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興一選任輔佐人 劉邦寧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被 告 呂春景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
洪坤宏律師魏翠亭律師被 告 張金男選任輔佐人 張淑圓被 告 楊滌寶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被 告 劉運富被 告 范振達被 告 徐昌生被 告 陳鈺鋒被 告 魏智明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興一、呂春景、張金男、楊滌寶、劉運富、徐昌生、陳鈺鋒、魏智明無罪。
范振達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更正後公訴意旨略以:
(一)鍾錦廷自民國87年起至95年間係新竹縣竹東鎮第14及15屆仁愛里里長(任期自87年起至95年間,業於100 年5 月15日歿),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劉興一、呂春景、張金男、楊滌寶、劉運富、范振達(業於102 年11月7 日歿)、徐昌生、陳鈺鋒、魏彭永妹(魏智明係魏彭永妹之子)與賴興鏡(業於92年10月9 日死亡,後由其妻吳月琴、子賴世虎等辦理後續請領補償事宜)等10人係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用地河川公地使用人(下稱「使用人」),其工程範圍為頭前溪竹東堤防與芎林堤防、山豬湖堤防之間,由竹林橋上游1.1 公里起至下游0.7 公里,合計全長1.8 公里。
(二)緣臺灣省政府水利局(86年5 月改制為臺灣省政府水利處,88年7 月1 日改隸經濟部水利處,91年3 月28日改制為經濟部水利署)因新竹縣頭前○○○鎮○○○段河川公地使用人違反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17條禁止事項規定,於86年3 月3 日指示新竹縣政府依同法第35條撤銷其許可,並強制執行拆除該河川公地共計158 棟建物。經新竹縣政府於87年7 月6 日委託五福測量有限公司(下稱五福公司)辦理該河川公地上建造物測量,並於87年10月27日以府建水字第122029號公告,將86名使用人依法申請使用頭前○○○鎮○○○段之146 筆河川公地,以因辦理頭前溪竹林段低水治理工程,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34條第2 項:「前項使用行為,如因河川治理工程設施、公共灌溉設施、政府公用、開發新生地或其他管理上之必要,應撤銷許可,不予任何補償。」規定,予以公告並發函通知使用人撤銷許可使用;另有84筆(預估數量)未合法申請使用(占用)之河川公地,則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34條第
3 項「未經申請許可擅自使用河川者,應依法取締,不予任何補償。」規定辦理強制拆除。嗣因該河川公地使用人組織自救會及透過新竹縣竹東鎮仁愛里里長鍾錦廷持續陳情,經臺灣省水利處第二河川局(下稱第二河川局)以88年1 月27日88水二工字第0135號函,函復代為陳情之鍾錦廷並副知新竹縣政府,將依省府水利處84年6 月7 日(84)水政字第Z000000000號函頒之「執行河川公地救濟方案協商原則標準」辦理救濟。第二河川局遂於88年9 月29日委託新竹縣政府,依水利處「執行河川公地救濟方案協商原則」及新竹縣地方自治法規「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下稱:新竹縣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之規定,辦理「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用地地上改良物查估作業」。新竹縣政府於89年6 月22日辦理「頭前溪( 竹林橋段) 低水治理工程用地(地上改良物)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查估作業」發包,委由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立光公司)辦理頭前溪竹林橋段河川區域範圍河川公地使用人劉興一等170 戶之地上建築改良物查估。前述查估補償救濟案經第二河川局於89年12月22日簽奉經濟部水利處核准以救濟方式辦理,亦即由新竹縣政府按「新竹縣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之查估標準辦理查估,對頭前溪河川區域範圍河川公地上之「合法房屋」依前揭查估標準核發全額之補償費並加發5 成之自動拆除獎勵金(下稱合法房屋補償費),對「非合法房屋」則依前揭查估標準核發30% 之配合施工獎勵救濟金(下稱非合法房屋救濟金)。
(三)有關地上建築改良物是否為合法房屋之認定,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工務局( 處)建築管理課,新竹縣頭前溪河川區域內建築改良物是否為合法房屋之認定基準日,係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臺灣省政府於55年5 月6 日公告頭前溪河川區域境界線,開始對頭前溪河川區域實施建築管理,爰以該公告生效日期即55年5 月8 日為頭前溪河川區域內之房屋是否合法之認定基準,即55年5 月8 日前之建築物為合法建築物,反之該時點之後之建築物則為非合法建築物。有關合法房屋如何認定之法令規定,經新竹縣政府建設局水利課於90年
4 月27日簽會工務局(建管課)及行政室(法制課),工務局簽見:「本案合法房屋之認定請依內政部89年9 月13日台(89)內地字第0000000 號函示說明二項辦理。」在案,即須提出該公告認定基準日前之戶籍、水電等相關證明,否則將以未合法標準計列,合先敘明。
(四)被告9 人與賴興鏡等河川公地使用人明知頭前溪雞油林段低水治理工程用地需地機關及權責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關於河川公地之使用行為,因河川治理工程設施之必要,撤銷許可,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34條第2 項之規定,不予任何補償,本案係經水利署依行政裁量權簽准依該署「執行河川公地救濟方案協商原則」予以行政救濟,復明知頭前溪河川區域合法房屋認定基準日為55年5 月8 日,及位於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用地之地上建築改良物係合法房屋認定基準日以後始違法興建之「非合法房屋」,已經立光公司辦理查估認定為非合法建築物,並依前揭新竹縣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之查估標準,繕造非合法房屋之救濟金清冊在案。被告9 人明知新竹縣政府於92年6 月7 日,由縣長鄭永金主持會議,裁示將第二河川局依法委託新竹縣政府辦理之「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用地地上改良物查估作業」,就其中受任依權責辦理合法房屋審查認定部分,復授權由村里鄰長證明後送竹東鎮公所代為審核、處理該委任事務,並指示立光公司通知使用人辦理複查。被告9 人與鍾錦廷均明知被告9 人所有之上開建築物並非全數均為55年5 月8 日以前所興建之合法房屋,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9 人分別於下列時間出具、或由鍾錦廷協助製作內容不實之切結書、證明書、切結證明書、申請書、申請證明書等不同名稱之證明書(以下統稱:里長證明書),證明被告9 人之上揭建物係於55年5 月8日前所興建,鍾錦廷明知若未在該里長證明書內蓋章或簽名證明,則被告9 人無從辦理申請合法房屋補償費,其對本件合法房屋補償費之發放與否亦有審核權,竟利用其負責審核合法房屋證明書之機會,意圖為被告9 人不法之所有,本於其里長之職權在其職務上所掌「合法房屋證明書」之公文書中所列之證明人欄位蓋印「仁愛里里長鍾錦廷」職章及私章,表示上開建物係於55年5 月8 日前所建,確已符合本案「合法房屋」之規定,而將該不實之公文書持交或供上開被告9 人及賴興鏡等10戶持交新竹縣竹東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徐寶明審核後再函轉新竹縣政府,據此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合法房屋補償費,致新竹縣政府建設局水利課承辦人范輝平陷於錯誤,誤認被告9 人及賴興鏡等10戶所有之上開建物已符合合法房屋之規定,依據該等內容不實之里長證明書簽辦並逐層審核,因而將前揭使用人劉興一等10戶申請地上物查估複查案由原認定為非合法房屋僅能領取救濟金變更認定為合法房屋,發函指示立光公司重新辦理被告9 人及賴興鏡等10戶之補償作業,繕造合法房屋補償清冊交由新竹縣政府轉報第二河川局備查,致該局誤以為上揭10戶之河川公地房屋均為合法房屋認定基準日以前之房屋而准予備查,同意新竹縣政府依清冊核發補償費與被告9 人或其繼承人。使得上揭被告9 人及賴興鏡等10戶得以順利向第二河川局詐領詳下列補償費,均足生損害於第二河川局、新竹縣政府對上開房屋認定之正確性:
1、被告劉興一位在新竹縣○○鎮○○○段○○○號○○○○號土地上建物原被認定依法僅能領取救濟金新臺幣(下同)27
5 萬9,573 元。詎其明知上開土地上雖於55年前有建屋,然於70幾年已全部拆除重建,竟於92年間,與鍾錦廷共同製作「自民國43年... 在該地建有土牆房屋居住外,尚建有穀倉、牛、豬寮及農具倉庫共五房....其後葛樂里颱風侵襲,房舍半倒,整修磚瓦房,至民國79年,民再改為鐵皮房至今。今政府解說民國55年前之建物為合法,全額補償,民國55年後之建物以違建論只補償三成。但民之建物切為民國55年前所建造,... 切為民國55年前就有該房子」之不實切結證明書(以下簡稱本件劉興一第一次證明書),續於同年間,因負責現場查估之立光公司負責人蕭振福以新竹縣○○鎮○○○段○○○號○○○○號土地上建物為鋼構鐵皮倉庫,依該屋外觀及面積,疑不符合55年5 月以前存在建築改良物,而書立「自民國43年... 在該地建有土牆房屋居住外,尚建有穀倉、牛、豬寮及農具倉庫共五房,其面積為"1 A倉為455.63㎡、2C倉60.75 ㎡、1B倉60.75 ㎡、1D廁所5.75㎡、1E倉288.30㎡、1F倉12.94 ㎡"...其後葛樂里颱風侵襲,房舍半倒,整修磚瓦房,至民國79年,民再改為鐵皮房至今。今政府解說民國55年前之建物為合法,全額補償,民國55年後之建物以違建論只補償三成。但民之建物切為民國55年前所建造,... 切為民國55年前就有該房子」之切結證明書(以下簡稱本件劉興一第二次證明書)。致第二河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2年間,核發1A倉庫455.63平方公尺、2C倉庫60.75 平方公尺、1B倉庫60.75 平方公尺、1D廁所5.75平方公尺、1E倉庫288.3 平方公尺,合計地上建物面積871.18平方公尺之合計補償金919 萬8,576 元、自動拆除獎勵金405 萬0,60
7 元。被告劉興一因之詐領計1,048 萬9,610 元。
2、被告呂春景位在新竹縣○○鎮○○○段○○○號1392、1401號土地上建物原被認定依法僅能領取救濟金52萬2,201元。詎其明知上開2 地號,僅有1392號土地上之屋頂為石綿瓦的建物為其父親於49年所建,且原為瓦屋加泥牆,後來將屋頂換為石綿瓦,其餘建物即1392號土地上之2 層鐵皮屋及1401號土地上之2 層鐵皮屋均為距今20年前始建蓋,竟於92年6 月19日,與鍾錦廷共同製作「立切結書人:
呂春景之父親呂水順,確實於民國49年間於○○鎮○○○段,0000-0000 ,地號內興建房舍,當時係供全家居住之場所。後來水災連連,因安全理由全家遷移至河堤內,上述房舍便改為放置農具等農業之倉庫至今... 」之不實切結書(以下簡稱本件呂春景證明書)。致第二河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2年間,核發上開1392號1 倉庫86.49平方公尺、2 倉庫83.60 平方公尺(2 者為同一間倉庫的上下層)、1401號1 倉庫45.92 平方公尺、2 倉庫22.96平方公尺(2 者為同一間倉庫的上下層),2 地號合計補償金174 萬0,677 元、自動拆除獎勵金85萬0,278 元。被告呂春景因之詐領至多206 萬8,754 元之不詳金額。
3、被告張金男位在新竹縣○○鎮○○○段○○○號○○○○號土地上建物原被認定依法僅能領取救濟金16萬6,875 元(含全額之卡車及工資)。詎其明知上開地號上之建物僅有面積約40坪之工寮為43年所蓋,其餘建物即面積約20多坪倉庫,為74、75年間始搭蓋,竟於92年6 月15日,與鍾錦廷共同製作「... 雞油林段1387地號... 張金男上項地址於民國43年即有當時在在該地開墾種植耕作並整地建磚瓦屋作雞豬寮牛舍及農耕具倉庫為生安身至今。... 切實是55年前即有該建築... 該地建築切實為民國55年前所建。」之不實證明書(以下簡稱本件張金男證明書)。致第二河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2年間,核發上開地號1 倉庫
74.34 平方公尺、1 倉庫24.00 平方公尺,合計補償金53萬7584元、自動拆除獎勵金25萬1,507 元。被告張金男因之詐領至多62萬2,216 元之不詳金額。
4、被告楊滌寶位在新竹縣○○鎮○○○段○○○號○○○○號土地上建物原被認定依法僅能領取救濟金57萬4,582 元,且為受託測量之五福公司於87年7 月測量之編號53、54號案件,並經五福公司測得該地號上有建物4 間,分別為該案件照片編號155 、156 、159 、160 號所示之磚造鐵皮屋,且分別為倉庫面積21平方公尺、堆置場面積35平方公尺、鐵皮屋倉庫面積14平方公尺、磚造石綿瓦倉庫68平方公尺,合計103 平方公尺。詎其明知上開地號上之上開4 棟建物,雖均為其於00年出生前即存在,且原均為瓦屋,後經翻修,屋頂始加蓋石綿瓦,然其不知情之兄楊宗寶於五福公司測量後,在五福公司該案件照片編號160 號所示石綿瓦倉庫旁增建1A豬舍167.44平方公尺,另外還有增建PC水泥路面,竟於92年6 月22日,與鍾錦廷共同製作「楊滌寶之父親楊金坤... 確於民國47年4 月12日遷入新竹縣○○鎮○○○段○○○○號地段,興建房舍... 用以放置農具利用至今」之不實切結書(以下簡稱本件楊滌寶證明書)。致第二河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2年間,核發上開地號1A倉庫37.76 平方公尺、1B倉庫45.07 平方公尺、1 倉庫28.32 平方公尺、1A豬舍167.44平方公尺、1B鴿舍14.3
5 平方公尺,合計補償金191 萬5,266 元、自動拆除獎勵金72萬2,771 元。被告楊滌寶因之詐領至多206 萬3,455元之不詳金額。
5、被告劉運富位在新竹縣○○鎮○○○段○○○號○○○○號土地上建物原被認定依法僅能領取救濟金27萬1,121 元(含全額之稻穀烘乾拆遷費、卡車及工資、電錶遷移補償費)。詎其明知上開地號雖於27年間有四周石頭、屋頂茅草之茅草房屋,然於61年間即將該屋牆及屋頂拆除,改為面積較該茅草屋略小之四周磚造、屋頂鐵皮之鐵皮屋,並於61年始新建雞、豬舍,竟於92年6 月10日,與鍾錦廷共同製作「劉運富之父親劉金標,確實於民國28年間於○○鎮○○○段○○○○○號內興建磚造房舍,面積約20多坪... 日據時代... 上述房舍便改為飼養牛、豬隻及放置農具等農業使用之倉庫至今... 」之不實切結書(以下簡稱本件劉運富證明書)。致第二河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2年間,核發上開地號雞舍22.4平方公尺、倉庫113.56平方公尺,合計補償金85萬4,736 元、自動拆除獎勵金34萬5,781元。被告劉運富因之詐領至多92萬9,396 元之不詳金額。
6、被告范振達(業於102 年11月7 日歿)位在新竹縣○○鎮○○○段○○○號○○○○號土地上建物原被認定依法僅能領取救濟金20萬3619元。詎其明知上開地號建物並分均為55年前所興建,竟於92年11月27日,與鍾錦廷共同製作「本人范振達(地號1403)... 以上地號之地上物實為日據時代居住... 」之不實申請證明書(以下簡稱本件范振達證明書)。致第二河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2年間,核發上開地號1A工廠46.55 平方公尺、1B倉庫23.75 平方公尺、1C倉庫18.04 平方公尺、1D倉庫15.81 平方公尺,合計補償金67萬8,730 元、自動拆除獎勵金32萬8,821 元。
被告范振達因之詐領至多80萬3,932 元之不詳金額。
7、被告徐昌生位在新竹縣○○鎮○○○段○○○號○○○○號土地為其於70年間購得,該土地上建物原被認定依法僅能領取救濟金46萬3,490 元。詎其明知上開地號於其購得時僅有存在已40年之約60餘坪豬欄,其餘建物則係其於70年至80年間以磚塊、鐵皮、石綿瓦、鐵架從無到有新建之約50坪之含停車庫房屋即其戶籍於84年6 月26日遷入之新竹縣竹東鎮○○里0 鄰○○00號,且其實際上係於70年間遷入該屋居住,竟於92年12月12日,與鍾錦廷共同製作「本人徐昌生所居住之地號為(雞油林1286),實為52年所居住至今... 」之不實證明書(以下簡稱本件徐昌生證明書)。致第二河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2年間,核發上開地號住家129.95平方公尺,合計補償金154 萬4964元、自動拆除獎勵金68萬3,953 元。被告徐昌生因之詐領至多17
6 萬5,427 元之不詳金額。
8、被告陳鈺鋒使用新竹縣○○鎮○○○段○○○號1607、16
