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韋良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韋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韋良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僅坦承有放火犯行,矢口否認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然有卷內事證可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同法第272 條第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嫌疑重大,因被告案發後即逃離現場,逃匿○○○鄉○○街○○○ 號協欣廣告公司,嗣因就醫始經警持拘票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分別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之罪,均逾最輕法定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成罪,罪刑勢必不輕,衡諸經驗法則,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避審判、執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 年6 月13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著自102 年
6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