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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1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7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涂明山

郭明船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被 告 宋亭緯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9938、109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涂明山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涂明山被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無罪。

郭明船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明船被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無罪。

宋亭緯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宋亭緯前因強盜案件,於民國97年6 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少訴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3 年

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於101 年3 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2 年4 月13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涂明山(本姓郭,自幼受涂姓人家收養,為郭明船親弟)係宏鳴樓房遷移工程行負責人;郭明船為名船樓房遷移工程行負責人,2 人均從事房屋遷移業務;宋亭緯則為郭明船當時所聘請之員工,負責處理工地雜項事務。涂明山、郭明船與屋主締結房屋遷移工程合約後,因工程糾紛:

(一)涂明山先於100 年1 月16日與鍾武志簽訂「房屋移轉昇高合約書」,約明以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為代價,替鍾武志遷移位於新竹縣○○鎮○○路○○○ 號樓房,其先向鍾武志陸續收取訂金及工程費用後,因故施工進度有延宕,期間鍾武志及家人多次催促施工,涂明山於102 年6 月29日10時許,由宋亭緯開車一起前○○○鎮○○路工地,過程中與鍾武志及鍾武志之子鍾進鈿發生口角爭執。涂明山竟惱羞成怒,以行動電話聯絡郭明船率領數名男子到場,並與郭明船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由郭明船向鍾武志父子恫稱:「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不要說那麼多,人押走」、「準備拿3000萬來贖」等語,並作勢強押鍾進鈿上車,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共同恐嚇鐘武志父子,致鐘武志父子心生畏懼。

(二)宋亭緯因在場知悉上開衝突時,鐘武志有被涂明山指有傷害、強制之嫌,於與涂明山、郭明船返回新北市鶯歌區之工地住處後,竟於102 年7 月7 日19時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以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鍾武志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因鍾武志重聽將電話轉交配偶王靖文接聽,乃向王靖文恫稱:「我在明天中午12點以前,我要拿到和解金40萬,然後我跟你們簽和解書,還有. . . 我轉變為你們的污點證人,出庭幫你們控『涂先生』污你們的錢,污你們的工程那些有的、沒的」、「不要騙我這個小孩子說你們有沒有錢那一回事,我『阿伯』今天跟我講了,明天中午以前,我沒給他消息的話,就要『按照他的勢力範圍』去處理這件事情,到時候,鍾老先生進去關的時候,不要怪我沒有出面幫你們和解喔,就這麼簡單,這我的要求」、「所以我現在跟你們講的重點就是很簡單,我在明天中午以前,我沒得知說要不要給我40萬這件事情,我跟我『阿伯』講,我『阿伯』一定叫我跟我講講說教我去挺『涂先生』」等語,以此表示若鍾武志未於隔日中午之前交付其40萬元,其就會去法庭故意誣指鍾武志毆打涂明山,起碼要關5 、6 年以上,如果有付錢,其可轉而在法庭上陳述對鍾武志有利之事,以免牢獄之災之加害身體、財產之事恐嚇鐘武志交付40萬元,經王靖文告知鍾武志通話內容,致鐘武志心生畏懼,幸王靖文於接聽電話過程中察覺有異,於通話進行中將接續之包含上開話語之通話內容錄音,鍾武志遂於次日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案,嗣並向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提出上開存證通話錄音檔,而未支付此部份款項予宋亭緯,宋亭緯始未能得逞。

(三)涂明山於101 年3 月22日,與曾建材簽訂「房屋移轉、昇高合約書」,約明以145 萬元為代價,替曾建材遷移位於新竹縣○○鎮○○路○○○ 號樓房(約明工期30天,於101年4 月2 日開工),在收取45萬元簽約金、開工費50萬元後,即向曾建材家人稱無法支付工人薪資,要求曾建材及其家人以預支方式,再給付30萬元,方繼續施工。涂明山於房屋遷移工程中因損壞曾建材房屋結構,導致曾建材不願支付工程尾款20萬元,詎涂明山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

101 年8 月初某日,以行動電話撥打曾建材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曾建材恫稱:我認識黑白兩道的兄弟,如果你不給錢,你只有一個兒子(即曾逸勇),我知道他在哪裡工作,叫你兒子出去小心一點等語,以此加害曾建材子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曾建材,致曾建材心生畏懼。

(四)涂明山於99年10月間與李昔玉之夫簽訂房屋移轉升高合約書,約明以60萬元為代價,遷移位於彰化縣○○鄉○○○街○ 巷○○○ 號樓房,於簽約當日收受簽約金10萬元後,即因故未施工,李昔玉自行尋找其他工人施工完成後,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下稱朴子簡易庭)對涂明山提起民事訴訟,涂明山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0 年7 月12日15時許,在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庭外,向李昔玉恫稱:如果不與我和解,就要叫朴子的黑道人士來威脅妳,妳小心一點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李昔玉,致李昔玉心生畏懼,遂息事寧人,同意以5 萬元與涂明山達成調解,且於涂明山至今未履行該調解條件時,仍因此懼意而不敢催促涂明山履約。

(五)涂明山於101 年5 月18日,與陳永慶簽訂「房屋移轉、昇高合約書」,約明以226 萬元為代價,替陳永慶遷移位於新竹縣新埔鎮○○里000 號右側樓房(約明工期60天,於

101 年7 月2 日開工),在收取100 萬元簽約開工費後,又以增加工程款50萬元為由,再向陳永慶家人收取102 萬元,惟涂明山在開挖房屋四周地基之後,即因故延宕工程至今,但仍持續向陳永慶及陳永慶子陳嘉誠催討工程尾款,於索討未果後,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1 年9 月中旬某日,以行動電話撥打陳嘉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陳嘉誠恫稱:如果再不付錢,或是把工程轉給別人施作,就要找黑道來處理,賠償金額也隨便我開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陳嘉誠,令陳嘉誠心生畏懼。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宋亭緯於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訊、本院訊問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且被告3 人及被告涂明山、郭明船之辯護人亦未主張有何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足認被告3 人於調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訊問中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部分,除①證人鍾武志、鍾進鈿於調查站詢問所為證述;②被告宋亭緯以自己被告身分於調查站詢問所為陳述,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及其2 人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表示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75 號卷【以下簡稱易卷】一第70頁)外,檢察官、被告3 人及被告涂明山、郭明船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易卷一第69至70、71至73頁、第114 頁背、第

149 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聲明異議,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均應認於本案有證據能力。

三、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固得為證據。惟於此種情形,必須先前在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該先前之陳述同時具備信用性(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必要性兩項傳聞法則例外之要件,其先前所為之陳述,方足以取代審判中反對詰問之可信性保障而得為證據。查:①證人鍾武志、鍾進鈿於調查站詢問所為證述,對被告涂明山、郭明船而言;②被告宋亭緯以自己被告身分於調查站詢問所為陳述,對被告涂明山、郭明船而言,核均屬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傳聞證據,復查均無該當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是認證人鍾武志、鍾進鈿於調查站詢問所為證述、被告宋亭緯以自己被告身分於調查站詢問所為陳述,對被告涂明山、郭明船有罪部分而言,不具證據能力。