10、1617、1620、1634、1634-1號1286號,其位在新竹縣○○鎮○○○段○○○號○○○○號土地上建物原被認定依法僅能領取救濟金6,981 元(有建物而予查估補償之地號為上開1610地號,補償清冊原誤載為1609地號)。詎其明知上開1610地號雖原於不詳時間即建有簡易倉庫,然該倉庫於88年9 月21日921 地震時即倒塌,其於89、90年始在原址以鐵皮新建約3 坪鐵皮倉庫,竟於92年11月26日,與鍾錦廷共同製作「本人陳鈺鋒座落於新竹縣○○鎮○○○段○○○○○號上建物,實為日據時代至今,由於歷經多次颱風催損,也整修過數次,後因不堪居住才搬離,如今做為倉庫放置肥料及耕作器具等... 」之不實證明書(以下簡稱本件陳鈺鋒證明書)。致第二河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2年間,核發上開1610地號倉庫6.6 平方公尺,合計補償金2 萬3,272 元、自動拆除獎勵金1 萬1,636 元。被告陳鈺鋒因之詐領2 萬7,927 元。
9、被告魏智明(魏彭永妹之子)使用先後以父魏金榮、母魏彭永妹名義承租之新竹縣○○鎮○○○段○○○號1204-1、1194、1199號土地,該2 筆土地原僅在上開1204-1號土地上有1 間於不詳時間所蓋之20餘平方公尺之石綿瓦倉庫,且原被認定依法僅能領取救濟金38萬3,219 元。詎其明知上情,且明知上開3 筆土地上其餘合計約256.07平方公尺之豬舍、雞舍,係其於87、88年間即受新竹縣政府委託之五福公司測量後始擴建,竟於93年2 月18日,以不知情然同意其以之名義表示之魏彭永妹名義與鍾錦廷共同製作「... 本人位於○○鎮○○○段地號1204-1、1194、1199三筆,土地確為民國53年前所居住,後因颱風洪水經常危及身家性命安全才搬出,但該三筆土地地上物仍繼續使用至今確實無訛... 」之不實證明書(以下簡稱本件魏彭永妹證明書)。致第二河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2年間,核發上開三筆土地1A豬舍232.14平方公尺、1B鴿舍43.9
3 平方公尺,合計276.07平方公尺,合計補償金127 萬7,
397 元、自動拆除獎勵金59萬2,299 元。被告魏智明因之詐領至多148 萬6,477 元之不詳金額。
(五)鍾錦廷並基於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利用職務上機會,於出具上開里長證明前之某不詳時間,在其位在新竹縣○○鎮○○里○ 鄰○○街○○○ 巷○○號住處內,向被告徐昌生與被告魏智明要求事成後須給付補償費約3 成不等之賄款,作為出具不實里長證明書申請補償費之代價;被告徐昌生與被告魏智明為領取前開補償費,乃分別基於使公務員違背職務而行賄之犯意同意給付鍾錦廷賄款。嗣被告徐昌生於00年0 月00日領取補償金計176 萬5,427 元之支票兌現後,隨即將其中30萬元現金交其子徐仁帥將賄款轉送至鍾錦廷家中交付鍾錦廷收受。鍾錦廷於93年2 月18日幫被告魏智明出具不實里長證明書後隔幾個月,先向被告魏智明要求10萬元前金,被告魏智明遂向不知情之友人魏茂乾借款後,在新竹縣○○鎮○○路邊,交付鍾錦廷收受,嗣於93年8 月20日領取之補償金計148 萬6,477 元支票兌現後,再於新竹縣竹東鎮某路邊將餘款34萬餘元現金交付鍾錦廷收受,鍾錦廷計收受74萬餘元之不法賄款。
因認被告9 人均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徐昌生、魏智明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
1 項(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嫌等語。
二、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序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二)公訴人認被告劉興一、呂春景、張金男、楊滌寶、劉運富、徐昌生、陳鈺鋒、魏智明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並被告徐昌生、魏智明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為其論述:
⒈被告劉興一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98年度肅他字第16號卷五【以下簡稱肅他卷五】第3 至4 頁、第175 至180 頁、第197 至201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肅他字第16號卷【以下簡稱肅他卷】六第163 至164 頁)⒉被告呂春景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肅他卷五第3
至4 頁、第63至67頁背面、第98至102 頁)⒊被告張金男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肅他卷五第3
至4 頁、肅他卷六第27至32頁、第46至49頁)⒋被告楊滌寶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肅他卷五第3
至4 頁、肅他卷六第50至57頁背面、第71至75頁)⒌被告劉運富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肅他卷五第12
至13頁、肅他卷六第77至82頁、第105 至108 頁)⒍被告徐昌生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肅他卷五第3
至4 頁、第103 至111 頁、第152 至155 頁、肅他卷六第
160 至163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肅他字第16號卷七【以下簡稱肅他卷七】第206 至209 、212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579號卷四【以下簡稱偵6579卷四】第191 至193 、196 頁)⒎被告陳鈺鋒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肅他卷五第3
至4 頁、第206 至210 頁、第228 至234 頁、第253 至25
4 頁)⒏被告魏智明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供述(見肅他卷五第12
至13頁、肅他卷六第2 至6 頁背面、第23至26頁、第160頁、肅他卷七第199 至205 頁)⒐證人鍾錦廷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肅他卷五第6
至7 頁、肅他卷六第109 至126 頁背面、第152 至160 、
163 至165 頁)⒑證人范輝平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98年度肅他字第16號卷一【以下簡稱肅他卷一】第19-1至23頁背面、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等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以下簡稱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128至143 頁、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等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以下簡稱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43至49頁、肅他卷七第2 至20頁、第96至103 頁)⒒證人古振江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鄭永金涉嫌貪
污案一第二冊第86至98頁、肅他卷七第194 至197 頁、偵6579卷四第27至46頁背面、第203 至207 頁)⒓證人羅昌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98年度肅他字第16號卷八【以下簡稱肅他卷八】第131 至145 頁背面)⒔證人鄒日誠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肅他卷七第10
4 至115 頁、第170 至177 頁)⒕證人何啟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肅他卷八第59
至75頁、偵6579卷四第209 至213 頁)⒖證人林天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肅他卷八第2
至12頁背面)⒗證人鄭永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鄭永金涉嫌貪
污案一第一冊第200 至220 頁、偵6579卷四第220 至225頁)⒘證人范振揆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98年度肅他字第16號卷四【以下簡稱肅他卷四】第112 至115 頁、肅他卷七第187 至191 頁、第192 至
193 頁、偵6579卷第2 至13頁)⒙證人魏彭永妹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肅他卷五第
9 至10頁、肅他卷六第13至19頁)⒚證人吳月琴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肅他卷五第6
至7 頁、第158 至161 頁、171 至174 頁)⒛證人魏茂乾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肅他卷七第18
1 至182 頁、第183 至185 頁)證人楊玉竹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肅他卷七第20
9 至211 頁)證人蕭振福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肅他卷一第23
-1至34頁、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66至72頁、第12
9 至131 頁、肅他卷七第216 至225 頁)證人王子昂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肅他卷四第14
3 至146 頁背面)證人許哲彥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鄭永金涉嫌貪
污案一第二冊第138 至148 頁背面)本案之里長證明書11份。
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67年6 月29日、73年6 月26日、83
年9 月26日、89年5 月11日實施空照放大照片及頭前溪竹林橋段河川公地使用人劉興一等10戶之各地號空照照片比對資料各1 份(見肅他卷一第183 至185 頁背面、肅他卷二第142 至145 頁、第154 至185 頁、肅他卷四第1 至54頁)新竹縣政府與本案相關之函稿、內部簽呈。
新竹縣政府與五福公司簽訂之○○○鎮○○○段頭前溪河
川區域內之河川公地上建造物測量工程合約」與建物調查測量成果報告書各1 份。
新竹縣政府與立光公司簽訂之「地上改良物委託查估契約書」1 份。
新竹縣政府前縣長林光華於90年2 月6 日召開之「頭前溪
(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範圍地上物(建物及農林作物)補償及救濟金發放事宜說明會紀錄」1 份。
新竹縣政府前縣長鄭永金與副縣長彭光政於91年3 月15日
、92年4 月15日與92年6 月7 日分別召開之「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範圍地上物(建物及農林作物)補償及救濟金發放事宜說明會紀錄」各1 份。
本案救濟清冊、業主具領補償費聯單、支票、及被告等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各1 份。
臺灣省第二河川局88年1 月27日八八水二工字第0135號函
(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偵字第6579號卷二【以下簡稱偵6579卷二】第51至52頁)經濟部水利處第二河川局88年9 月29日經八八水利二管字
第4982號函稿、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肅他字第16號卷二【以下簡稱肅他卷二】第102 至107 頁)新竹縣政府92年9 月29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肅他卷二第135 至137 頁)。
新竹縣政府85年2 月15日府秘法字第401139號令及修正發
布之「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見肅他卷五第169 至171 頁)新竹縣政府辦理簽辦委託五福測量有限公司辦理○○○鎮
○○○段頭前溪河川公地上建造物測量工程」案簽稿、87年7 月6 日府建水字第75067 號函及附件(見肅他卷五第68至77頁)新竹縣政府87年10月27日府建水字第122029號(函)稿(
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579號卷一【以下簡稱偵6579卷一】第137 至144 頁)新竹縣政府88年9 月28日八八府建水字第107153號函(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579號卷二【以下簡稱偵6579卷二】第49頁)新竹縣政府91年8 月26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
)及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115 至116 頁)新竹縣政府91年11月26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內部簽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176 至18
0 頁)新竹縣政府92年7 月21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
件(見肅他卷一第55頁背面至58頁)新竹縣政府92年7 月31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
件、92年8 月1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92年8 月26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92年9 月
5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肅他卷二第22
6 至231 頁、第63頁背面至64頁、第232 至233 頁、肅他卷一第51頁背面至52頁)新竹縣政府92年8 月20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之勘查紀錄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18
1 至183 頁)新竹縣政府92年8 月29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內部簽及他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
187 至190 頁)新竹縣政府92年12月5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
件、內部簽(見肅他卷一第48至49頁,內部簽見肅他卷二第252 至260 頁)新竹縣政府92年12月23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
稿、函及附件、內部簽(見肅他卷一第46至47頁、內部簽見肅他卷二第261 至267 頁)新竹縣政府93年3 月8 日府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
、內部簽(見肅他卷一第50至51頁、內部簽見肅他卷二第
269 至274 頁)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委託新竹縣政府辦理「頭前溪(
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地上物查估補償」案之作業流程表(見肅他卷四第72至79頁)新竹縣政府92年4 月28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
函所附92年4 月15日、92年6 月7 日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範圍地上物(建物及農林作物)補償及救濟金發放事宜說明會紀錄各1 份(見肅他一第35至41頁)新竹縣政府90年3 月30日九十府建水字第33915 號函及該
函所附90年2 月6 日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範圍地上物(建物及農林作物)補償及救濟金發放事宜說明會紀錄各1 份(見肅他卷一第42至45頁)新竹縣政府92年12月23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
