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判字第7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趙福龍被 告 劉妍容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5 月21日所為之裁定(101 年度聲判字第7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再審聲請狀所示。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第5 項及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裁定係駁回聲請人即抗告人(下稱聲請人)趙福龍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依上揭規定,自不得抗告。且聲請人前就本院101 年度聲判字第7 號裁定已曾經聲請抗告,經本院於101 年7 月31日裁定駁回在案,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再次提起本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