四、另本件有罪部分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且被告3 人及被告涂明山、郭明船之辯護人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涂明山就上開事實欄二、(三)之犯罪事實、被告宋亭緯就上開事實欄二、(二)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易卷第一第66頁背、第149 頁、易卷二第76頁背、第79頁),且下列事項為檢察官、被告3人及被告涂明山、郭明船之辯護人所不爭執(見易卷一第66頁背、第115 至117 頁背、第149 頁至第150 頁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鍾武志於檢察官偵訊、準備程序之指訴及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1810號卷【以下簡稱他卷】二第209 至215 頁、易卷一第64至74頁)、證人陳永慶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刑事局偵查報告書卷【以下簡稱警卷】第164 至169 頁、他卷一第60至61頁、他卷二第195 至199 頁)、證人即告訴人鍾進鈿於檢察官偵訊、準備程序之指訴及證述(見他卷二第209 至213 頁、易卷一第64至74頁)、證人宋雅茹(曾逸勇之妻)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警卷第175 至

176 頁、他卷一第72至73頁、他卷二第188 至191 頁)、證人曾逸勇(曾建材之子)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他卷二第186 至188 頁)、證人陳嘉誠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他卷二第186 至199 頁)、證人王靖文(鍾武志之妻)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警卷第40至43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9938號卷【以下簡稱偵9938卷】二第151 至153 頁)、證人李昔玉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偵9938卷二第196 至201 頁)、證人曾建材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偵9938卷二第211 至213 頁)、證人李昔敏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偵9938卷二第228 至23

0 頁)、證人蔡佑林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987 號卷【以下簡稱偵10987 卷】第65至67頁、易卷二第36至49頁)大致相符,並有卷附鍾武志及王靖文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宋亭緯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7 月7 日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卷一第33至36頁、第49至56頁、他卷二第128 至134 頁)、鍾武志與涂明山於100 年1 月16日所簽定之房屋移轉、昇高合約書(見他卷一第45頁)、鍾武志與涂明山於10

2 年1 月7 日所簽立之房屋移轉、昇高補充協議書(見他卷一第46頁)、鍾武志與涂明山於102 年3 月22日所簽立之房屋遷移第二次補充協議書(見他卷一第47頁)、鍾武志於100 年11月9 日、100 年1 月17日、100 年7 月25日、101 年1 月18日、101 年1 月3 日之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見他卷一第48頁)、陳永慶與涂明山於10

1 年5 月18日所簽立之房屋遷移合約書(見他卷一第64至66頁)、曾建材與涂明山於101 年3 月22日所簽立之房屋遷移合約書(見他卷一第74至76頁)、涂明山於101 年4月25日所出具之工程款預支收據及其所簽立之金額為30萬之本票乙紙(見他卷一第77頁)、新竹縣政府102 年5 月16日府工養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鍾武志遷移房函及涂明山所簽立之房屋遷移監督付款單簽名表2 紙(見他卷二第

155 至157 頁)、新竹縣政府101 年3 月28日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曾建材於領完補償費後限期拆除函(見他卷二第158 頁)、新竹縣政府101 年5 月22日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曾建材儘速拆除清運廢棄物及申請展延申請書(見他卷二第159 至160 頁)、新竹縣政府101年6 月28日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曾建材限期拆除函(見他卷二第161 頁)、王靖文所繪房地位置圖(見偵9938卷二第154 頁)、鍾武志代涂明山墊款給其員工鄭智傑1 萬元之郵局匯款單(見警卷第93頁)、鍾武志代涂明山墊款給員工林育槿新資3000、5000、1500、1 萬、1 萬、2000元收據(見警卷第94至95頁)、鍾武志代涂明山墊款給員工薪資之紀錄(見警卷第96至98頁)、鍾武志代涂明山墊款給財揚企業有限公司3000、1500、3000、2 萬25

00、6000、7500、2 萬3300元收據7 張(見警卷第99至10

2 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年11月4 日嘉院國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其附件(見易卷一第93至94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卷一第13頁)、陳永慶之指認照片(見他卷一第62頁)、鍾進鈿之指認照片(見他卷一第70頁)、宋雅茹之指認照片(見他卷一第78頁)、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124 頁)、宋雅茹提出涂明山為曾建材移屋之照片8 張(見警卷第155 至162 頁)可憑,堪予認定:

1、被告涂明山(本姓郭,自幼受涂姓人家收養,為被告郭明船為親弟)係宏鳴樓房遷移工程行負責人;被告郭明船為名船樓房遷移工程行負責人,2 人均從事房屋遷移業務;被告宋亭緯則為被告郭明船當時所聘請之員工,負責處理工地雜項事務。

2、被告涂明山與告訴人鍾武志、被害人曾建材、李昔玉之夫、陳永慶締結有房屋遷移工程合約,產生工程糾紛。

3、被告涂明山先於100 年1 月16日與告訴人鍾武志簽訂「房屋移轉昇高合約書」,約明以120 萬元為代價,替告訴人鍾武志遷移位於新竹縣○○鎮○○路○○○ 號樓房,其先向告訴人鍾武志陸續收取訂金及工程費用後,因故施工進度有延宕,期間告訴人鍾武志及家人多次催促施工,被告涂明山於102 年6 月29日10時許,由被告宋亭緯開車一起前○○○鎮○○路工地,過程中與告訴人鍾武志、鍾進鈿發生口角爭執。

4、被告宋亭緯因在場知悉上開衝突時,告訴人鐘武志有被被告涂明山指有傷害、強制之嫌,於與被告涂明山、郭明船返回新北市鶯歌區之工地住處後,竟於102 年7 月7 日19時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以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鍾武志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因告訴人鍾武志重聽將電話轉交配偶王靖文接聽,乃向王靖文恫稱:「我在明天中午12點以前,我要拿到和解金40萬,然後我跟你們簽和解書,還有. . . 我轉變為你們的污點證人,出庭幫你們控『涂先生』污你們的錢,污你們的工程那些有的、沒的」、「不要騙我這個小孩子說你們有沒有錢那一回事,我『阿伯』今天跟我講了,明天中午以前,我沒給他消息的話,就要『按照他的勢力範圍』去處理這件事情,到時候,鍾老先生進去關的時候,不要怪我沒有出面幫你們和解喔,就這麼簡單,這我的要求」、「所以我現在跟你們講的重點就是很簡單,我在明天中午以前,我沒得知說要不要給我40萬這件事情,我跟我『阿伯』講,我『阿伯』一定叫我跟我講講說教我去挺『涂先生』」等語,以此表示若告訴人鍾武志未於隔日中午之前交付其40萬元,其就會去法庭故意誣指告訴人鍾武志毆打被告涂明山,起碼要關5、6 年以上,如果有付錢,其可轉而在法庭上陳述對告訴人鍾武志有利之事,以免牢獄之災之加害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鐘武志交付40萬元,經王靖文告知告訴人鍾武志通話內容,致告訴人鐘武志心生畏懼,幸王靖文於接聽電話過程中察覺有異,於通話進行中將接續之包含上開話語之通話內容錄音,告訴人鍾武志遂於次日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案,嗣並向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提出上開存證通話錄音檔,而未支付此部份款項予被告宋亭緯,被告宋亭緯始未能得逞。

5、被告涂明山於101 年3 月22日,與被害人曾建材簽訂「房屋移轉、昇高合約書」,約明以145 萬元為代價,替被害人曾建材遷移位於新竹縣○○鎮○○路○○○ 號樓房(約明工期30天,於101 年4 月2 日開工),在收取45萬元簽約金、開工費50萬元後,即向被害人曾建材家人稱無法支付工人薪資,要求被害人曾建材及其家人以預支方式,再給付30萬元,方繼續施工。被告涂明山於房屋遷移工程中因損壞被害人曾建材房屋結構,導致被害人曾建材不願支付工程尾款20萬元,詎被告涂明山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

1 年8 月初某日,以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曾建材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被害人曾建材恫稱:我認識黑白兩道的兄弟,如果你不給錢,你只有一個兒子(即曾逸勇),我知道他在哪裡工作,叫你兒子出去小心一點等語,以此加害被害人曾建材子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被害人曾建材,致被害人曾建材心生畏懼。