函所附徐昌生、范振達之地上物合法認定證明書、里長證明等各1 份(見肅他卷一第46至47頁背面)新竹縣政府92年12月5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
函所附陳鈺鋒之地上物合法認定證明書、里長證明等各1份(見肅他卷一第48至49頁背面,包含內部簽及補償費清冊見肅他卷二第252 至260 頁,證明書另見肅他卷五第21
1 頁)新竹縣政府93年3 月8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
函所附魏彭永妹之地上物合法認定證明書、里長證明等各
1 份(見肅他卷一第50至51頁,包含內部簽見肅他卷二第
269 至274 頁,證明書另見肅他卷六第8 頁)新竹縣政府92年9 月5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
函所附劉興一之地上物合法認定證明書、里長證明等各1份(肅他卷一第51頁背面至第52頁背面)新竹縣政府92年8 月21日、8 月20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該函所附賴興鏡之地上物合法認定證明書、里長證明等各1 份(見肅他卷一第53至55頁)新竹縣政府92年7 月21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
函所附張金男等4 人之地上建築物切結書及各人之里長證明等共1 份(見肅他卷一第55頁背面至第58頁)○○○鎮○○○段頭前溪河川區域內之河川公地上建造物測
量工程合約與建物調查測量成果報告書1 份(見肅他卷一第79至139 頁)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建築改良物補償
費清冊第四次複查〈合法〉1 份(見肅他卷一第70至78頁)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建築改良物救濟
金清冊姓名序(複查)、第二次複查姓名序(無許可)各
1 份(見肅他卷一第179 至180 頁背面)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建築改良物補償
費清冊第五次複查〈合法〉1 份(見肅他卷一第181 至18
1 頁背面)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73年6 月26日、89年5 月11日實施
空照放大照片及頭前溪竹林橋段河川公地空照照片比對資料各1 份(見肅他卷一第183 至185 頁背面)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建築改良物救濟
金清冊姓名序1 份(見肅他卷二第40至42頁)新竹縣政府92年4 月28、25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該函所附92年4 月15日、92年6 月7 日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範圍地上物(建物及農林作物)補償及救濟金發放事宜說明會紀錄及新竹縣政府內部簽各1 份(見肅他卷二第57至61頁,函另見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等涉嫌貪污案三新竹縣政府辦理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用地地上物查估案調卷資料原本第二冊【以下簡稱調卷二】第118 頁,紀錄另見肅他卷八第90至95頁)新竹縣政府92年9 月29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見肅他卷二第135 至137 頁)新竹縣竹東鎮公所92年8 月11日竹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所附賴興鏡申請切結證明及內部簽各1 份(見肅他卷二第153 至153-1 頁背面)楊滌寶等人之切結書、證明書及申請書等1 份(見肅他卷
二第194 至205 、207 至210 頁)新竹縣竹東鎮公所92年7 月25日竹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劉興一建物為55年前建造證明及內部簽各1 份(見肅他卷二第224 至227 頁)新竹縣竹東鎮公所92年8 月28日竹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劉興一建物切結證明及內部簽各1 份(見肅他卷二第
230 至233 頁)新竹縣政府92年6 月19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92年6 月7 日會議紀錄各1 份(見肅他卷二第237 至23
9 頁)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建築改良物救濟
金清冊第四次複查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
6 至7 頁)新竹縣政府91年1 月4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立
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回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90至96頁)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建築改良物救濟
金清冊姓名序(合法)2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97至102 頁)89年6 月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用地地上改良
物委託查估契約書及招標書表文件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103 至109 頁,招標書表文件見肅他卷七第243 至259 頁)新竹縣政府90年3 月30日九十府建水字第33915 號函及所
附之會議紀錄、內部簽等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173 至175 頁背面)新竹縣政府91年11月26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之內部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176至180 頁背面,函及請願書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35至41頁)新竹縣政府92年8 月20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之勘查紀錄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18
1 至183 頁)新竹縣政府92年8 月29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內部簽及他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
187 至190 頁)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2年9 月3 日立光(92)字第00308
號函及所附查估費用表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190 頁背面至第191 頁)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建築改良物救濟
金清冊第三次複查姓名序(合法)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197 至198 頁背面)新竹縣政府87年7 月6 日府秘總字第000000000 號函1 份
(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221 至225 頁背面,另府建水字第75067 號函及所附工程合約書見肅他卷四第
147 至149 頁,工程合約書見肅他卷五第55頁背面至第56頁背面)新竹縣政府92年4 月8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
知單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242 至242 頁背面)新竹縣政府92年4 月28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會議紀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243 至
245 頁背面)新竹縣政府92年6 月17日、6 月19日府建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92年6 月7 日會議紀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246 至248 頁)新竹縣政府承辦人范振揆之無字號函及聲明書1 份(見鄭
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263 至264 頁)新竹縣竹東鎮公所92年7 月9 日竹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內部簽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268 至
269 頁背面)新竹縣竹東鎮公所92年11月27日竹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證明書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272 至
272 頁背面)新竹縣政府92年8 月26日、9 月5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內部簽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27
3 至273 頁背面)新竹縣竹東鎮公所92年12月15日竹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內部簽、證明書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278 頁背面至第280 頁)新竹縣竹東鎮公所93年2 月26日竹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證明書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282至282 頁背面)新竹縣政府90年5 月23日九十府字第40564 號函及內部簽
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50至50頁背面)91年3月15日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範圍地上
物(建物及農林作物)補償及救濟金發放事宜說明會紀錄
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60至64頁)新竹縣政府91年1 月14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一冊第103 頁背面至第104 頁背面)91年3 月6 日府機字第178 號及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規
定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105 至107 頁背面)新竹縣政府91年3 月20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91
年3 月25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91年3 月28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簽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112 至113 頁背面)新竹縣政府91年8 月26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立
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115 至116 頁)91年11月20日府機字第721 號及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規
定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124 至125 頁)新竹縣政府92年4 月2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
知單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136 至137 頁)新竹縣政府91年3 月13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176 頁)臺灣省政府公報85年春字第58期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
案一第二冊第176 頁背面至第177 頁)
101.新竹縣政府91年3 月28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
102.名單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197 頁)
103.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建築改良物救濟金清冊姓名序(2-2 )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一第二冊第198 至200 頁)
104.本案之切結書及里長證明書共1 份(見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等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以下簡稱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4至34頁)
105.新竹縣政府87年10月27日87府建水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公告稿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05 至11
7 頁)
106.新竹縣政府87年11月23日87府建水字第000000000 、000000000 號函稿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1
7 頁背面至第119 頁背面)
107.新竹縣政府88年2 月9 日八八府建水字第15884 號函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26 頁)
108.新竹縣政府88年9 月28日八八府建水字第107153號函及函稿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30 至131 頁背面)
109.新竹縣政府88年10月25日八八府建水字第119118號函及函稿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34 頁、第13
5 頁背面)
110.新竹縣政府88年11月3 日八十八府字第114681號函稿及內部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37 至138頁)
111.新竹縣政府88年12月8 日八十八府字第136052號函稿及所附概算表、內部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42 至149 頁)
112.新竹縣政府89年8 月28日八十九府字第95695 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50 頁)
113.新竹縣政府89年6 月30日八九府建水字第80399 號函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53 頁背面至第154 頁)
114.新竹縣政府89年6 月20日八十九府字第60599 號函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54 頁背面至第155 頁,包括函稿及內部簽見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等涉嫌貪污案三新竹縣政府辦理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用地地上物查估案調卷資料原本第一冊【以下簡稱調卷一】第77至79頁背面)
