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雄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29號、第3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雄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雄因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5 月4 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坦承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然本院即將進行審判程序,本案尚未經言詞辯論及宣判確定,以被告所涉法條之最輕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茲為隨即到來之審判進行及執行之必要,並無法以具保、責付取代羈押,又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屬存在,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8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