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聲字第7號聲 請人即被 告 林慶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審訴第23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2 年7 月12日經本院羈押,聲請人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全部認罪,應無羈押之必要,聲請人山窮水盡,且年老體弱,恐無法服刑,請考量聲請人之情況,准予限制住居,以利聲請人裝置假牙,按受應服之刑責,否則聲請人恐因無牙齒而無法飲食,造成生命危險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逃匿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犯罪嫌重大,認有逃亡之事實,如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102 年7 月12日執行羈押。茲查聲請人就施用吸用毒品犯行,業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與公訴人協商,就聲請人施用一級、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聲請人同意受有期徒刑7 月(1次) 、5月(3次) 、4 月(2次) ,應執行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有期徒刑7 月、得易科罰金部分1 年5 月,聲請人曾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裁定以新臺幣1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路○○○ 巷○ 弄○○號,因無人交保而繼續羈押,聲人本次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偵查中曾經檢察官裁定以新臺幣2 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惟於起訴後,仍逃匿,經本院沒入保證金後通緝,是尚難僅以限制住居即停止羈押,故本院認聲請人前開羈押原因不能僅以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