115.新竹縣政府內部簽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
156 至157 頁)
116.新竹縣政府89年9 月7 日八十九府字第113543號函稿及內部簽、地上改良物委託查估契約書共1 份(見鄭永金等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59 至161 頁背面,契約書另見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等涉嫌貪污案三第一冊【以下簡稱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一冊】第84至88頁)
117.新竹縣政府89年8 月25五日八九府建水字第109489號函及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89年8 月29日(八九)立光字第○六九七號函、內部簽等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62 至166 頁)
118.新竹縣政府89年10月5 日八十九府字第126265號函稿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66 頁背面,含內部簽及統計表見調卷一第89至93頁)
119.新竹縣政府89年12月13日八十九府字第162481號函稿及內部簽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167 至17
3 頁背面)
120.新竹縣政府90年6 月20日九十府字第61504 函稿、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0年9 月14日(九○)立光字第0736號函及新竹縣頭前溪( 竹林橋段) 低水治理工程補償費統計表
(複查) 、內部簽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05 至208 頁背面,函另見調卷一第152 頁背面)
121.新竹縣○○○號不清之函稿及函、內部簽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10 至211 頁、第212 頁背面至第213 頁背面、第215 頁背面至第217 頁、第218 頁背面至第219頁背面)
122.新竹縣政府90年4 月27日九十府字第37811 號函稿及內部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27 至227 頁背面)
123.新竹縣政府90年5 月25日、24日九十府字第51142 號函稿
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29 頁)
124.新竹縣政府91年7 月10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緊急陳情書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38 頁背面至第241 頁)
125.新竹縣政府91年9 月19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44 頁背面至第245 頁背面)
126.新竹縣政府91年10月16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46 頁)
127.新竹縣政府91年11月13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簽、91年11月6 日現場勘查紀錄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50 頁背面至第252 頁)
128.新竹縣政府91年11月19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53 至255頁)
129.新竹縣政府91年6 月28、25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57 至
258 頁背面)
130.新竹縣政府91年8 月23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59 頁)
131.新竹縣政府91年9 月18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59 頁背面)
132.新竹縣政府91年9 月16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部簽及所附函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60至261 頁)
133.新竹縣政府91年10月1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部簽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61 頁背面至第263 頁)
134.新竹縣政府92年1 月14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64 頁背面至第266 頁)
135.新竹縣政府92年2 月7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知單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66 頁背面)
136.新竹縣政府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
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67 頁)
137.新竹縣政府92年2 月21、25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簽、92年2 月13日會議紀錄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68 至270 頁背面)
138.新竹縣政府92年2 月11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知單及所附92年2 月26日會議紀錄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71 至273 頁)
139.新竹縣政府92年3 月13、17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
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77 頁背面)
140.新竹縣政府92年4 月17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79 頁)
141.新竹縣政府92年4 月8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80 至282頁)
142.新竹縣政府92年6 月3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90 至290 頁背面)
143.新竹縣政府90年2 月7 日九十府建水字第13567 號函及所附會議紀錄共1 份(見偵6579卷一第173 至175 頁)
144.新竹縣政府92年6 月18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96 頁背面至第277 頁)
145.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農林作物救濟金清冊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00 頁背面至第302 頁)
146.新竹縣政府92年9 月17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明細表1 份(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03 頁,明細表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35 頁)
147.新竹縣政府92年12月9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06 頁)
148.新竹縣政府93年1 月5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0頁背面)
149.新竹縣政府89年10月5 日八九府建水字第126265號函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20 頁)
150.劉興一補償費聯單統計表1 紙及支票照片、補償費聯單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53 至357 頁背面)
151.楊滌寶補償費聯單統計表1 紙及支票照片、補償費聯單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58 至361 頁背面)
152.劉運富補償費聯單統計表1 紙及支票照片、補償費聯單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62 至367 頁)
153.徐昌生補償費聯單統計表1 紙及支票照片、補償費聯單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68 至372 頁)
154.張金男補償費聯單統計表1 紙及支票照片、補償費聯單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73 至377 頁)
155.呂春景補償費聯單統計表1 紙及支票照片、補償費聯單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78 至383 頁背面)
156.陳鈺鋒補償費聯單統計表1 紙及支票照片、補償費聯單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84 至388 頁)
157.范振達補償費聯單統計表1 紙及支票照片、補償費聯單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89 至396 頁)
158.魏彭永妹補償費聯單統計表1 紙及支票照片、補償費聯單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397 至401 頁)
159.賴興鏡補償費聯單統計表1 紙及支票照片、補償費聯單等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402 至408 頁背面)
160.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建築改良物救濟金清冊姓名序- 合法(複查)、1 份(見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等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以下簡稱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第45至45頁背面)
161.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建築改良物救濟金清冊第三次複查姓名序(無許可)2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第55至62頁)
16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99年7 月2 日(99)合金竹東營第0000000000號函及存戶吳瑞燕之交易明細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第72至73頁)
163.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99年7 月1 日一竹東字第00096 號函及存戶鍾尚桓之交易明細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第74至83頁)
164.臺灣銀行竹北分行99年6 月22日竹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存戶鍾錦廷之交易明細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第84至85頁)
165.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99年6 月23日新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存戶鍾尚桓之交易明細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第86至89頁)
166.竹東地區農會99年6 月17日東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存戶鍾錦廷之交易明細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第90至100 頁)
167.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99年6 月22日竹東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存戶吳瑞燕之交易明細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第101 至105 頁)
16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6 月22日渣打商銀CB-OPS字第00000000號函及存戶吳瑞燕、鍾尚均之交易明細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第106 至111 頁)
16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9年6 月22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存戶鍾錦廷、吳瑞燕之交易明細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第112 至119 頁背面)
170.其餘被告之存戶內容查詢資料1 整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二冊第120 至138 頁)
171.新竹縣政府87年11月23日府秘總字第000000000 號函1 紙(見調卷一第36頁)
172.新竹縣政府87年11月23日府秘總字第000000000 號函1 紙(見調卷一第39頁)
173.新竹縣政府89年7 月7 日八九府建水字第91051 號函及89年7 月5 日八九府建水字第89261 號函各1 紙(見調卷一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
174.新竹縣政府89年11月18日府秘總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內部簽共1 份(見調卷一第119 頁背面至第121 頁)
175.新竹縣政府87年12月28日八七府建水字第140512號開會通知單1 紙(見調卷一第125 頁背面)
176.新竹縣政府91年2 月5 日府行總字第000000000 號函稿及內部簽共1 份(見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等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以下簡稱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1 至2 頁背面)
177.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地上建築物改良物補償費清冊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29至30頁)
178.新竹縣政府91年3 月26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鄧煥源之案件處理單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34至34頁背面)
179.新竹縣政府91年3 月27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37頁)
180.新竹縣政府91年6 月25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部簽、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1年6 月13日(九一)立光字第0670號函、明細表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39至41頁)
