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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交簡抗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抗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水法相 對 人 侯孔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被訴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9號民事事件後,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在本院達成和解,被告對該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本院簡易庭於102年1月1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號判決駁回被告之請求後,被告提起上訴。按法院如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爰依該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案件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梁智賢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