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簡字第98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松榮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004 號 ),被告自白犯行,本院因認本案(102 年度審易字第814 號)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宋松榮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核被告宋松榮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論罪科刑。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經新竹縣政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竟未依限回復土地原狀,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惟念其等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 麗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 宜 芳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6004號被 告 宋松榮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芎林鄉華龍村6鄰鹿寮坑177
之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松榮為正力工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101 年3 月1 日與曾雙亮訂立土地租賃契約書,繼續承租坐落新竹縣○○鄉○○○段○○○段000 地號之土地,上開土地及同小段169地號屬公告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除經依法申請核准之用途或領有合法建照之建物外,依法僅能供農牧業使用,詎宋松榮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許可,即自民國101 年3 月1 日前某日起,在上開171 地號及同小段169 地號土地,搭建建築物作為經營鋼構建材加工廠使用,嗣經新竹縣政府於101 年7 月19日開立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對宋松榮處以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限於
101 年12月31 日 前改正即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並恢復土地原編定使用,宋松榮於101 年7 月20日收受處分書後,雖繳納
6 萬元罰鍰,然未限期完成指定改正事項,經新竹縣政府再於102 年3 月29日開立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處以6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2 年5月31日前改正即恢復土地土地原編定使用,宋松榮於102 年
4 月1 日收受處分書後,雖繳納6 萬元罰鍰,然仍未限期完成指定改正事項,經司法警察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宋松榮於警詢、偵訊│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自白 │ │├──┼───────────┼────────────┤│ 2 │土地租賃契約書1份 │證明宋松榮於101年3月1日 ││ │ │與曾雙亮訂立土地租賃契約││ │ │書,承租坐落新竹縣芎林鄉││ │ │○○○段○○○段000地號 ││ │ │之土地之事實。 │├──┼───────────┼────────────┤│ 3 │新竹縣政府101年7月19日│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開立府地用字第00000000│ ││ │06號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 ││ │案件處分書及送達證書、│ ││ │102年3月29日開立府地用│ ││ │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違│ ││ │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 ││ │及送達證書。 │ │├──┼───────────┼────────────┤│ 4 │新竹縣○○鄉○○○段秀│1.上開2筆土地屬公告使用 ││ │湖小段171、169地號之土│ 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 │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 │查詢資料、空照圖、新竹│2.被告於上開2筆土地搭建 ││ │縣芎林鄉公所101年6月4 │ 建築物作為經營鋼構建材││ │日芎鄉民字第0000000000│ 加工廠使用之事實。 ││ │號函及附件、現場照片、│ ││ │新竹縣政府101年6月7日 │ ││ │府農企字第0000000000號│ ││ │函及附件、101年9月12日│ ││ │會勘記錄 │ │└──┴───────────┴────────────┘
二、核被告宋松榮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違反土地分區管制規定使用土地,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嫌。本件建請從重量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邱 志 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 靜 宜所犯法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 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