181.新竹縣政府91年8 月26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函及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1年8 月19日(九○)立光字第0842號函各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52至53頁)
182.新竹縣政府91年8 月30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53頁背面)
183.新竹縣政府91年9 月10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91年9 月5 日東地所測禎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54至54頁背面)
184.新竹縣政府91年9 月3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等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55頁)
185.新竹縣攻府91年9 月13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55頁背面)
186.新竹縣政府91年10月11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1年10月9 日(九一)立光字第0972號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64至64頁背面)
187.新竹縣政府92年3 月28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101 頁)
188.新竹縣政府92年4 月16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113 頁背面)
189.新竹縣政府92年4 月25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簽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114 頁背面至第115 頁背面)
190.新竹縣政府92年6 月6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119 頁)
191.新竹縣政府92年6 月10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陳情書共1 份(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120 至121頁)
192.新竹縣政府92年7 月15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128 頁)
193.新竹縣政府99年12月2 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三第二冊第150 頁)
194.新竹縣政府92年3 月10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部簽及92年2 月26日會議紀錄共1 份(見98年度肅他字第16號卷三【以下簡稱肅他卷三】第199 至204 頁背面)
195.新竹縣政府91年10月2 日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肅他卷三第312 頁)
196.18家銀行交易往來明細1 份(見肅他卷第452 至485 頁)
197.新竹縣政府93年11月17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 號函1 紙(見肅他卷四第137 頁)
198.新竹縣政府94年11月18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肅他卷四第141 頁)
199.新竹縣政府95年7 月18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見肅他卷四第142 頁)
200.新竹縣政府92年7 月31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部簽共1 份(見肅他卷五第187 至187 頁背面)
201.新竹縣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地上建築改良物救濟金清冊姓名序(2-1 )1 份(見肅他卷七第43至43頁背面)
202.新竹縣政府91年4 月12日九十府建水字第32267 號函1 紙(見偵6579卷一第122 頁)
203.新竹縣政府89年12月18日八九府建水字第180500號函及內部簽共1 份(見偵6579號卷一第165 至170-1 頁)
(三)查有關被告劉興一、呂春景、張金男、楊滌寶、劉運富、徐昌生、陳鈺鋒、魏智明是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
1、此涉及上開里長證明書是否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亦即需係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猶登載於該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1)里長鍾錦廷固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刑法第10條第2項,於00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之規定,已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學理上依其類型之不同,稱之為「身分公務員」(第1 款前段)、「授權公務員」(第1 款後段)及「委託公務員」(第2 款)。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亦配合上開刑法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修正後之公務員概念,就其中身分公務員類型而言,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故祇要是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事務,不問該項職務是否涉及公權力,均屬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249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員,著重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所謂身分公務員,其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及其他法令所賦與雖與公權力無關,但仍屬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皆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所為自均屬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故與同條項第一款後段所規定因法令授權或第二款所稱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公務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於公共事務之授權公務員與受託公務員,原均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僅於執行有關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時,始得認係公務員執行職務上行為之情形有別。又公務機關基於排除危害及維護安全之目的,所為對人民之權利、自由、財產加以干預、限制,或課予人民義務、負擔之干涉行政行為,固係居於統治權主體之地位所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其本於現代民主國家積極主動提供人民最大服務與照顧,以滿足民生需求之重要職能,為維持、改善人民生活,而提供人民給付、服務等利益之給付行政行為,舉如:補貼獎勵、道路建設等,亦同屬基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統治權作用之公權力行為。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係指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包括直轄市、縣、(省轄)市、鄉、鎮及縣轄市。村、里辦公室固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但同法第5 條第2 項明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各有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而依同條第4 項及同法第59條規定,各村、里辦公處係由各鄉、鎮、縣轄市及區所設,受各鄉、鎮、縣轄市及區之指揮監督,為地方自治團體設於各村、里之地方行政機關,且村、里置村、里長一人,辦理村、里之公務及交辦事項,故村、里長自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19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10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並無不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以定義里長鍾錦廷是否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所規定之公務員。
(2)里長鍾錦廷於上開里長證明書簽名(蓋印)難認屬執行法定職務權限而製作公文書:
①公訴意旨固以上開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用地
地上改良物是否為合法房屋係依據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0000000 號函:「在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建有合法房屋之土地,申辦分割及地目變更,於實地勘查時,應由申請人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見鄭永金涉嫌貪污案二第一冊第201 頁背面至第202 頁背面,該函詳細內容參訴卷二第248 頁正反面)辦理,且新竹縣政府於92年6月7 日由縣長鄭永金主持之會議,裁示將第二河川局依法委託新竹縣政府辦理之「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用地地上改良物查估作業」,就其中受任依權責辦理合法房屋審查認定部分,復授權由村里鄰長證明後送竹東鎮公所代為審核、處理該委任事務,並指示立光公司通知使用人辦理複查為由,主張里長鍾錦廷因上開新竹縣政府92年6 月7 日會議裁示而受授權,於執行上開證明事務而製作相關證明書時,屬執行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②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第1 項)申請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第2 項)前項第3 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第
3 項)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二、門牌編釘證明。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四、繳納水費憑證。五、繳納電費憑證。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第4 項)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第5 項)第3 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是里長平日永久性之執掌雖原未含實質審查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無使用執照地上改良物是否為合法房屋,並依認定結果製作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 項第8 款所規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之相關里長證明書之事務,仍可由新竹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經由竹東鎮公所授權里長執行出具此等證明書之臨時、暫辦性之法定職務權限,並以里長依此授權之法定職務權限出具之里長證明書以為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 項第8 款之「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以充實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0000000 號函「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要求。
③按刑法第10條第3 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
上製作之文書」。又里長之法定職務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係指於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下,所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是屬身分公務員之里長,其職務上行為,雖不僅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為限,且其職務處理權限之取得,亦不論係直接出於法令規定或上級主管依法授權,復不論係永久性、臨時暫辦或兼辦,然仍以法令所賦與或上級主管依法授權為限。從而,並非只要鍾錦廷出具或簽署之文書上載有「里長鍾錦廷」等類此字樣,即概謂之為公文書,尚需係鍾錦廷基於里長職務所製作始足當之。則新竹縣政府雖可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經由竹東鎮公所授權里長執行職務,然既為職務處理權限之授予,自應有明確之授權行為始足謂為已授權。
④查,新竹縣政府92年4 月15日副縣長彭光政主持會議之會
議紀錄,僅有「…七、會議結論:一、本案仍請使用人提出用電、戶籍及稅籍證明,以供合法建物確認。二、無法提出用電、戶籍及稅籍證明者,請當地村(里)鄰長證明由竹東鎮公所審查後函送新竹縣政府辦理地上物(建物)複查。」字樣,並於會後,由承辦之新竹縣政府河川駐衛隊員范輝平檢附該會議紀錄簽請依據92年4 月15日會議紀錄辦理,擬呈核後將會議紀錄函送與會單位,並依會議決論辦理後,經新竹縣政府水利課長古振江、建設局副局長鄒日誠、建設局長何啟權、參議謝進鳳、主任秘書吳俊福、副縣長彭光政、縣長鄭永金層層批核後,由范輝平承辦、何啟權代縣長決行而製作新竹縣政府以載有「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地上物查估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92年4 月15日會議紀錄辦理。」之92年4 月25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正本送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竹東鎮仁愛里鍾里長錦廷、竹東鎮公所、立光公司,副本送新竹縣政府建設局;嗣新竹縣政府92年6 月7 日縣長鄭永金主持會議之會議紀錄,僅有「…六、會議結論:…