6、被告涂明山於99年10月間與被害人李昔玉之夫簽訂房屋移轉升高合約書,約明以60萬元為代價,遷移位於彰化縣○○鄉○○○街○ 巷○○○ 號樓房,於簽約當日收受簽約金10萬元後,即因故未施工,被害人李昔玉自行尋找其他工人施工完成後,至朴子簡易庭對被告涂明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涂明山於100 年7 月12日15時許,在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以5 萬元與被告涂明山達成調解,惟被告涂明山至今均未履行調解條件。

7、被告涂明山於101 年5 月18日,與被害人陳永慶簽訂「房屋移轉、昇高合約書」,約明以226 萬元為代價,替被害人陳永慶遷移位於新竹縣新埔鎮○○里000 號右側樓房(約明工期60天,於101 年7 月2 日開工),在收取100 萬元簽約開工費後,又以增加工程款50萬元為由,再向被害人陳永慶家人收取102 萬元,惟被告涂明山在開挖房屋四周地基之後,即因故延宕工程至今,但仍持續向被害人陳永慶及其子陳嘉誠催討工程尾款。

(二)認定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共同犯上開事實欄二、(一)之依據:

1、被告涂明山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102 年6 月29日郭明船是由你打電話叫來的嗎?)因為鍾武志搶奪我的手機,我要報警,我出外人到新竹工作,我要保護我自己,他搶奪我的手機,妨害我的自由,我不能報警,要我被他打死嗎,然後宋亭緯有手機,沒有被鍾武志搶,宋亭緯就用他的手機打給郭明船,(後稱)我搶回來後,有再打給郭明船;(你請郭明船來的用意為何?)我是郭明船的員工,我在那邊被打,我要求救,我出外人當然會害怕;(鍾武志跟你的合約與郭明船有無關係?)沒有;(你在現場有無聽到郭明船講話?)郭明船下車只是說你打我弟弟,至於說現在沒有政府、沒有警察是說對方可以亂打人是因為沒有警察、沒有政府,是指對方這樣,我只有聽到這樣,其他我沒有聽到什麼;(你聽到郭明船這樣講,你有何反應?)沒有,我說那麼老了給他打幾拳沒有關係,本來我要提出告訴,因為搶我的手機,我說大家好壞也是客戶一場,打就給他打,一切是我的錯云云(見易卷二第176 頁正反面)。被告郭明船則於本院審理中辯稱:(102 年6月29日為何會到鍾武志的工寮?)涂明山與宋亭緯打電話給我,我才去的,電話中說他們被人家打,叫我過去關心一下;(你為何會找蔡佑林去?)蔡佑林在我工地,涂明山、宋亭緯2 人是開蔡佑林的車去,蔡佑林可能會關心到他的車;(當天除了你、蔡佑林,尚有無其他人一起前往?)還有一個員工阿昇,我沒有車子,我還叫朋友載我們過去,所以是有4 個人去;(為何要這麼多人去?)我們本來在工作,要全部停起來,阿昇跟蔡佑林、宋亭緯3 人都是好朋友,阿昇說要過去關心一下,發生事情也是會關心;(你到現場以後有無講「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我是在指對方說現在警察、里長都在這邊,我是在講對方,那時警察也是在那邊,我是指對方說「你們是沒有政府、沒有警察了嗎」;(〈提示偵9938卷一第83頁第5 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你當天是否有講說『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你答:「我是有講這句話,但是我是跟對方說,為什麼可以在大白天打我弟弟,兩個里長在旁邊看也沒有拉一下」,有何意見?)(被告詳閱後答)檢察官可能聽錯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這一點,我是指對方說「光天化日打我弟弟,你們是無政府、無警察了嗎」,我用臺語這樣罵,有可能檢察官臺語、國語聽錯了,筆錄上寫「我是無政府」,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講這樣;(〈提示同上卷第101 頁最後1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你剛剛承認有向鍾武志父子嗆『我是無政府、無警察的』?」,你答:「有,但是是因為鍾武志父子打涂明山,我才對他們這樣講,但我意思是指鍾武志父子無政府、無警察的」,是否係你的回答?)(證人詳閱後答)是,我是在指對方說你們是無政府、無警察;(你講出去的話是「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是否如此?)不是,我是講說「你們是無政府、無警察,光天化日打我弟弟」,我沒有講「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可能是筆錄打錯,從調查局問我,我也是這麼講云云(見易卷二第77頁背至第78頁背)。

