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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訴訟代理人 魏展斌

羅玉財被 告 余克勤

張盛孟許耀宗陳沺宇邱振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被 告 詹照鈞

郭保禮上列被告余克勤等因被訴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348 號審理,並於102 年9 月3 日判決有罪在案,被害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於本院刑事審理程序中,對被告余克勤、謝金源2 人,及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人張盛孟、許耀宗、陳沺宇、邱振瑋、詹照鈞、郭保禮6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原告對被告余克勤、謝金源如訴之聲明三部分、對被告余克勤、謝金源、郭保禮如訴之聲明六部分,均業於102 年6 月20日與被告余克勤、謝金源當庭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並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如訴之聲明三、六部分(見102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至被告余克勤如訴之聲明一、二、四、五、七部分及除被告余克勤、謝金源以外之其餘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謝金源部分業經原告撤回其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