二、合法房屋認定請村里鄰長證明送竹東鎮公所審核後,轉送新竹縣政府請查估公司繕造清冊後發放補償費。…」字樣,並於會後,由承辦之新竹縣政府河川駐衛隊員范輝平檢附該會議紀錄簽請依據92年6 月7 日會議紀錄辦理,擬呈核後將會議紀錄函送與會人員後,經新竹縣政府水利課長古振江、建設局副局長鄒日誠、建設局長何啟權、秘書范國銓、主任秘書吳俊福、縣長鄭永金層層批核後,由范輝平承辦、古振江、鄒日誠、何啟權批核,並何啟權代縣長決行而製作新竹縣政府以載有「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研商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案地上物查估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92年6 月7 日會議紀錄辦理。」之92年6 月17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正本送蘇議員仁鑑、竹東鎮仁愛里鍾里長錦廷(請轉知與會人員),副本送新竹縣政府縣長室、建設局(觀光課)、建設局(水利課);續由承辦之新竹縣政府河川駐衛隊員范輝平以稿代簽,製作載有「主旨: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辦理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本府代辦地上物查估及救濟金發放請願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總統府公共事務室92年6 月13日華總公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辦理。二、本府代辦地上物查估基準是依經濟部水利署(原水利局)所訂「執行河川公地救濟方案協商原則」辦理查估。三、有關合法房屋認定、土地開墾費及農林作物密植部份,依92年6 月7 日會議結論辦理。」函稿,呈新竹縣政府水利課長古振江、建設局副局長鄒日誠、建設局長何啟權批核,並由何啟權代縣長決行,以新竹縣政府92年6 月18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正本送鍾里長錦廷,有研商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案地上物查估會議紀錄、簽、新竹縣政府92年6月17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竹縣政府92年6 月18日府建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參(見調卷二第114 頁背面、第115 頁正反面、第122 頁、第127 頁正反面、第152 頁正反面)。
⑤則以上開會議紀錄、簽及函文之內容、形式及用字遣詞除
均甚為簡略、不明確外,復非但未就如何證明有何說明,且就可為證明之人,除載有村、里長外,尚含非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之未具公務員身分之鄰長,復參諸證人徐寶明、范輝平如下列二、(四)、2所載之證述內容可知,實際參與上開92年4 月15日、同年
6 月7 日2 次會議之證人徐寶明、范輝平、蕭振福(立光公司查估承辦人員)均未能由與會過程中得悉該2 次會議中有何具體說明何單位負責審查、如何審查、村里鄰長如何證明、出具相關證明書時村里鄰長所證明為何、村里鄰長相關蓋印於相關證明書後各單位實際負責事務,而均係憑個人推測認定上開2 次會議之會議紀錄之實質意涵,是新竹縣政府是否有透過上開會議紀錄、簽及函文經由竹東鎮公所授權里長執行職務之意,實甚有疑。則雖鍾錦廷已歿未能傳訊到庭為證,然基此同理,並綜觀上開里長證明書(見肅他卷二第192 至205 頁)所呈現之下列情形,足認鍾錦廷收得上開函文及隨函所附之上開會議紀錄後,其主觀上亦應無該等函文及所附會議紀錄有授權其執行實質審查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地上物是否合法職務之認知:
Ⅰ本件劉興一第一次證明書及第二證明書,署名部分雖均
係載「鎮民:劉興一」,「證明人」欄下蓋有「仁愛里里長鍾錦廷」及「鍾錦廷印」2 只印文,然抬頭卻均載為「切結證明書」,且2 篇證明書上均無法看出鍾錦廷以里長身分所表示之證明意思為何,甚至令人疑之為僅係證明此切結證明書確為劉興一本人出具切結證明之意。
Ⅱ本件呂春景證明書,署名部分雖係載「立切結書人:呂
春景」,然「證明人」欄下僅有鍾錦廷簽名及蓋「鍾錦廷印」印文,並無表明鍾錦廷里長職銜之以里長身分證明之意,且抬頭僅載「切結書」,通篇證明書上均無法看出鍾錦廷所表示之證明意思為何,甚至令人疑之為僅係證明此切結書確為呂春景本人切結之意。
Ⅲ本件張金男證明書,抬頭雖載有「證明書」,然署名部
分則係載「申請人 張金男」、「證明人 劉運富」,至於蓋有「仁愛里里長鍾錦廷」及「鍾錦廷印」2 只印文處,則除該2 只印文外,無任何註記,亦無任何字樣註明鍾錦廷係以里長身分於該證明書上以何原因或立場而蓋印,更無法由該證明書上看出鍾錦廷有表示其對該證明書內所載內容之任何意見,雖該2 只印文蓋於「證明人 劉運富」此行之左側一行,亦令人疑之為僅係證明此證明書確為張金男本人證明之意。
Ⅳ本件楊滌寶證明書,抬頭僅載「切結書」,署名部分則
係載「立切結書人 楊滌寶」、「證明人 劉運富」,至於蓋有「仁愛里里長鍾錦廷」及「鍾錦廷印」2 只印文處,則除該2 只印文外,無任何註記,亦無任何字樣註明鍾錦廷係以里長身分於該證明書上以何原因或立場而蓋印,更無法由該證明書上看出鍾錦廷有表示其對該證明書內所載內容之任何意見,雖該2 只印文蓋於「證明人 劉運富」此行之左側一行,亦令人疑之為僅係證明此切結書確為楊滌寶本人切結之意。
Ⅴ本件劉運富證明書,抬頭僅載「切結書」,署名部分則
係載「立切結書人 劉運富」、「證明人 張金男」,至於蓋有「仁愛里里長鍾錦廷」及「鍾錦廷印」2 只印文處,則除該2 只印文外,無任何註記,亦無任何字樣註明鍾錦廷係以里長身分於該證明書上以何原因或立場而蓋印,更無法由該證明書上看出鍾錦廷有表示其對該證明書內所載內容之任何意見,雖該2 只印文蓋於「證明人 張金男」此行之左側一行,亦令人疑之為僅係證明此切結書確為劉運富本人切結之意。
Ⅵ本件徐昌生證明書,抬頭雖載有「證明書」,且署名部
分係載「證明人:徐昌生」,然「仁愛里里長鍾錦廷」及「鍾錦廷印」2 只印文卻係蓋於「保證人」欄下,且通篇文字上均無法看出鍾錦廷以里長身分所表示之保證意思為何,甚至令人疑之為僅係保證此證明書確為徐昌生本人出具證明之意。
Ⅶ本件陳鈺鋒證明書,抬頭雖載有「證明書」,「證明人
」欄下蓋有「仁愛里里長鍾錦廷」及「鍾錦廷印」2 只印文,然署名部分則係載「申請人 陳鈺鋒」,且通篇文字上均無法看出鍾錦廷以里長身分所表示之證明意思為何,甚至令人疑之為僅係證明此證明書確為陳鈺鋒本人申請證明之意。
Ⅷ本件魏彭永妹證明書,抬頭雖載有「證明書」,「證明
人:里長」欄下蓋有「仁愛里里長鍾錦廷」及「鍾錦廷印」2 只印文,然署名部分則係載「申請人 魏彭永妹」,且通篇文字上均無法看出鍾錦廷以里長身分所表示之證明意思為何,甚至令人疑之為僅係證明此證明書確為魏彭永妹本人申請證明之意。
⑥綜上,上開里長證明書雖由具有里長身分之鍾錦廷蓋「仁
愛里里長鍾錦廷」或「鍾錦廷印」,仍無從認鍾錦廷上開行為屬執行法定職務權限而製作公文書,則上開里長證明書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自堪認定。
(3)退步言之,縱里長鍾錦廷於本案屬執行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亦乏證據認定鍾錦廷對上開里長證明書內容有何不實之主觀認知:
①證人徐文生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劉運富的
建物在我還在念國小的時候就已經有了,鍾錦廷曾口頭問我劉運○○○鎮○○○段○○○○○號建築物興建的時間大概有多久,我回答說是很久就有的老房子;張金男的建物在我還在念國小的時候就已經有了,鍾錦廷有問過我張金○○○鎮○○○段○○○○○號建築物興建是何時興建,我回答說是很久以前的老房子;呂春景的建物也是在我還在念國小的時候就已經有了,鍾錦廷有問過我呂春○○○鎮○○○段1392、1401地號建築物興建是何時興建,我回答說是很久以前就有的老房子;楊滌寶的建物在我還在念國小的時候就已經有了,鍾錦廷有問過我楊滌○○○鎮○○○段○○○ ○號建築物興建是何時興建,我回答說是很久以前就有的老房子;鍾錦廷是在路上遇到我的時候,向我一次詢問劉運富等4 人所有○○○鎮○○○段建築物的情形,當時我知道鍾錦廷問我目的是為了查估補償的問題;鍾錦廷並未向我詢問有關范振達、徐昌生、陳鈺鋒、劉興一、賴興鏡、魏彭永妹等人在河川公地上建物何時興建等語(見肅他卷六第215 至218 、221 至222 頁)。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知否新竹縣政府有要徵收呂春景的河川地有給補償這件事情?)知道,有聽到;(仁愛里的里長有無問過你類似的問題?)啊里長有問過我,在路上碰到我有問過我;(里長問你什麼問題?)他說那房子有多久了,我說我小時候就有了;(你有這樣子回答里長?)有,確實有;(你是民國00年出生?)對;(是哪一位里長問過你有關呂春景家的事情,你回答說你小時候就有了?)鍾錦廷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5號卷三【以下簡稱訴卷三】245 頁背面至第246 頁、第246 頁背面、第248 頁)。
②若鍾錦廷有不管上開里長證明書內所載內容是否與實情相
符,即概予蓋印之舉,豈有如證人徐文生所證,向住在該地之年長人士查證之必要,且由證人徐文生上開證述,亦難認鍾錦廷在上開里長證明書上蓋印時有明知該等證明書上所載內容為不實之主觀認知。從而,縱里長鍾錦廷於本案屬執行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亦乏證據認定鍾錦廷對上開里長證明書內容有何不實之主觀認知。
2、據此,不論上開里長證明書所載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亦不論被告劉興一、呂春景、張金男、楊滌寶、劉運富、徐昌生、陳鈺鋒、魏智明對上開里長證明書所載內容是否認知為事實,既有公務員身分之鍾錦廷持以行使之行為無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之情,則無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劉興一、呂春景、張金男、楊滌寶、劉運富、徐昌生、陳鈺鋒、魏智明持以行使之行為,自均無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鍾錦廷依刑法第31條共同該當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之餘地。
(四)有關被告劉興一、呂春景、張金男、楊滌寶、劉運富、徐昌生、陳鈺鋒、魏智明是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1、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
2、經查:①證人徐寶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提示肅他卷一第35至
38頁《即上開92年4 月15日會議紀錄》並告以要旨〉92年
4 月15日該次會議紀錄裡頭有你的簽名,第38頁是簽到簿,第36頁是會議結論,第35頁是新竹縣政府公文函送該次會議紀錄給竹東鎮公所,是否有印象?)有,看了以後就有點印象;(〈提示並告以要旨〉在此會議紀錄中提到如果無法提出用電、戶籍及稅籍證明,要請當地村里鄰長證明,由竹東鎮公所審核後函送新竹縣政府辦理地上物建物複查,竹東鎮公所應該負審查義務的人是誰?)這一部分我看這個會議紀錄我們竹東鎮公所審查的部分是我,參加這個會議紀錄是我簽名;(在此次會議之前,有無任何人跟你提到有關村里鄰長證明的事情?)是沒有印象,印象中是沒有;(此次會前會後,有無任何人告訴你那個村里鄰長證明的格式為何?)沒有;(你記憶中里長鍾錦廷有無拿過證明文件給你?)有;(然後你就函轉給新竹縣政府?)對;(那一些所謂的證明是誰交給你的?)我印象中有部分是里長鍾錦廷親自拿給我的,有部分是他們的里幹事拿給我的,大概這兩種情形;(你剛才說竹東鎮公所應該要負審查義務,除了你認為應該由你審查以外,在你上面應該還有誰也要審查這些村里鄰長證明?)我跟你講所謂的審查,那當然就是我們的課長到祕書到鄉鎮長,因為我是建設課技士,所以是建設課課長、主任祕書、鎮長;(所以在竹東鎮公所這邊至少有4 位要審查這個村里鄰長證明?)這個我們所謂文件的審查是針對這1 份證明書是不是確實是里長開的,我們不是針對里長開的這個某一戶是幾年就有的內容去審查,這個內容我們是沒有去認定;(是誰告訴你的審查只要審查村里鄰長證明是不是里長開的,而不必審查裡面內容是真是假?)假如說是當初需要我們去……(審判長請證人針對問題回答)是我個人認定,我個人覺得;(〈提示肅他卷一第58頁《即本件楊滌寶證明書》並告以要旨〉這一張楊滌寶的切結書,是人民的申請函件,還是里辦公處所發出來的公文?)這一張上面有蓋著仁愛里里長鍾錦廷,我認為這一張他是跟里長去申請,里長把這一張交給我的,所以他不是直接跟我們竹東鎮公所申請;(〈提示並告以要旨〉所以這一張是不是楊滌寶跟里長鍾錦廷申請的文件?)以我們公務員做那麼多年,我認為他是有事,像這樣寫是跟里長去申請;(〈提示並告以要旨〉所以照這個文件你的判斷應該是人民跟里長提出一個申請案?)對;(〈提示並告以要旨〉那鍾錦廷蓋章在這裡的意義是什麼?你有無問鍾錦廷?)這個那麼久了,有沒有問他這個是什麼意思,我是沒有印象了;(〈提示肅他卷一第57頁《即本件張金男證明書》並告以要旨〉這裡張金男的證明書也有類似的情形,你有無問鍾錦廷蓋章在這幾張文件上的意義究竟是什麼?)應該是里長認定這張切結書是他要提供來做證明用的,我的看法是這樣;(〈提示肅他卷一第56頁並告以要旨〉此份竹東鎮公所的函稿是由你擬辦的嗎?)是,這上面有我的職章;(〈提示並告以要旨〉主旨「檢送本鎮河濱公園地上建築物合法證明切結書四份」,「合法」兩個字是誰告訴你的?)這個里長有蓋章了;(〈提示並告以要旨〉里長鍾錦廷有告訴你這些是合法的嗎?)當初會議紀錄就是說請里長要證明;(那也只是叫里長證明,沒有叫里長寫「合法」兩個字,「合法」兩個字是你寫的,你如何判斷它們「合法」?)這個我公文寫的意義應該是說這些文的內容經過里長證明沒有錯;(〈提示並告以要旨〉你的說明也是這樣寫,但為什麼主旨寫「合法證明切結書」?到底是切結書還是證明書?)他們在文件上面都寫切結書、立切結人,應該是切結書;(〈提示肅他卷一第52頁並告以要旨〉這一份竹東鎮公所92年8 月28日函稿也是由你擬辦的?)是;(〈提示並告以要旨〉主旨第二行,你有無發現「合法」兩個字被劃掉了?)對,這我有印象,主任祕書有問我發這個公文的用意是什麼,我是跟主任祕書說發這個公文是因為新竹縣政府要求里長開證明,請我們函轉,主任祕書就問我這個內容呢,我說內容我們是沒有辦法證明他們寫的內容正不正確、是不是真的,因為那個年限那麼久,50幾年前的,我這個年紀怎麼會曉得,我跟主任祕書這樣子報告以後,主任祕書就說那你寫這樣子的公文可能表示,可能公文含意上面會有一點誤差,所以我們主任祕書有幫我修正,主任祕書是我們竹東鎮公所的主任祕書叫謝明輝;(你有無問謝明輝為什麼你上次寫「合法」就沒劃掉,這次寫「合法」就要叫你來問還要劃掉?)這部分我就沒有問他;(你自己有沒有這樣的疑惑?)沒有什麼疑惑,因為我們寫公文有時候寫快,那個字義上面的表達可能不是表達得很清楚,因為主任祕書認為我這樣寫到底是什麼含意,所以主任祕書有問我今天發這個公文的含意是什麼,我就是跟主任祕書說只是證明這一些文件是里長那邊開來的沒錯,可是不是證明這一些文件寫的內容是正確的,因為內容正不正確,我們竹東鎮公所沒有辦法去認定,所以當初才會叫當地的里長去認定,所以主任祕書聽我這樣解釋以後就說那你公文字義上面要改一下,不然你會讓人家誤會,所以主任祕書有幫我改,所以這點我特別有印象;(〈提示肅他卷一第58頁並告以要旨〉楊滌寶的切結書上面有一個證明人劉運富,你有無想說奇怪為什麼已經有證明人劉運富了,里長鍾錦廷還要蓋章在旁邊?你有無問鍾錦廷?)這個我沒有問,一般我都沒有問,我一般只看到有這個仁愛里里長有蓋章,我就轉出去了,因為相關事宜的主辦單位是新竹縣政府,這個文件我們轉出去以後,新竹縣政府他們還是要再去看一遍這個文件可不可以用;(你認為何人或何機關應該對人民請求的這些案子到底是真是假、系爭建築物是何時建立來做實質審查的工作?)因為主辦機關是新竹縣政府,當然就是新竹縣政府應該要做一個主張,這個問題應該用什麼方式處理;(我是問你審查義務你認為應該是何人或何機關負責?)審查義務當初會議結論就是叫里長,就是叫里長去開證明,看那些建築物是什麼年度的,所以當然這些內容應該就是里長,里長你去蓋這個章的,老百姓拿給你上面寫幾年幾月就有這個建築物了,當然就是里長要負責去審核這個東西,因為當初我們開會就是說這些建築物年代那麼久了,我們公務員很多都是才做幾年而已,根本不曉得這些建築物當初是什麼年度就有的,所以當初他們才會叫里長,因為里長都是住在當地住很久了,有些里長甚至是在當地出生的;(所以你認為真正要把關來審核這些民眾申請的村里鄰長證明書是真是假的人是里長?)是;(你們竹東鎮公所沒有義務去審查?)當然是沒有義務啊;(新竹縣政府也沒有義務去審查?)新竹縣政府他們是我們上級長官,他們上級裡面有沒有做其他的要求,這一部分我沒有辦法表達意見;(依照92年4 月15日會議紀錄是記載由竹東鎮公所來審核,你也是認為你只有形式審查義務?)當然就是書面看這一張確實是不是里長開的;(也沒有任何人告訴你應該寫什麼格式的證明?)當初是沒有講什麼格式的證明;(鍾錦廷第一次拿這樣的證明文件來的時候,你有無問鍾錦廷為什麼格式會這個樣子?)沒有;(你覺得你在辦理這件事情上,你有無任何被騙而發生錯誤的認知,然後才發出公文?)應該是沒有,我想這個就是因為經過里辦公室、經過里幹事去看過,然後他們蓋章拿過來給我們建設課,這個都經過他們內部蓋章再拿過來,我想這個東西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假如沒有蓋到里長章,可能我們就會仔細一點;(究竟是何人提出要用里長證明書或切結書來作認定標準?)開會那個時候好像是……因為那麼久了,我是沒有什麼印象,開會的時候到最後是不管有多少意見,每一個單位不管提多少意見,到最後決定的人應該是主持人,所以我覺得最後會議的結論應該是主持人做出來的結論;(當時到底是講切結證明書,還是里長證明書,還是先有切結書,再由里長證明?)當初我的印象是說它不是針對建築物本身的大小或價值,而是針對建築物的年限,所以當時因為大家開會就說年限那麼久,沒有半個公務員有做那麼多年,所以這一部分最好就是說…大家意見好像…那麼久了,實在我不敢肯定當初是誰講的;(所以當時到底是講用切結證明書,還是里長證明書?)里長證明書;(所以是不是先有一個切結書,再由里長證明?)我印象中開會當時是沒有提到這麼細;(你說上開里長證明書或切結證明書的部分是由里長或者里幹事交給你的?)