2、然查,被告郭明船於檢察官偵訊中自承:(你當天是否有講說「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的」?)我是有講這句話;(你剛剛承認有向鍾武志父子嗆「我是無政府、無警察的」?)有,但是是因為鍾武志父子打涂明山,我才對他們這樣講等語(見偵9938卷一第83、101 頁)。且其上開不利於己之陳述,核與被告宋亭緯以被告身分於檢察官偵訊中陳述及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偵訊中證述:(你在現場有無聽到有人說要押走鍾姓父子?)我有聽到,我聽到有人說「不要說那麼多,人押走」,當時我在旁邊顧車,但聲音聽起來像是郭明船說的;(你有聽到有人大聲說「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的」?)我有聽到,不是涂明山就是郭明船講的,因為當時只有他們兩人在講話,我聽聲音,好像也是郭明船說的;(他們有無說要拿3000萬來贖?)我102 年6 月29日一開始不知道他們要跟鍾武志恐嚇取財3000萬,是當天蔡佑林有回到車上跟我拿煙抽時有跟我說涂明山跟郭明船向鍾武志開口要錢,但金額多少我當天還不知道等語(見偵10987 卷第54、57頁);被告宋亭緯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述:(102 年6 月29日去鍾武志家,你在現場有無聽到有人說要把人押走等語?)有,好像是郭明船的聲音,當時他跟另1 名男子開1 輛賓士休旅車到場後,一下車他們衝進去在那邊講的時候就有講這句話,當時我人在外面顧車,離郭明船大概2 輛半小轎車車長的距離,我有看到郭明船的人並聽到他講這些話;(在現場有無聽到任何人講「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有,也是郭明船講的;(〈提示偵10987卷第27頁反面第3 行並告以要旨〉你答:「郭明船(或涂明山)亦曾大聲表示『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可管的』,『要怎麼告,我都不怕』等語」為何筆錄會記載「郭明船(或涂明山)」?)(證人詳閱後答)前面的「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可管的」這些我可以確定是郭明船與另1 名男子到場說要把人押走時有講到這一段話,但後面這一段「要怎麼告,我都不怕」,我不確定是否為郭明船所講,我會講「或」就是因為後面這句話我當時不確定是何人講的;(為何今日可以很確定是郭明船講的?)那時我回去有想說當時到底講了哪些話,因為我那時確實有聽到這幾句話,後面的「要怎麼告,我都不怕」這句話我真的不確定到底是他們2 位的何人講的,然後是郭明船與一起到場的那名男子他們一起講說要把人押走這件事;(〈提示偵10987 卷第28頁第2 答的第2 行並告以要旨〉你於警詢稱:「期間我即聽聞有人表示『不要說那麼多,人押走』等語,但不知係由何人出口」,但你於今日明確陳述係郭明船所講,為何如此?)(證人詳閱後答)因為當時郭明船與他找來的1 個朋友是開1 輛賓士休旅車到場,到場後他們下車講一講時,他們確實有提出說「人要押走」,「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這些話,我現在可以確定那時他們確實有講,我確定是郭明船講的,他們到場時郭明船很生氣,因為他看到涂明山被打的事情;(針對102 年6 月29日的事情,你方稱在當天你有印象有聽到郭明船說「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可管的」,那天也有講說「不要說那麼多,人押走」等語,當郭明船講這些話時,涂明山在旁做何反應?)我沒有印象,我有印象的是郭明船與載他的那名男子2 人都是有動作要把人押走,是里長他們在那邊攔說有話好好講;(〈提示同上卷第213 頁倒數第2 答的倒數第3 行以下並告以要旨〉鍾武志答:「之後警察走了,郭明船跟涂明山才押著我跟鍾進鈿說要3 千萬,叫我太太王靖文來贖,當時現場還有兩個里長有聽到3 千萬的事」,對於鍾武志證稱郭明船及涂明山有押著鍾武志跟鍾進鈿要3,000 萬元這件事情,有何意見?)(證人詳閱後答)我聽的話就是郭明船講的無政府以及人要押走,但3,000 萬元的金額這些我確實都沒聽到,都沒有印象,我記得當時他們講說人要押走時,是一個里長出來攔說有話好好講,後面他們講了哪些我就不知道了;(你方稱你當時在顧車,距離涂明山他們2 人大概自小客車2 個車身半,你有無一直看著他們的方向?)沒有,中途我有轉離開,我只有聽到他們聲音比較激動、比較大聲時,有轉頭過去看一下是什麼情形,所以我對於無政府這些比較激動的字眼我都有印象,就是因為我有聽到這些話我才轉頭過去看。其他時間我都到處看,沒有很注意他們現場的狀況,因為他們在講事情時,除了很激動、比較大聲的話我有聽到以外,其他的詳細內容我不清楚,我不是在那邊從頭到尾盯著他們看、聽他們講話、看他們有何動作等語(見易卷二第30、33至35頁)。證人蔡佑林於檢察官偵訊中證述:(郭明船是有嗆鍾武志父子「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的」?)102 年6 月29日涂明山是有嗆鍾武志,鍾進佃在他家,郭明船就去他家找鍾進佃,郭明船進屋有無講了什麼我不知道,但我當時有聽到涂明山講了比較嗆的話,. . . . ,我認為若有人說「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的」,我覺得是郭明船講的可能性比較大,. . . . ,我當時還在跟朋友講話,宋亭緯離郭明船比較近,可能宋亭緯聽的比較清楚;(你聽到涂明山跟郭明船講話比較嗆,他們講了什麼話?)郭明船是用比較黑道的方式的話,就是類似人先押走再講的話;(為何102年6 月29日涂明山跟郭明船的恐嚇言語,宋亭緯說有聽到,你卻稱你不確定有沒有聽到?)若說宋亭緯有聽到,我相信,因為宋亭緯當時跟郭明船走的比較近,我因為陪我朋友,所以我沒有一直跟在涂明山、郭明船旁邊等語(見偵10987 卷第66至67頁)。及被告涂明山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稱:(郭明船稱他在102 年6 月29日有說「我是無政府、無警察的」,有何意見?〈提示郭明船偵訊筆錄〉)沒意見,但我是聽到郭明船是對著鍾武志父子說他們是無政府無警察的,(改稱)聽郭明船的口氣應該是在嗆對方的意思,因為郭明船接到我電話知道我被打,所以嗆對方;(郭明船當天102 年6 月29日有無對鍾武志父子嗆說「我是無政府、無警察的」?)聽郭明船的口氣應該是在嗆對方的意思,因為郭明船接到我電話知道我被打,趕來,所以有嗆對方。郭明船有這樣說等語(見偵9938卷一第98至99頁)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即告訴人鍾進佃於檢察官偵訊中所證稱;(當天涂明山跟宋姓男子及郭明船有何恐嚇行為?)10點多他就來了,當時我回到對面的家打電話報警,郭明船跟1 名男子就過來了,郭明船對鍾武志說「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我有帶槍」,郭明船並帶另1名男子到我對面的家押我,我被押出來門口時剛好警察來了,警察到了郭明船就沒動作,我就到對面工寮等語(見他卷二第210 至211 頁);證人即告訴人鍾武志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102 年6 月29日上午在你家發生衝突的過程?)當天涂明山來,沒下車,看一看就要跑掉,被我攔下,我問涂明山說為何拿走了6 萬元怎麼就跑回去了,涂明山一直推說沒錢請工人。當天我只有拉涂明山下來,我並沒有打涂明山,我的腳狀況不好,怎麼打他,之後涂明山就打電話他兄弟郭明船來,郭明船就帶了1 ,個兄弟來,後來陸續來越來越多人,郭明船一來就對我說「我找你兒子」,當時我兒子在對面樓上,郭明船就帶人去找我兒子,把我兒子帶過來時,郭明船說「我沒政府、無警察」,當時我很害怕,他講了什麼話我聽不太清楚,而且我有重聽,之後有2 、3 名警察來,涂明山就跟警察說我搶他手機、說我打他,之後警察走了,郭明船跟涂明山才押著我跟鍾進佃說要3000萬,叫我太太王靖文來贖,當時現場還有2 個里長有聽到3000萬的事等語(見他卷二第213 頁)可稽。是被告郭明船確有事實欄二、(一)所載之恐嚇言語及行為,應堪認定。

3、雖被告郭明船於檢察官偵訊中自承:(你當天是否有講說「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的」?)我是有講這句話等語時,有同時辯稱:但是我是跟對方說,為什麼可以在大白天打我弟地,兩個里長在旁邊看也沒有拉一下云云(見偵9938卷一第83頁);於檢察官偵訊中自承:(你剛剛承認有向鍾武志父子嗆「我是無政府、無警察的」?)有,但是是因為鍾武志父子打涂明山,我才對他們這樣講等語時,有同時辯稱:但我的意思是指鍾武志父子無政府、無警察的云云(見偵9938卷一第101 頁);且於本院審理中,對其何以於檢察官偵訊中為上開2 度不利於己之自承時辯稱:可能是檢察官聽錯,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這一點,我是指「你們是無政府、無警察了嗎」,我用臺語這樣罵,有可能檢察官聽錯了云云(見易卷二第78頁正反面)。然查,「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的」與「你是無政府」、「你是無警察的」,不論是使用國語或臺語發音,均差別甚大,實難想像偵訊之檢察官及書記官會同時

2 度均聽錯而誤載。況,被告郭明船當日之用語非「你是無政府」、「你是無警察的」,而係「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的」,亦據證人即告訴人鍾武志、鍾進佃上開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明確,並與被告宋亭緯以被告及證人身分關於此部分之上開均供陳相符,且有被告涂明山上開不利於被告郭明船之陳述可憑,是被告郭明船當日確實係對告訴人鍾武志恫稱「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的」甚明,且被告郭明船於檢察官偵訊筆錄中上開不利於己之自承並非該2 次訊問及製作筆錄之檢察官及書記官誤聽、誤載亦堪認定。

