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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審易字第 423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42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子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毒偵字第 59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數盈書記官 陳麗麗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周子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鏟管貳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ꆼ、周子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9年7月6日

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 7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 7月28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1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9年 9月25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3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於89年11月28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7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刑責部分並經本院於89年12月8日以89年度竹簡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於90年1月29日確定,嗣經本院於90年4月24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754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後經本院於90年12月29日以90年度聲字第1260號裁定免除刑之執行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 3月21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於97年6月6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 1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 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1年,並於98年2月6日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2月6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易字第3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ꆼ)、8月(ꆼ)、9月(ꆼ)、1年(ꆼ),提起上訴後,除ꆼ部分撤回上訴外,ꆼ、ꆼ、ꆼ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1月 7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181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 7月、8月、9月,減為有期徒刑 3月又15日、4月、4月又15日確定。上開ꆼ犯行部分,復經本院於97年 2月18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6月,並與上開ꆼ、ꆼ、ꆼ部分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98年6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ꆼ、詎其仍未戒絕毒癮,於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經法院送強制戒治嗣並裁定免除刑之執行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3月11日13時40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街○○號B104室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3年3月11日13時50分許,因另涉竊盜案為警於上址居處查獲,並當場扣得玻璃球吸食器2組及鏟管2支等物,復經周子浩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及鏟管2支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且均係供其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423號本院卷第37頁背面),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法 官 楊數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1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