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侵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潤淵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強制性交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8月2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2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日期:20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