4、而由證人蔡佑林於審理中證稱:(有無聽到有任何人去跟鍾武志講恐嚇或類似的話語?)沒有,但有叫罵聲,當時鍾武志有搶奪涂明山的行動電話,我到場時員警其實也到了,到場員警都有錄影並蒐證;(你到場時警察已經到了嗎?)我們到之後警察馬上就到了,相隔不到1 、2 分鐘,那時當下就是只有叫罵聲;(〈提示同上卷第67頁第3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為何102 年6 月29日涂明山跟郭明船的恐嚇言語,宋亭緯說有聽到?你卻稱你不確定有沒有聽到?」,你答:「若說宋亭緯有聽到,我相信,因為宋亭緯當時跟郭明船走的比較近,我因為陪我朋友,所以我沒有一直跟在涂明山、郭明船旁邊」,是否實在?)(證人詳閱後答)是,實在,因為郭明船往工程住家那方向走去,有一段距離,宋亭緯跟在後面走過去,我一直在工寮,在我的車子旁邊、在警察那邊;(102 年6 月29日你到鍾武志他們家還是他的工地?)工地;(你到場時是在工地看到鍾武志、涂明山與宋亭緯嗎?)是;(從你到場後一直到離開,所有的人都在工地嗎?)中間有一段時間郭明船有跑去要移屋的工程現場也就是住家那邊,然後又回來工寮,那是算工寮,不是工地;(就你所述,現場有二處,一處是要移房屋的工地,一處是工寮,是否如此?)是;(你到現場時,於何處看到涂明山與鍾武志?)工寮,宋亭緯也在那裡;(直到你離開之前,所有人都在工寮嗎?)郭明船有去工地,還有宋亭緯也跟在後面過去,但我不清楚郭明船去工地做什麼;(從你到場直至離開之前,鍾進鈿有無到工寮這裡來?)我到的時候一直到離開都沒有看到鍾進鈿,只看到他在住家2 樓陽臺;(在工寮的現場與涂明山、郭明船爭執的人都只有鍾武志1人嗎?)還有里長,里長也有跟鍾武志爭執,因為當時鍾武志太衝動;(你方稱你係與郭明船一起到現場,是否如此?)是;(你到場時,警察就已經到場了嗎?)沒有,我到了以後大約1 、2 分鐘警察馬上就跟到;(警察係由何人請來?)聽警察說是鍾進鈿報警的;(你方稱警察在場時,郭明船還是用比較黑道的方式在講話,是否如此?)可以這麼想;(你所聽到比較黑道的話語內容為何?)就是「你可以打我弟,我為什麼不可以打你」,至於「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我沒有聽到;(〈提示偵10987 卷第66頁第3 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郭明船是有嗆鍾武志父子『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的』?」,你答:「我認為若有人說『我是無政府、我是無警察的』,我覺得是郭明船講的可能性比較大」,為何如此回答?)(證人詳閱後答)因為郭明船講話的方式是比較黑道的方式;(〈提示同上卷同頁第2 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你跟郭明船到場後,涂明山跟鍾武志父子還在爭執?」,你答:「對」,該問題係指「鍾武志父子」,你亦稱「對」,與你今日所稱在場之人不太一致,有何意見?)(證人詳閱後答)涂明山跟鍾武志在爭執沒錯。我不知道偵訊檢察官問的意思,因為事實上爭執是有,鍾武志是鍾進鈿的父親沒錯,在工寮內,是鍾武志在爭執,在住家那邊也是有在爭執,我也有看到鍾進鈿站在要移屋工地的陽臺比來比去,我聽不到鍾進鈿說什麼話,大概隔了

6 個車道的距離;(郭明船在現場到底有無講說「不要說這麼多,人押走」這句話?)在工寮那邊確定沒有;(〈提示同上卷同頁倒數第3 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你有聽到涂明山或郭明船說『不要說這麼多,人押走』?」,你答:「郭明船是用比較黑道的方式講,當時警察在場,我跟我朋友先離開後,警察才走的。我離開後他們有沒有講這句話,我真的不敢確定」,你在檢察官面前稱你不確定,為何今日你稱確定沒有?)(證人詳閱後答)我在場還沒離開時,是真的沒有,但我離開後郭明船有沒有講我就真的不知道,我筆錄裡面是這樣說沒錯;(你當天去現場的目的為何?)把我的車開出來並離開等語(見易卷二第36頁背、第37頁背、第38頁背至第40頁背)。與證人即告訴人鍾武志上開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無悖,由其2人之證述可見當日員警雖有到場蒐證,然員警較被告郭明船晚到現場,且員警離開時,被告3 人及蔡佑林、告訴人鍾武志父子等人均尚未離開現場,此部分亦與當日到場員警徐毓倫、彭昌智、蔣志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有關何時及因何到場、何狀況下離開部分無違(見偵9938卷二第16

2 至165 頁)。足見,當日員警雖有到場蒐證,然員警較被告郭明船晚到現場,且員警離開時,被告3 人及蔡佑林、告訴人鍾武志父子等人均尚未離開現場,佐以由證人即告訴人鍾武志上開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可見被告郭明船有關事實欄二、(一)所載之恐嚇犯行,均係員警未在場時所發生,是員警在場時縱均未聽到或錄得被告郭明船等人對告訴人鍾武志父子有何恐嚇之言語或行為(見偵9938卷二第162 至165 頁該3 人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亦不能排除員警不在場時有發生告訴人鍾武志父子所指訴之恐嚇情事之可能,自不得以當日到場員警徐毓倫、彭昌智、蔣志仁在場時未聽到或錄得何恐嚇言語或行為,即遽為被告郭明船、涂明山當日未恐嚇告訴人鍾武志、鍾進佃之認定。又證人蔡佑林既自承其於被告郭明船到場後,並未全程在場,且就算在場時,亦與被告3 人有相當距離,不似被告宋亭緯般,與被告郭明船、涂明山較近而較其能聽到或看到被告郭明船、涂明山與告訴人鍾武志父子之對話及互動,自亦不得以當日蔡佑林未明白聽到被告郭明船有事實欄二、(一)所載之恐嚇言語或行為,即率而為被告郭明船、涂明山當日未恐嚇告訴人鍾武志、鍾進佃之認定。

5、而由證人即告訴人鍾進佃於檢察官偵訊中證述關於被告郭明船對鍾武志恫稱「我是沒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要告訴人鍾武志的配偶王靖文拿出3000萬元來贖告訴人鍾武志父子等情後,所證稱:(你跟鍾武志有無心裡感到不安?)有,相當不安,因為他當時叫了那麼多人來,還說要3000萬,涂明山就在那邊起鬨,涂明山跟郭明船是一起的,說我們家住豪宅的很有錢,講一大堆的等語(見他卷二第211 頁),及證人即告訴人鍾武志於檢察官偵訊中上開證述:之後警察走了,郭明船跟涂明山才押著我跟鍾進佃說要3000萬,叫我太太王靖文來贖等語(見他卷二第213頁),足見被告涂明山就被告郭明船上開如事實欄二、(一)所示之恐嚇言語及行為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6、雖當日到場之3 名員警及在場之證人蔡佑林就被告涂明山就被告郭明船上開如事實欄二、(一)所示之恐嚇言語及行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乙節,均未為不利於被告涂明山之證述,然該4 人未全程在場,且證人蔡佑林在場時,與被告3 人有相當距離,未能充分見聞被告3 人與告訴人鍾武志父子之互動及言談既如前述,自不能因到場之3名員警及在場之證人蔡佑林未證述被告涂明山於有何如事實欄二、(一)所示之恐嚇言語及行為或就被告郭明船該等恐嚇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即遽為被告涂明山未與被告郭明船共犯事實欄二、(一)所示之恐嚇犯行之認定。

