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於民國102年8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得命警拘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