對,我印象中是這樣;(有無任何一張是由在庭被告的任何人親自交給你的?)(證人回頭看在庭被告)沒有印象,太多年了;(有沒有你能確定嗎?)不能確定;(你收到這類里長證明書的過程中,有無哪一份是因為沒有加蓋里長的職章你把它退回過的?)這個我也沒有印象,實在太多年了;(沒有印象是沒有,還是你沒有辦法確定?)沒有辦法確定;(本件的這些房屋是否為可以補償的合法房屋的實質審核,你認為應該要由哪一個人來負責審核?)實質審核的話,因為當初開會是叫里長開,叫我們轉呈新竹縣政府,所以實質審核最後應該是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是不是合法建物應該主辦單位去認定;(誰要去做最後的審核認定?)新竹縣政府有沒有委託專業的工程顧問公司或成立另外的審核小組,這部分我不曉得;(總之你認為實質審核權在新竹縣政府那邊?)應該是主辦單位;(你所謂的主辦單位是指誰?)主辦單位本來就是新竹縣政府;(所以你認為最後的實質審核權是在新竹縣政府?)對;(有無可能這些案子是沒有經過實質審核就可以核發的?)這個我不曉得,因為新竹縣政府內部的事情;(你剛才所謂的實質審核權是什麼意思?)我的理解就是說,他們當初開會決議就是要里長開證明,因為沒辦法決定年限,我剛剛講的最後決定權在新竹縣政府,就是說我們竹東鎮公所證明這一張確實是里長開的,所以我們轉出去,最後你新竹縣政府要怎麼樣處理,你要做實質認定,還是就書面認定說是里長開的,當初會議就是這樣子決議,就是里長開證明就可以了,還是新竹縣政府要做其他的完整或更詳細的審核,那個跟我們沒有關係,我想新竹縣政府的業務單位也有可能就是依照當初會議的決定就是里長證明就可以了;(所以你所理解的實質審核權是當你們竹東鎮公所把這些資料蒐集之後,交給新竹縣政府,要怎麼處理是由新竹縣政府自己決定?)對;(92年4月15日那一天你有參加那個查估會議,在該次會議當中,原本在認定本案的地上物是否為55年5 月8 日之前已經存在的問題,是要用什麼東西來證明?)沒有什麼印象;(該次會議紀錄第一點是請當事人提出水電等相關證明,第二點才是說如果沒辦法提出水電等相關證明,才請里長開證明書,是否如此?)對,我剛才有看到那個會議紀錄;(為什麼會出現第二點請里長開證明書的這個決議?)因為它有第一點,譬如有接水接電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當然在法律上面會有一個依據,因為水錶水單上面都會有幾年幾月幾日,這些東西都沒有的時候,很多證明拿不到,如何處理?當事人說我就是民國20年就有了,那這部分要如何證明?所以當初才會寫一個第二點,如果第一順位他們沒有辦法提供的時候,就是第二順位由里長開證明書;(所以會有決議第二點的出現是因為有部分的民眾無法提出第一點的證明?)對;(那些民眾有跟新竹縣政府反映嗎?還是有跟你們竹東鎮公所反映?)這部分比較沒有印象;(當初在該次會議中決議要請里長開證明的這一點,還有寫到由竹東鎮公所審查,在現場有無任何長官指示竹東鎮公所要如何審查?)印象中是沒有;(在場有無任何長官說明為什麼是由里長開證明書之後再由竹東鎮公所審查?或者有無人提議直接由竹東鎮公所開證明書或審查?)這個我也沒有印象,太久了;(有無任何人或長官在現場說明為什麼是由里長開證明書?)沒有印象;(〈提示肅他卷一第36頁《即上開92年4 月15日會議紀錄》並告以要旨〉92年4 月15日會議紀錄當時的意思是無法提出用電、戶籍及稅籍證明者,請當地村里鄰長證明,由竹東鎮公所審核後函送新竹縣政府辦理地上物建物複查,這個證明只叫里長證明,並沒有叫當事人提出所謂的切結書,為何後來會發生有切結書的狀況?)我想因為這個會議紀錄當初沒有寫格式,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也沒有一個制式格式,所以我想不管切結書或是什麼,我們竹東鎮公所的原則就是這一份確實是有經里長去看過、開過的證明,是里長那邊開的沒有錯的話,我們就轉呈到新竹縣政府去;(〈提示肅他卷一第47頁正反面、第49頁反面、第51頁、第52頁反面、第56頁反面、第57頁正反面、第58頁,即上開里長證明書並告以要旨〉這些文件的抬頭名稱不一,有的是切結書,有的是證明書,有的是切結證明書,你當初參與92年4 月15日的會議時,會議的結論是不是就是只要里長的蓋章證明就好了,居民出具的文書格式不拘?)(〈提示並告以要旨〉所以你當初認知開會的結論就是要里長證明,所以你收到的那些文件,有的是切結書,有的是證明書,有的是切結證明書,你都不管它,只要上面有里長蓋章證明,你都收?)對;(〈提示並告以要旨〉你都認定這些文件就是里長開的證明?)對;(〈提示並告以要旨〉既然這些文件的抬頭有的是切結書,有的是證明書,有的是切結證明書,你剛才又一直說這些文件是里長開具證明書,你認為這些文件的內容是里長寫的,還是出具這些切結書、證明書、切結證明書的人寫的?)應該是這些立切結書的人寫的,然後經過里長鍾錦廷證明,內容都不是里長寫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所以這些文件里長鍾錦廷只負責蓋章證明而已?)里長是要…我們當初開會決議的意思就是說因為那些建物民國幾年就有的,實在是我們公務員沒有辦法去認定,因為里長住在當地,里長會比較清楚,所以他們當時決定這些情形就是要里長來證明那些建物是民國幾年就有的,然後這些居民寫的內容里長都看過,里長也會去審核到底里民寫的這些切結內容對不對,所以當初的意思是說你里長是住在當地,會比較了解,所以當初他們才會決議這個事情要由里長去證明,我的認知是這樣;(〈提示並告以要旨〉所以你收到這些文件上面都有里長的蓋章證明,你就認為已經符合92年4 月15日的會議紀錄第二點,所以你就全部收了,然後往上呈給新竹縣政府?)對;(〈提示並告以要旨〉這幾份文件都是里長鍾錦廷親自拿給你的嗎?)我印象中有時候也是里幹事拿過來的,這些文件不是里長就是里幹事拿過來給我的;(〈提示並告以要旨〉以你的判斷,你認為里長在這幾份文件上蓋章證明的意義是什麼?)證明就是說不管它內容寫了什麼東西,這個里長蓋章證明了,里長要去對文件上的內容負責任等語(見訴卷三第165 至176 頁背面)。
②證人范輝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92年間你是否在新竹縣
政府服務?)是,新竹縣政府水利課,擔任河川駐衛警察;(92年4 月15日新竹縣政府所召開的研商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地上物查估案會議,你有無參加?)有;(該次會議紀錄是你做的?)是;(92年6 月7 日晚上20時00分又召開一次研商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案地上物查估的會議,你有無參加?)有;(該次會議紀錄也是你做的?)是;(92年4 月15日會議中做出的結論是什麼?)結論是這些河川使用人的構造物無法出示水電證明時,就由村里長證明;(然後有提到由誰來審核?)當初我的印象是村里長證明以後,送竹東鎮公所,然後轉送新竹縣政府;(所以該由誰來審核?)竹東鎮公所審核;(92年6 月7 日會議中的結論是什麼?)沒比較印象;(〈提示肅他卷一第36、39頁《即上開92年4 月15日、92年6 月7 日會議紀錄》並告以要旨〉這兩次會議紀錄都是你紀錄的?)是;(〈提示並告以要旨〉你認為兩次的結論有沒有不同?)後面的結論有農機具搬遷的補償,第一次的會議是沒有;((〈提示並告以要旨》兩次決議的第二點有無不同?)內容的意思一樣;(對於系爭建築物究竟是否為民國55年以前建蓋的這件事情負實質審查義務的應該是何單位?)當初的會議結論是由竹東鎮公所去審查村里長的證明;(有很具體提到要由竹東鎮公所來負責審查的義務?)對;(里鄰長在這個事情上是扮演什麼角色?)出示證明;(有無提到里鄰長證明的格式、方法?)沒有;(你有無告訴竹東鎮公所或任何人或里長說這個證明大概怎麼寫?)沒有;(為什麼92年4 月15日有提到由竹東鎮公所審核後函送新竹縣政府辦理地上物建物複查,92年6 月7 日的第2 次會議卻只有由竹東鎮公所審核後轉送新竹縣政府請查估公司繕造清冊後發放補償費,新竹縣政府要複查的部分不見了?)第1 次即92年4 月15日會議說要複查只是複查建築物、構造物的數量而已,並不是要去複查這個合法的村里鄰長證明;(真是如此嗎?)是;(文義上看來新竹縣政府要複查就是你們要再查一遍,不是嗎?)沒有。這個我們新竹縣政府可以複查的話,當初就不用叫村里長去證明了;(92年4 月15日是何人提議要以村里鄰長證明來解決這個困難的問題?)當初會議結論就這樣子,但是我忘記是誰提出的了;(第2 次即92年6 月7 日會議的結論的形成是誰提議的?)第2 次的結論是由縣長下的結論;(你確定第2 次即92年6 月7 日會議的主持人是縣長鄭永金?)是;(但是縣長鄭永金在調查站中否認他有出席此次會議,有何意見?)(笑而不答);(你不會冤枉縣長鄭永金吧?)不會(笑);(〈提示肅他卷一第41頁並告以要旨〉92年6 月7 日簽到簿裡面為何主持人欄空白,沒有縣長鄭永金的簽名?)因為縣長他沒有簽到,但是這個會議紀錄上有主持人是縣長,而且這個文也是要簽到縣長核定,假如縣長沒有到,我在主持人打縣長鄭永金,應該縣長不會批示的;(為什麼縣長鄭永金沒有簽到?)不記得,因為那天好像是假日的晚上,他們開會已經結束我才到場去做紀錄的,縣長有在,我去的時候縣長才下結論的,我們一般議程要會議紀錄的話,大部分我們主管都是簽到他那邊他才補簽的;(你的意思是一般會議會等到把它形成會議紀錄之後,檢送上去讓首長簽字?)是;(為什麼一個縣政府的公務會跑到國民黨的民眾服務中心開會?)這我不清楚(笑),那次會議是沒有發公文通知,我不太清楚,因為我去的時候他們會議已經開了一半;(你當公務員那麼久有發生過其他次類似這一次跑到國民黨黨部開會的事情嗎?)這我不清楚;(你還有沒有經歷過類似的事情?)沒有;(村里鄰長的證明書或切結書,後來竹東鎮公所都有函送過來?)是;(你有無發現竹東鎮公所送來的格式千奇百怪,有的叫證明書,有的叫切結書,有的叫切結證明書,有的叫申請證明書?)有,是;(你認為這樣的文件是誰製作的?)這我不清楚;(〈提示肅他卷一第58頁《即本件楊滌寶證明書》並告以要旨〉這份楊滌寶的切結書,從你公務員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文件?)(證人詳閱後答)我解讀是由村里長證明楊滌寶民國47年就住在那邊;(〈提示並告以要旨〉第三行是否有提到面積?)是;(〈提示並告以要旨〉你身為一個承辦人看到這個文件,你認為他要請求補償的面積是多少?)他的文字上只是註明面積80平方公尺,但是事實上是要依據我們查估公司查估的數量去決定,他也沒有寫他要請求幾平方公尺;(如果後來補償給超過80平方公尺,你認為誰應該要負責?)查估公司,查估公司是實質去審查、查估的;(〈提示並告以要旨〉這個文件在你解讀是一個公文書嗎?還是民眾的申請函,只是由里長證明?)(尷尬笑)這我不懂,我沒辦法認定這個是不是公文書;(〈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樣的文件總共有十幾張,你有無找里長來問過裡面的內容是真是假?)沒有;(〈提示並告以要旨〉你有無聯繫竹東鎮公所問過裡面的內容是真是假?)沒有。竹東鎮公所直接用文過來的,我沒有再去問;(〈提示並告以要旨〉你後來有把這些資料發函給查估公司?)是;(〈提示並告以要旨〉你當時發函,以楊滌寶的為例,你是發函要求查估公司自己去查到底要補償他多少?)是,請查估公司再去複查;(〈提示並告以要旨〉你並沒有針對到底要補償他多少做出任何意思表示?)沒有;(〈提示肅他卷一第55頁背面面並告以要旨〉這份新竹縣政府92年7 月21日發函給立光公司的公文是否是你擬辦出去的?)是;(〈提示並告以要旨〉依照你的主旨,你顯然認為後面那幾張是張金男等民眾的切結書?)是;(〈提示並告以要旨〉你並沒有寫到是里長證明書?)是;(〈提示並告以要旨〉所以你也沒有發生任何錯誤的問題,因為你認為你不用負任何審查責任?)是,新竹縣政府沒有審查,竹東鎮公所送上來我們就辦;(竹東鎮公所到底有無審查,你有無去了解一下?)這我不太清楚;(竹東鎮公所的徐寶明剛才說是你們新竹縣政府應該要審查的?)(笑)縣政府沒有審查;(你認為應該是竹東鎮公所要審查,里長證明之後竹東鎮公所要審查?)是;(為什麼竹東鎮公所的徐寶明說竹東鎮公所不用審查,因為要由新竹縣政府審查,或者是由里長審查?)沒有,我們會議紀錄已經說明得很清楚是由竹東鎮公所審查;(根據會議紀錄,就是要由竹東鎮公所審查?)是;(里長只是證明而已?)是;(民眾出具不管是什麼申請書、切結書,只要里長加以證明,然後竹東鎮公所審查?)是;(你的立場就是函轉給查估公司,叫查估公司再去查?)是;(在這個過程中有無任何人指示你說這些里長證明文件要怎麼個寫法?)沒有;(你有無指示任何人去做這樣子的里長證明文件?)沒有;(會議紀錄明明寫「村里鄰長」證明,為什麼最後都是只有里長來證明?)這我就不清楚了,他們送出來的都是由里長證明;(你們的會議紀錄明明寫著「村里鄰長」證明,表示鄰長也可以出具證明?)是;(為什麼結果後來通通都是里長證明?)這我不太清楚;(〈提示肅他卷一第52頁反面《即本件劉興一第二次證明書》並告以要旨〉此份劉興一的切結證明書,是否是當初竹東鎮公所轉過來的?)是;(〈提示並告以要旨〉內容有提到說當時生活貧困,其後葛樂禮颱風侵襲,房舍半倒,整修磚瓦房,至民國79年民再改建為鐵皮屋迄今,這樣子的文字如果依照你們當時的補償標準,會認定是補償的合法房屋嗎?)當初查估的時候的認定是要提出水電證明,他們這些人就是沒有辦法提出水電證明,才由縣長裁示用村里長證明;(〈提示並告以要旨〉這個切結證明書的內容已經寫到79年已經因為房舍半倒所以改建了,你們還會認定它是補償的合法房屋嗎?)你說他第1 次提出就提出這種證明嗎,還是後來?(〈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是劉興一的里長證明書,這個內容已經載明他在79年已經改建了,依照這樣子的內容,你們還會認定它是補償的合法房屋嗎?)這個村里長證明是證明說他的房子是合法的,村里長已經幫他證明;(〈提示並告以要旨〉但是他在內容已經載明他在79年已經改建了,你們不用就內容做實質審查嗎?)沒有,我們沒有內容,就以(口吃)就內容不審查,公所送上來了,我們就依照竹東鎮公所他們審核過的;(但是剛才竹東鎮公所的徐寶明說他們公所不負責實質審查,只做形式審查,實質審查義務應該是由縣政府負責,是否正確?)他…我…妳說的實質審查是哪一種實質審查?(就是針對里長證明書的內容實不實在的這個部分,你們新竹縣政府要不要審查?)縣政府可以實質審查的話,就不會請村里長證明了;(〈提示並告以要旨〉那依照劉興一里長證明書的內容都已經寫成這樣了,你們還會認定它是補償的合法房屋嗎?)村里長已經幫他證明了;(〈提示並告以要旨〉但是里長的這個證明書並沒有幫劉興一證明他的這個房屋是從55年之前存在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改建,內容並不是這樣寫的,有何意見?)(沉默);(〈提示並告以要旨〉這份里長證明書的內容是寫他79年改建了,這樣你們還是當作合法房屋來審核、判斷嗎?)我們那個會議的結論就是說你村里長證明出來,就是依照合法的證明去證明給(口吃);(所以你的意思是會議的結論是不管里長證明書的內容實不實在,只有里長有證明出來,你們就發放?)對,是;(〈提示並告以要旨〉你後來收到劉興一的這一份切結證明書之後,如何辦理?)收到切結書之後我們簽呈上去,上面批准以後,我才轉送給立光公司請他們公司複查;(〈提示並告以要旨〉立光公司收到劉興一這份切結證明書之後,有無做過什麼表示?)沒有;(〈提示並告以要旨〉立光公司就照單全收嗎?)是;(〈提示肅他卷二第225頁《即本件劉興一第一次證明書》並告以要旨〉這份劉興一的切結證明書並沒有面積,你知否劉興一的部分有送過兩張的切結證明書?)知道;(〈提示並告以要旨〉這張切結證明書是劉興一第一次送的切結證明書?)是;(〈提示並告以要旨〉為什麼劉興一第一次送的切結證明書你們沒有作為依據,而是要求劉興一再送一份切結證明書?)我沒有要求劉興一送第二次的,是劉興一自己送第二份過來;(為什麼劉興一要自己送第二份切結證明書過來?)那我就不太清楚;(〈提示並告以要旨〉如果只有送第一次的切結證明書,依照這樣的內容,你們可以接受嗎?)第一次一樣我有簽核上去批示後,我一樣有轉到立光公司;(〈提示並告以要旨〉立光公司收到劉興一這份第一次的切結證明書之後,有表示意見嗎?)沒有;(立光公司沒有表示意見,為什麼劉興一要送第二次的切結證明書?)我不太清楚他為什麼;(根據立光公司的蕭振福在偵查中說他收到你的函文之後,他曾經向你表示劉興一的里長證明書已經載明劉興一的這個建築物是79年所改建的,沒有辦法認定為合法建物,有何意見?)我沒有印象;(蕭振福沒有曾經跟你說過這件事情嗎?)沒有,他這些查估應該是用公文過來,不是用口頭,我沒有那麼大的權限說要怎麼做,這涉及到一些金額的問題,不是說由我一個承辦人去認定,這些查估的金額、數量是蕭振福要用公文過來,我請簽示後才能核准;(蕭振福在偵查中說他曾經向你表示說劉興一的建物不是合法建物,有何意見?)我沒有印象;(依照劉興一剛才不論第一份或第二份的切結書的內容,你個人會認定它是補償的合法房屋嗎?)這個我們去呈,我們沒有看它的內容,我們只看竹東鎮公所轉過來,然後有村里長證明的,它的內容我們沒有去審查;(內容實質審查應該由誰來負責?)那個我們會議紀錄已經很清楚就是竹東鎮公所他們去審核;(除了竹東鎮公所以外,92年4 月15日會議紀錄明明寫說由新竹縣政府複查,有何意見?)複查是複查構造物的數量、面積;(對於函送過來的里長證明書的內容不用複查?)是,我們縣政府沒有複查這個;(當時開會的時候就是這樣講的嗎?)是;(當時開會的時候只說新竹縣政府只要複查數量,不用複查村里長證明書的內容?)是,假如我們要複查、我們可以去查的話,我們就不會叫村里長證明了;(那如果村里長的證明裡頭隨便亂寫,你們也照單全收嗎?)就是竹東鎮公所轉過來我們就收了;(如果村里長的證明裡頭隨便亂寫,竹東鎮公所轉來,你們也收?)那公所轉過來的啊,我們…;(你身為承辦人,在本案裡頭你需要審查什麼東西?)我們辦這種工程,那些查估是非常專業的,所以實質審查、建物的構造物那些是由查估公司去審查的,我這個承辦員只是做一些公文的流程跟救濟金、補償費的發放;(所以你說實質審查是由誰來審查?)鎮公所…(改稱)查估公司啊;(竹東鎮公所應該審查的內容是什麼,查估公司應該審查的內容是什麼?)查估公司是要去查他們的數量、金額,竹東鎮公所是負責合法證明,他們就是要去審查村里長證明;(竹東鎮公所是要審查村里長證明是不是村里長出具的,還是要審查村里長證明的內容實不實在?)