7、而被告宋亭緯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所證稱:(在現場有無聽到任何人講「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有,也是郭明船講的;(當天跟鍾武志他們有糾紛的人是何人?)涂明山、我、郭明船,還有他們找來的一堆人,郭明船是後來才到的;(與鍾武志他們有合約糾紛的人是郭明船還是涂明山?)涂明山;(為何是郭明船在講這些話?)因為涂明山與我2 人先去工地時,涂明山有被攻擊,郭明船到場時很生氣他弟弟被打,所以才會講這些話;(郭明船講這些話時,涂明山人在何處?)都在現場,現場有很多人,包括2 位里長、鍾氏父子都有在場;(有關102 年6 月29日,你稱你在場有聽到郭明船講說「把人押走」、「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你亦稱郭明船講這些話時涂明山在旁,涂明山有無做何反應?)我忘了,因為當時我比較注意聲音的來源,就是比較大聲的郭明船,當時有里長過去講說好好講;(郭明船講完以後,你有無聽到涂明山的聲音?)我沒有印象了;(10

2 年6 月29日在現場有無聽到涂明山講什麼話?)印象中有,但我忘記講了哪些東西;(郭明船是否係涂明山通知來的?)是,我也有通知郭明船來,我有跟他講說涂明山被打的事情,涂明山也要求我跟郭明船說請他趕緊到現場;(涂明山當時如何聯絡郭明船?)涂明山有用他自己的手機打電話給郭明船;(涂明山打電話給郭明船時,你人有無在涂明山旁邊?)我在旁邊跟里長講話,涂明山打電話給郭明船時,我聽到涂明山說他現在被打,請郭明船趕快過來,另外,我打給郭明船時,後面涂明山也要求要跟郭明船講話,我有拿給他們聽,詳細內容我不清楚,我只記得涂明山有跟郭明船講說他有被打,請郭明船趕緊過來,以及現在不給我們離開;(涂明山有無請郭明船帶人過來?)我不確定,我也沒有印象有無這樣講;(針對102年6 月29日的事情,你方稱在當天你有印象有聽到郭明船說「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可管的」,那天也有講說「不要說那麼多,人押走」等語,當郭明船講這些話時,涂明山在旁做何反應?)我沒有印象,我有印象的是郭明船與載他的那名男子2 人都是有動作要把人押走,是里長他們在那邊攔說有話好好講;(〈提示他卷二第211頁第1 問答、第2 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郭明船有無當著警察面前說什麼?」,鍾進鈿答:「郭明船當著警察的面,跟鍾武志要求要3 千萬,當時現場還有兩個里長,說我家有錢,要拿3 千萬,叫我父親的老婆王靖文拿

3 千萬贖我跟我爸」,檢察官問:「你跟鍾武志有無心裡感到不安?」,鍾進鈿答:「有,相當不安,因為他當時叫了那麼多人來,還說要3 千萬。涂明山就在那邊起鬨,涂明山跟郭明船是一起的,說我們家住豪宅的很有錢,講一大堆的」,對於鍾進鈿證稱當時郭明船講一些話時,涂明山有在旁邊起鬨等這些陳述,有何意見?)(證人詳閱後答)涂明山有講話,但我不記得他講了哪些內容;(當時郭明船講「我是無政府的」、「我是無警察的」等語後,涂明山是在旁起鬨還是有做阻止動作?)我不知道涂明山那時做什麼,我比較有印象是郭明船與他帶來的那名男子說要把人押走以及里長去攔的這兩件事情,我記得涂明山是有講話,但我不記得他講了哪些話;(〈提示同上卷第213 頁倒數第2 答的倒數第3 行以下並告以要旨〉鍾武志答:「之後警察走了,郭明船跟涂明山才押著我跟鍾進鈿說要3 千萬,叫我太太王靖文來贖,當時現場還有兩個里長有聽到3 千萬的事」,對於鍾武志證稱郭明船及涂明山有押著鍾武志跟鍾進鈿要3,000 萬元這件事情,有何意見?)(證人詳閱後答)我聽的話就是郭明船講的無政府以及人要押走,但3,000 萬元的金額這些我確實都沒聽到,都沒有印象,我記得當時他們講說人要押走時,是一個里長出來攔說有話好好講,後面他們講了哪些我就不知道了;(里長出來攔時,涂明山有何反應?)有講話,但講什麼話我沒聽到,我對這沒有印象等語(見易卷二第30頁正反面、第32頁背至第34頁背)。亦足見,雖被告宋亭緯未明確證述被告涂明山於被告郭明船為上開如事實欄二、

(一)所示之恐嚇言語及行為時有何反應,以供本院為被告涂明山是否與被告郭明船就此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認定,然,其已明確證述當時被告郭明船係應被告涂明山之召而到場,且被告郭明船係為處理被告涂明山與告訴人鍾武志父子之衝突而到場,並明確證述被告郭明船為恐嚇言行時被告涂明山有講話,只是其忘記被告涂明山講些什麼,是其所證述,與告訴人鍾武志父子之證述,並無相違,益徵告訴人鍾武志父子上開有關被告涂明山當場有起鬨,甚至與被告郭明船一起作勢押告訴人鍾武志父子等證述之真實性。從而,被告涂明山既係邀被告郭明船到場之人,且當日係為處理自己與告訴人鍾武志父子之衝突而邀被告郭明船到場,並其確實於被告郭明船為恐嚇行為時有發言,則不論是起鬨或一同作勢押人,其所為屬被告郭明船上開如事實欄二、(一)所示之恐嚇言語及行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堪認定。

8、綜上,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共同犯上開事實欄二、(一)之犯行均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三)認定被告涂明山犯上開事實欄二、(四)至(五)之依據:

1、被告涂明山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你是真的有認識黑白兩道嗎?)沒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恐嚇曾建材部分你認罪,是否如此?)是;(你承認的內容不是就有講到你恐嚇對方:「我認識黑白兩道的兄弟,如果你不給錢,你只有一個兒子(即曾逸勇),我知道他在哪裡工作,叫你兒子出去要小心一點」?)黑白兩道是我隨便講的,我哪有認識那麼多;(就起訴書所載於100 年7 月12日在朴子簡易庭庭外你有恐嚇李昔玉,並稱:如果不與其和解,就要叫朴子的黑道人士來威脅伊,叫伊小心一點等語,你有無講這些話?)我們已經在裡面談和解了,我為何要去恐嚇她,我在庭外沒有說這些話;(檢察官稱你有恐嚇陳永慶的部分,起訴書上亦記載要找黑道來處理,與你承認恐嚇曾建材的一樣都有提到黑道,是否仍不承認?)他們一直咬我,我沒有做那種事,請他們調通聯記錄,看我有打電話說這些事嗎,我根本沒有;(如果沒有,為何互不認識的被害人陳述你恐嚇的內容都這麼巧有提到黑道的事?)就是犯小人,他們要指證我,我怎麼有辦法,他們聯合要對付我;(你認為他們為何要對付你?)是另外一個林先生林育槿,我有欠他一點工資,他懷怨在心理,每一個客戶都把我找出來,那時他有在幫我工作,每一個客戶他都知道,地址什麼他也都知道,這是我猜想的云云(見易卷二第76頁背至第77頁)。