當初會議裡面沒有提到,就是他們請竹東鎮公所去審核而已,沒…沒(口吃)那時候沒有說明這個審核什麼;(所以就是隨便竹東鎮公所審核?)是,由竹東鎮公所審核;(如果竹東鎮公所沒有做實質審核,只有做形式審核的話,送到新竹縣政府之後,新竹縣政府也不需要就村里長證明的內容去做實質審核?)是,沒有;(92年4 月15日會議中有無確認竹東鎮公所應該要審核的項目為何?)沒有,就是照會議紀錄請竹東鎮公所審核而已;(你剛才說92年6 月7 日晚上的會議是鄭永金縣長主持的?)是;(當時你到場時,有誰在場?)除了那些土地使用戶以外,還有民意代表,議員在場;(你當時知道他們討論的內容嗎?)因為那天是假日,通知我的時候已經是晚上6 、7 點鐘,我到的時候他們已經討論快結束了;(你到場的時候還有聽到的會議狀況是如何?)我去到的時候,他們不久就做會議結論了,會議結論就是如會議紀錄所示;(你剛才說92年4 月15日會議紀錄上的縣政府複查是複查數量?)是;(具體來講什麼叫複查數量?)數量是結構物的面積、種類要複查;(誰複查?)立光公司;(所以你講的縣政府複查其實是立光公司複查?)對。新竹縣政府複查是已經委託立光公司在複查了;(你認為用村里長證明,不管是切結書或證明書,來做為建物是55年以前存在的證明,然後竹東鎮公所實質審查之後,你會再交付給立光公司複查,換言之你認為前後都有人把關,前是里長跟竹東鎮公所把關,最後是立光公司把關,新竹縣政府都不用負任何有關形式審查跟實質審查的義務?)沒有,我們新竹縣政府假如可以做實質審查的話,我們就不會委託……(口齒不清);(總之你認為你就是行禮如儀,公文來就把它轉出去?)是;(92年4 月15日會議你們做的決議是要里長開證明,然後要竹東鎮公所審查?)是;(為什麼會需要里長證明然後要竹東鎮公所審查,而不是直接由竹東鎮公所認定或直接由新竹縣政府認定?)因為竹東鎮公所是他們地方的主管機關,竹東鎮公所比較清楚;(竹東鎮公所比較清楚什麼?)竹東鎮公所比較清楚他們那些建築物是不是當初有沒有存在;(既然竹東鎮公所已經清楚,為什麼還要里長開證明?)當初因為他們會議結論是這麼做的;(為什麼會議結論是這麼做的?)因為竹東鎮公所當初沒有發這種證明,沒辦法發這種建築物的證明,所以主席裁示就由村里長證明;(當時你們做成的決議內容有寫到由竹東鎮公所審查,你們當時有無討論所謂竹東鎮公所的審查到底是什麼?)沒有;(〈提示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等涉嫌貪污案㈠卷第1 冊第142 頁第一問答並告以要旨〉依此完整的問答內容來看,你是否當初已經知道劉興一申請補償的建物不是合法建物,而仍然依照古振江的指示去請立光公司編列清冊補償?)是;(所以整個補償案件的辦理過程當中,你的工作是否只在收集竹東鎮公所呈上來的相關資料,你做匯整再做簽往上呈報以後,再轉給立光公司去處理?)是;(就單純這樣的工作而已?)是;(立光公司收到你給的函文以後,立光公司有無到現場去勘查確認?)我不太清楚;(立光公司會不會跟你回報進度?)也沒有;(所以你們水利課這邊的立場就是完全相信立光公司所製作的發放補償金的清冊來處理?)是;(立光公司為什麼要一再地複查,是新竹縣政府要求的還是立光公司主動複查的?)新竹縣政府要求的;(新竹縣政府依據什麼資料要求立光公司要去複查?)因為當初立光公司第一次查估清冊出來時,有開一個說明會,所有的河川地使用人去看過,不止是在庭被告,還有疑慮的話,他們就可以提出申請要求立光公司再複查,所以才會有這麼多次的複查;(所以新竹縣政府完全是因為居民有送件申請複查,你們就轉給立光公司去複查?)是;(就居民申請複查的部分,你們就到底要不要複查的問題有無做實質審核?)沒有等語(見訴卷三第177至193頁)。
③證人蕭振福於本院證稱:(92年4 月15日會議紀錄是寫無
法提出用電、戶籍及稅籍證明者,請當地村里鄰長證明,由竹東鎮公所審查後函送新竹縣政府辦理地上物建物複查,所謂當地村里鄰長證明,有無講怎麼個證明法?)沒有;(決議只是講說要由村里鄰長來證明,並沒有講要用什麼方法來做這個證明?)沒有;(有講說要出具什麼樣的文件來做為證明嗎?)沒有。他們就是說當地里鄰長是當地從小長大的,一般是這樣子,他們比較清楚什麼時候有建物;(並沒有做決議或討論具體的做法為何?)沒有;(竹東鎮公所審查的意義是實質審查嗎?)在我認知是要實質審查,何啟權跟我講的就是這句話,就是里鄰長證明,然後竹東鎮公所去查證,根本和我沒有關係,因為他們已經證明了;(決議接下來又說函送新竹縣政府辦理地上物建物複查,所以新竹縣政府是否也要再實質審查一次?)這個縣政府怎麼做,我沒有辦法去認定;(你自己認為新竹縣政府是否也要再詳細查證?)他們會議就已經決議就是要提出這個村里鄰長證明,我們當時在縣政府裡面就是已經查沒有東西了,就不合法,所以結論才會叫村里鄰長出具證明,然後由竹東鎮公所去查證,查證以後再送新竹縣政府複查;(你的理解竹東鎮公所查證以後送到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要不要再查一遍?)按照字眼當然是要再查一遍;(你們立光公司要不要再查一遍?)不用,他們給我們,就直接叫我們做清冊;(所以你們也不用再查了?)新竹縣政府沒有叫我們再查;(〈提示肅他卷一第55頁反面並告以要旨〉所謂新竹縣政府給你們立光公司叫你們做清冊,是否是類似此份92年7 月21日新竹縣政府函文?)對,就直接叫我們做清冊;(〈提示並告以要旨〉主旨寫檢送張金男君等四人頭前溪〈竹林橋段〉低水治理工程地上建築物切結書,請貴公司重新調整補償金及繕造清冊函送本府,新竹縣政府只有發這個函文給你們,你們立光公司如何決定補償金的金額?)我印象中這個只是其中一份,另外有一份特別還有加了一句合法證明還是合法建築物,比如剛好第56頁竹東鎮公所的函文就是合法證明;(你怎麼看得到竹東鎮公所的函?)我印象中其他的公文上面就有寫「合法證明」這個字眼;(你所收到的公文是55頁反面這一頁吧?)是;(新竹縣政府給你的公文有檢附第56頁竹東鎮公所的函嗎?)這個太久了,說實在,因為我印象中就是直接有那個合法證明;(所以你們收到新竹縣政府的公文就全數補償了,你們都不用再做任何的調整嗎?)就是有調整成合法;(全部都變合法?)對;(就是本來三成都變成百分之百?)對;(面積你也都不用再管了,反正只要有里長證明書跟這個公文,也不管是不是55年以前的,你就100%補償了?)對,他們新竹縣政府的公文就是這樣子;(新竹縣政府的公文應該是要叫你弄清楚吧?你不覺得嗎?)(沉默不答);(〈提示肅他卷一第58頁並告以要旨〉楊滌寶的切結書載明面積約80平方公尺,為什麼你們補償給他是超過80平方公尺?)因為太久了,我沒有看到補償面積,我也不曉得;(你也當過很久的公務員,你也從來沒有看過用里長證明書的事情,你辦理過這麼多的地上物、建築物查估,也從來沒有人這樣做,本案是唯一一件這麼做的?)對;(你當時在會議中反對,也有像劉興一這樣子出2 次里長證明書的變化,也有像楊滌寶面積補償超過的狀況,後來你們也針對在座被告全部都全額補償,但是你自己一開始都覺得怪怪的了,你們這麼做的合理性在哪裡?)主要就是說已經會議決議由里長出證明以後就可以當合法;(所以反正新竹縣政府都同意而且送過來了,你們立光公司就照辦,是這樣嗎?)是;(你剛才說戶籍資料也可以證明?)可以;(〈提示訴卷一第126 至128 頁並告以要旨〉101 年8 月20日準備書狀證二被告楊滌寶三代戶籍資料,顯示被告祖父居住在這裡的時間可以追溯到30幾年,比較明確的是47年遷入雞油林194 號,住址在都有了,像這樣的戶籍謄本如果他們當時懂得提供給你們,你們是否會認為被告楊滌寶的房屋是55年以前存在的合法房屋?)如果有這個的話,如果雞油林194 號就是我們查估的那個住址的話,就可以了,就是合法的,不過我們當時都有要求他們提供這個戶籍資料;(如果他們當初有提出這個戶籍資料,也不需要什麼里長證明了?)對,有這一張就可以了。如果那個地號對、戶籍對的話;(92年4 月15日會議當天有無提到竹東鎮公所要如何審核?)就要去查證啊,他們倒沒有講怎麼去查;(你認為竹東鎮公所應該要審核什麼?)確認這個房子到底是不是55年5 月以前的,包括或許航照圖啦或是其他東西都可以去查;(所以你認為竹東鎮公所要去審核這些建物是不是55年5 月8 日以前就已經存在的具體內容?)對;(昨天竹東鎮公所的承辦人徐寶明作證說你們查估公司都是專業人員,你們都無法去就這個部分審核了,他只是一個技士要如何去審核這個部分,有何意見?)我們民間公司跟公家機關還是有差別,就是要去調案或是要些資料的話,我們拿不到,竹東鎮公所不見得拿不到;(所以你認為竹東鎮公所還是有能力去做實質審核?)應該還有一點;(本件本來認為不合法後來改列為合法的十戶,你認為竹東鎮公所有實質上去審核過嗎?)(笑)這我不知道,我不能亂講;(92年4 月15日開會時,竹東鎮公所有無針對由竹東鎮公所審核的這部分表示不同意見?)當時我就很懷疑為什麼他們都沒有反對,當場竹東鎮公所的人都沒有表示意見,因為我當場我在反對,我出來講,我還奇怪他們怎麼都沒有意見;(在場只有你一個人表示反對?)還有承辦人范輝平也有贊成我的論點;(所以只有你跟范輝平表示反對,其他人包括竹東鎮公所都沒有意見?)徐寶明那時候都沒有提出意見;(你剛才說新竹縣政府轉發竹東鎮公所來的村里長證明,你就依照這樣子去列清冊,你在列清冊之前還需要再去做審核嗎?)如果我要再審核,我還是一樣變成又回到原點,還是認為是非法的;(所以你在列清冊前就沒有再做審核嗎?)會議就是要這樣做了;(會議就是只要有里長證明書就列為合法?)對;(姑且不論建物是不是55年以前的,針對里長證明書的內容本身,你們要不要去審核這樣的內容符不符合列為合法建物的標準?)如果我要看,如果我有這個權力去再否定的話,就不用那個會議了;(所以里長證明書的內容不管寫什麼,你們就是全部一律列為合法?)是,就是他們已經認定合法;(如果里長證明書內容寫說我的房子不是55年5 月8 日之前所興建的,你們也列為合法嗎?)那當然如果他證明這個,當然他就不會送到我這邊來了;(所以如果里長證明書是這樣子寫,你們就不會列為合法是嗎?)對;(〈提示肅他卷一第52頁背面並告以要旨〉劉興一當時提出有面積的切結證明書,內容有提到79年因為颱風所以改建為鐵皮屋到現在,根據這樣子的內容,是否表示系爭房屋有經過79年改建的事實?)是;(如果系爭房屋有經過79年改建的事實,你們還會列為合法房屋嗎?)這個就是我當初在會議有提出反對的問題,因為你這樣子用村里長證明,他這個就是有改建,你還要去認定合法,但是會議就是決議要;(你所謂的會議是什麼時候的會議?)第一次即92年4 月15日在縣政府那次。因為他們陳情也都是用這種講法;(〈提示並告以要旨〉92年4月15日會議的時候,你已經拿到此份里長證明書了嗎?)還沒;(那你怎麼會知道系爭房屋在79年有改建?)因為他們陳情就是這樣子,他們當時都說很早以前房子就已經在那邊,後來才改建的,他們一向陳情的時候都是這樣講,所以要求新竹縣政府要做全額補償;(所以你們當時會議中有具體討論到即使有經過改建,只要有村里長證明,新竹縣政府一樣可以列為合法全額補償?)開會倒沒有詳細提這個,但是他們要求全額補償的時候一直出來訴說的都是這樣的講法;(你如何判斷當時的決議內容是包括55月5 月8 日之後改建的房屋,只要有村里長證明,新竹縣政府一樣可以列為合法全額補償?)這個部分我覺得嚴格講起來,新竹縣政府本身就是建管單位的審查機制,你新竹縣政府都沒意見,我們怎麼會有意見?(但是92年4 月15日會議紀錄都沒有提到這個部分,有何意見?)是沒有提,因為我們這個地上物查估標準是每個縣市都不一樣,這是地方法規,所以一些條文也是新竹縣政府自己制訂出來的,我們對這個也沒辦法去表示什麼意見;(92年4 月15日會前或會後,有無新竹縣政府的任何人員跟你表示不管有無改建的事實,只要有提出村里長證明,你就一律把它列為合法?)倒是沒有這樣子講。會議當時就說只要有證明就是合法;(劉興一的那份證明書依你判斷,你會把它列為合法嗎?)如果以我主觀還是認為不合法;(你認為還是不合法的原因,是因為劉興一的切結書的內容已經寫了在79年改建,還是因為劉興一提不出其他的八項證明?)提不出其他的證明;(姑且不論其他八項的證明有沒有,光看這個切結書的內容,你會去認定它是55年5 月8日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房子嗎?)這個看不出來,但是我印象中送劉興一切結書來的那一份公文上面就有寫「合法證明」的字樣;(〈提示肅他卷一第51頁反面並告以要旨〉你所說的是不是指這一份新竹縣政府92年9 月5 日給立光公司的函文?)對,我印象中就有寫一個合法認定,上面轉給我們就已經是合法建物;(因此你們對於里長證明書的內容就不會再去做審查了?)對,新竹縣政府就已經寫很明這個是合法認定切結證明書,請貴公司調整金額;(〈提示並告以要旨〉你在收到這一份公文之後,你們還需要到現場去看嗎?)不需要;(〈提示並告以要旨〉所以你就直接依照這樣子就列為清冊?)對;(你們立光公司列為清冊之後送到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政府還需要做審核嗎?)要啊,新竹縣政府還要轉到二河局,二河局也要審核;(你的意思是新竹縣政府要再審核,二河局也要再審核?)是;(新竹縣政府跟二河局分別審核的內容是什麼?)除了金額以外,像這個合法房屋認定的部分也要再審核,他們之前也對於這個都有公文來往;(除了本案由非法房屋改列為合法房屋的這十件以外,本案當中其他查估的部分,列為合法或列為非法的這個問題,新竹縣政府或二河局有實質審核過,然後發公文給你說你列錯了要求你做更正嗎?)這種狀況倒是沒有,但是我印象中當時我們送的是叫做補償金,他們認為這個不叫補償金,叫做救濟金,不論三成的或全額的都叫做救濟金,就只有這樣;(所以只是名稱上的更改而已?)是;(對於實質內容的部分,比如明明依照里長證明書來看是55年5 月8 日之後的房屋,你卻列為合法房屋,新竹縣政府或二河局有無曾經發文告知你有這種狀況,而叫你做更正?)沒有;(所以新竹縣政府或二河局雖然要去審核你送上去的清冊,但是基本上對於你們所查估的內容,他們是沒有意見的?)是;(92年4 月15日開會的目的,是否是要讓提不出證明的這些住戶取得合法的證明,所以才會有請當地村〈里〉鄰長證明,然後由竹東鎮公所審查後函送新竹縣政府辦理地上物〈建物〉複查的這個決議?)是;(所以你依據92年
4 月15日的開會決議,你的認知是這十戶被你們公司列為不合法的住戶,只要有村里鄰長證明,你們公司就不用審查了,直接就依照新竹縣政府給你們的函文認定為合法?)是,當時開會就是這樣講;(但是你主觀上還是認為他們是不合法的對不對?)是;(既然如此,為何92手6 月
7 日還要再開一個會,並做決議二、「合法房屋認定請村里鄰長證明後送竹東鎮公所審核後,轉送新竹縣政府請查估公司繕造清冊後發放補償費。」?)這個那時候還沒有,這個時候還沒有去認定任何的住戶,這一次會議是在竹東地區的民眾服務中心,是我們在新竹縣政府開完會以後,換在竹東召開會議就近請他們參加,是在這個時候的會議;(但是你參加92年4 月15日的會議,你已經認為這十戶一定是要認定為合法的,不是嗎?)沒有,那時候到底有哪些人還不知道是誰,還是要看村里長的證明;(〈提示肅他卷一第36、39頁並告以要旨〉這兩次會議紀錄的決議第二點有一點不同,92年4 月15日這一次有討論到要由新竹縣政府辦理地上物〈建物〉複查,92年6 月7 日的決議並沒有此點,為何如此?)其實這個在92年4 月15日會議裡面就沒有講所謂的回到新竹縣政府還要由新竹縣政府複查這個字眼,92年4 月15日那時候就是講由里長出具證明,竹東鎮公所複查,然後送新竹縣政府,就這樣子而已,但是收到公文來是有加新竹縣政府「複查」這兩個字,我印象中會議那時候就沒有講「複查」這兩個字等語(見訴卷三第200 頁背至第215 頁背)。
3、從而,縱上開里長證明書所載內容與事實不符,由上開3名證人之證述,均足證未有人因誤信上開里長證明書所載內容為真而核撥補償金。既無人因上開里長證明書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則不論被告劉興一、呂春景、張金男、楊滌寶、劉運富、徐昌生、陳鈺鋒、魏智明主觀上是否認上開里長證明書記載為實,其等持之以行使,縱事後確獲核撥超過其等依法可受補償之金額,亦均僅係相關行政機關是否應依法追回之問題,要無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五)有關被告徐昌生、魏智明是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3 項、第1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嫌部分:
具里長此一公務員身分之鍾錦廷於上開里長證明書簽名(蓋印)之行為非屬執行法定職務權限,業如上開二、(三)、1 、(2 )所述,則縱被告徐昌生、魏智明有因鍾錦廷以里長身分於本件徐昌生證明書、本件魏彭永妹證明書上簽名(蓋印)而分別交付鍾錦廷30萬元及34萬餘元,亦因鍾錦廷於本件徐昌生證明書、本件魏彭永妹證明書上簽名(蓋印)之行為與鍾錦廷之里長職務無關,且既與里長職務無關,亦無違背職務與否之問題,則被告徐昌生、魏智明所為自無涉及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92年02月06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
1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之餘地。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現存之證據,無從認定被告劉興一、呂春景、張金男、楊滌寶、劉運富、徐昌生、陳鈺鋒、魏智明涉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或詐欺取財犯行,亦無證據認定被告徐昌生、魏智明涉有不具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犯行之情,依前開之說明,被告劉興一、呂春景、張金男、楊滌寶、劉運富、徐昌生、陳鈺鋒、魏智明之犯罪均屬不能證明,爰依法應為被告劉興一、呂春景、張金男、楊滌寶、劉運富、徐昌生、陳鈺鋒、魏智明無罪之諭知。
三、不受理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范振達業於102 年11月7 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5號卷二第102 頁)。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