2、然查,被告涂明山有為上開事實欄二、(四)所載犯行,業據證人李昔玉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涂明山有無對你說什麼話讓你害怕?)調解當天,涂明山本來說一毛錢都不還我,他說他也不只欠我這1 條,他欠好幾條,調解委員黃秀敏有幫我們協調說涂明山白白收我們10萬元,多少也該還我們一半的錢,委員叫我們先在庭外討論,結果涂明山在庭外非常兇的口氣跟我說若我不跟他和解,叫我小心一點,他要叫朴子黑道人士來威脅我,他當時口氣很差,涂明山罵到庭外的人都在看我們;(現場有誰看到?)我妹妹也有在現場看到,而且我們從彰化過去,如果涂明山真的叫黑道人士對我們不利,我們處境也很危險,擔心自己被打,所以當時我們很害怕,就想說多少拿個5 萬元和解就算了;(現場還有誰聽到?)我妹妹,還有調解委員黃秀敏,但黃秀敏在調解庭內,不知道有沒有聽到;(涂明山有無把5 萬元匯給你?)沒有,調解完當天也沒再看到他,他也沒有依約將錢匯到我們帳戶等語(見偵9938卷二第197 至200 頁),及證人李昔敏即李昔玉胞妹於檢察官偵訊證述:(你看過涂明山幾次?)1 次而已,在嘉義調解時有看過;(你是跟李昔玉一起去調解?)對;(當時涂明山在調解庭外有無跟李昔玉說什麼話?)涂明山講話很囂張,但講話的細節我沒注意聽,涂明山一直在罵李昔玉,口氣很不好,還叫李昔玉要小心一點,涂明山有說他在朴子認識很多黑道兄弟之類的話;(李昔玉當時聽到,有無感到害怕?)會;(你有無跟李昔玉說乾脆和解息事寧人算了?)有,當天因為涂明山很兇惡,我就叫李昔玉乾脆和解算了等語(見偵9938卷二第228 至229 頁)甚明。

3、而被告涂明山有為上開事實欄二、(五)所載犯行,亦據證人陳永慶於調詢時證稱:我於101 年3 月間透過鄰居曾建材介紹而認識涂明山;(你與你兒子陳嘉誠於催促涂明山過程,涂明山有無出言恐嚇及脅迫等情事?)有的,我兒子陳嘉誠於101 年9 月間曾多次以電話方式要求涂明山盡快施工時,涂明山表示他要曾建材之房屋遷移工程追加工程預算,但曾建材不同意,因此他要找黑道恐嚇曾建材,如果我的房屋遷移工程不耐久候,改由其他人或公司施工,涂明山則會向我們要求鉅額違約金,如我及我兒子陳嘉誠不支付該違約金,其將會找黑道人士來索取該款項等語(見他卷一第60至61頁),及證人陳嘉誠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你跟涂明山聯絡過程中,涂明山有無出言恐嚇?)涂明山一直以各種名目要求增加工程款,比如說機器搬上來要錢,涂明山有跟我說如果我們不付錢,他會叫黑道來處理;(所謂叫黑道來處理,是什麼意思?)他就是這樣說,說要叫黑道來處理;(涂明山有沒有說若你們把遷移工程轉給他人施作,該如何?)他說若我們找別人作,賠償金額就隨他開;(涂明山何時說要找黑道來處理?)101 年9 月中旬的某日白天,他打電話來;(涂明山當時的電話號碼?)涂明山是打我的手機,我的手機是0000000000,我之前有0000000000,涂明山當時使用的號碼是0000000000;(涂明山有無跟你說要找黑道去恐嚇曾建材?)有,他也是9 月份跟我講的,涂明山說曾建材跟他有糾紛,說曾建材有尾款沒有給他,他要找黑道處理等語(見他卷二第197 頁)明確。

4、參以被告涂明山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

2 年10月17日與被告郭明船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涂明山與被告郭明船於無法聯絡到其2 人於該電話中討論之某人後,被告涂明山即稱:「主任很囉唆,沒叫來處理一下」;被告郭明船即回以:「處理就沒用,那個有2 種情形,一種暗的,一種表演給他看這樣而已」;被告涂明山又稱:「就是要教訓他一下」;被告郭明船即回以:「那表演而已,表演就是嚇他,沒有那個你知道嗎」;被告涂明山再稱:「我就是要這樣處理他啊」;被告郭明船乃回以:「算嚇他而已啦,沒有動作」;被告涂明山覆稱:「我知道啦,不然他都目中無人啊」;被告郭明船回以:「你臨時要,我現在要保守,儘量不要惹事情,現在事情很多,還不夠多嗎?快煩死了」。又,被告涂明山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10月18日與李文龍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涂明山與李文龍於討論到聯絡到某主任囉唆後,李文龍問被告涂明山:「哪個主任」;被告涂明山即稱:「就工地主任啊,另外1個工地主任,不是那個年輕的,那個年輕的就好講啊!這樣啊!囉唆,囉唆我就叫鄉長處理他,你知道嗎?就找不到人,我就乾脆用嚇的,叫一些年輕人嚇他,昨天去嚇他,這個不教訓一下,很囉唆,沒嚇1 次讓他. . . . 」(見偵9938卷二第188 頁背至第189 頁背),顯見,被告涂明山於遇不從其意者,確有恫嚇該不從其意者,以迫使該人屈從其意之習,且被告涂明山以恫嚇方式迫人屈從之習為方式,與證人李昔玉姊妹與證人陳永慶父子所證述之被告涂明山恫以將以黑道處理之詞手段相當。

5、佐以,卷內資料並無證據顯示證人李昔玉姊妹與證人陳永慶父子於本案偵訊之初互有相識,亦無證據顯示證人李昔玉姊妹知悉告訴人鍾武志父子及告訴人曾建材遭恫嚇之事,以該等人互不相識及證人李昔玉姊妹並不知被告涂明山其他恐嚇犯行之情,若非被告涂明山確有上開事實欄二、

(四)至(五)所載之恐嚇之舉,證人李昔玉姊妹與證人陳永慶父子豈會均為相仿之被告涂明山恫稱要找黑道處理之遭恐嚇內容之證述,又證人李昔玉若非懼於被告涂明山之恫嚇,豈會於被告涂明山未依和解條件為任何履行後,迄今均未敢以任何方式催討分文。

6、雖證人黃秀敏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顯示其未聽聞被告涂明山於調解庭外有何恐嚇犯行,然其亦明確證稱其不會去留意外面的爭吵(見易卷二第21頁正反面),自無從因證人黃秀敏為聽聞該情,而為被告涂明山未為上開事實欄二、

(四)所載恐嚇情節之認定。

7、據此,被告涂明山犯上開事實欄二、(四)至(五)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共同犯上開事實欄二、(一)之犯行,被告涂明山犯上開事實欄二、(三)至(五)之犯行,被告宋亭緯犯上開事實欄二、(二)之犯行,均事證明確,自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涂明山就事實欄二、(一)、(三)至(五)、郭明船就事實欄二、(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被告宋亭緯就事實欄二、(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4

6 條第3 項、第1 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二)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就上開事實欄二、(一)所載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涂明山上開4 次恐嚇犯行之犯罪時間不同,犯意個別,各次恐嚇行為,係屬可分,顯係各別起意,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宋亭緯有如上開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後入監執行,於假釋出監後,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涂明山、郭明船於本案之前均未有故意犯罪之前科,有其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被告宋亭緯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後視為執行完畢,素行非良,及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均國小畢業、被告宋亭緯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其3 人所為危害社會治安,所使用之恐嚇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程度,再衡以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均未與被害人及告訴人和解,且被告宋亭緯犯後坦承犯行,被告涂明山僅就事實欄二、(三)之犯行坦承,餘均始終否認,被告郭明船犯後矢口否認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其中被告涂明山犯事實欄二、(三)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處有期徒刑3 月,其餘部分均為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被告涂明山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乙、無罪部分:

一、更正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涂明山、郭明船與同案被告宋亭緯於上開102 年6 月29日衝突後返回新北市鶯歌區之工地住處後,復於102 年7 月7 日19時許,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推由同案被告宋亭緯以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鍾武志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告訴人鍾武志將電話轉交配偶王靖文接聽,而向王靖文恫稱:「我在明天中午12點以前,我要拿到和解金40萬,然後我跟你們簽和解書,還有. . .我轉變為你們的污點證人,出庭幫你們控『涂先生』污你們的錢,污你們的工程那些有的、沒的」、「不要騙我這個小孩子說你們有沒有錢那一回事,我『阿伯』今天跟我講了,明天中午以前,我沒給他消息的話,就要『按照他的勢力範圍』去處理這件事情,到時候,鍾老先生進去關的時候,不要怪我沒有出面幫你們和解喔,就這麼簡單,這我的要求」、「所以我現在跟你們講的重點就是很簡單,我在明天中午以前,我沒得知說要不要給我40萬這件事情,我跟我『阿伯』講,我『阿伯』一定叫我跟我講講說教我去挺『涂先生』」等語,以此表示若告訴人鍾武志未於隔日中午之前交付其40萬元,同案被告宋亭緯就會去法庭故意誣指告訴人鍾武志毆打被告涂明山,起碼要關5 、6 年以上,如果有付錢,同案被告宋亭緯可轉而在法庭上陳述對告訴人鍾武志有利之事,以免牢獄之災之加害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鐘武志交付40萬元,經王靖文告知告訴人鍾武志通話內容,致告訴人鐘武志心生畏懼,幸王靖文於接聽電話過程中察覺有異,於通話進行中將接續之包含上開話語之通話內容錄音,告訴人鍾武志遂於次日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案,嗣並向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提出上開存證通話錄音檔,而未支付此部份款項予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及同案被告宋亭緯,該3 人始未能得逞,因認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就此部分亦與同案被告宋亭緯共同涉有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證據能力部分:按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第31

0 條第1 款、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而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

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涂明山、郭明船被訴共同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如後述),本判決此部分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雖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及同案被告宋亭緯於上開102 年6 月29日衝突後返回新北市鶯歌區之工地住處後,同案被告宋亭緯於102 年7 月7 日19時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以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鍾武志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告訴人鍾武志將電話轉交配偶王靖文接聽,而向王靖文恫稱:「我在明天中午12點以前,我要拿到和解金40萬,然後我跟你們簽和解書,還有. . . 我轉變為你們的污點證人,出庭幫你們控『涂先生』污你們的錢,污你們的工程那些有的、沒的」、「不要騙我這個小孩子說你們有沒有錢那一回事,我『阿伯』今天跟我講了,明天中午以前,我沒給他消息的話,就要『按照他的勢力範圍』去處理這件事情,到時候,鍾老先生進去關的時候,不要怪我沒有出面幫你們和解喔,就這麼簡單,這我的要求」、「所以我現在跟你們講的重點就是很簡單,我在明天中午以前,我沒得知說要不要給我40萬這件事情,我跟我『阿伯』講,我『阿伯』一定叫我跟我講講說教我去挺『涂先生』」等語,以此表示若告訴人鍾武志未於隔日中午之前交付其40萬元,同案被告宋亭緯就會去法庭故意誣指告訴人鍾武志毆打被告涂明山,起碼要關5 、6 年以上,如果有付錢,同案被告宋亭緯可轉而在法庭上陳述對告訴人鍾武志有利之事,以免牢獄之災之加害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鐘武志交付40萬元,經王靖文告知告訴人鍾武志通話內容,致告訴人鐘武志心生畏懼,幸王靖文於接聽電話過程中察覺有異,於通話進行中將接續之包含上開話語之通話內容錄音,告訴人鍾武志遂於次日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案,嗣並向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提出上開存證通話錄音檔,而未支付此部份款項予同案被告宋亭緯,同案被告宋亭緯始未能得逞等情,為檢察官及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同案被告宋亭緯暨被告涂明山、郭明船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表示不爭執(見易卷一第115 至11

7 頁背、第149 至150 頁背、易卷二第20至8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鍾武志於檢察官偵訊、準備程序之指訴及證述(見他卷二第209 至215 頁、易卷一第64至74頁)、證人王靖文(鍾武志之妻)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警卷第40至43頁、偵9938卷二第151 至153 頁)大致相符,並有卷附鍾武志及王靖文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宋亭緯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7 月7 日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卷一第33至36頁、第49至56頁、他卷二第128 至134 頁)可稽,而堪認定。

五、然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堅詞否認有何與同案被告宋亭緯共同謀議而犯上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之事實,被告涂明山辯稱:

宋亭緯所述那一天我在旁邊,我們計畫要他恐嚇,這不是事實,我根本沒有在那裡,宋亭緯已經跟小蔡(蔡佑林)他們出去了,這件事我都不知道,宋亭緯說40萬是我在他旁邊時打這通電話的,我不承認有這件事等語(見易卷二第35頁)。被告郭明船則辯稱:這個我當時都不知道,是102 年7 月

7 日之後隔2 、3 天,蔡佑林在鶯歌的工地跟我講說前兩天,宋亭緯去恐嚇別人,如何如何恐嚇別人,蔡佑林講的時候,我跟我弟涂明山及另一個工人阿生在場,我不知道阿昇的真實姓名;宋亭緯所述完全不實在;我完全都不知道宋亭緯打電話給鍾武志的事,我記得那時他去恐嚇別人時好像已經不在我那邊做,是蔡佑林跟我講的,說宋亭緯去恐嚇人家,我才知道的,我再問蔡佑林什麼原因,蔡佑林跟我講去恐嚇鍾武志的太太等語(見易卷一第66頁背、易卷二第35、79頁)。經查:

(一)公訴人認被告涂明山、郭明船與同案被告宋亭緯共同謀議為上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而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宋亭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為其論據。

(二)惟查,同案被告宋亭緯於調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均係稱當日是在鶯歌地區工寮內,受被告涂明山、郭明船要求及指示而撥打電話,且是被告涂明山、郭明船認為其熟練後才同意其撥打,其撥打電話前有在他們面前演練過,並撥打時被告涂明山在旁,被告郭明船則在樓上另1 間房間休息等情(見偵10987 卷第30、55頁);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卻以被告身分稱:102 年7 月7 日當天下午4 、5 時,我跟蔡佑林剛從鶯歌的工地開車出去,蔡佑林在車上告訴我說老闆叫我打電話給鍾武志,教我我如何對鍾武志要錢,詳細的內容,因為事隔太久,我已經忘了,我打完電話之後,隔天我就離職,我不清楚蔡佑林指的老闆是誰,當時我認知的老闆可能是郭明船,因為當時我與蔡佑林是在郭明船底下工作,因為當時蔡佑林還有跟我介紹其他的老闆,所以我也不確定蔡佑林是指哪個老闆,但當時他說我打這個電話,會給我一筆錢,我打完電話後,我想說不想參與這件事情,所以我就離職,連工資都沒有拿到,因為我不想再參與這件事情,所以我也不想去管是哪個老闆等語(見易卷一第67頁);又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於102年7 月7 日19時許你有撥打電話給鍾武志,但電話是由鍾武志的妻子王靖文接聽,就檢察官起訴這部分的犯罪事實,是否尚有印象?)有;(你原本與鍾武志、鍾進鈿是否認識?)不認識;(為何會有鍾武志電話?)那時是我們在車上,因為我之前有要到鍾武志他們認識的里長的電話,所以蔡佑林叫我打電話過去問鍾武志他們那邊的里長,然後才問到鍾武志家裡的電話以及手機號碼;(你如何跟里長講說你要鍾武志的電話?)我先跟里長講說我要他們的電話號碼,然後好像是講說有關案子部分的事情;(你如何知道找哪位里長要鍾武志的電話?)當初我載涂明山過去被攔下時,我、涂明山、鍾氏父子在他們工地的外面也就是當時案發的地方,有里長他們在場,是里長留電話給我的;(為何會想說打電話給鍾武志?)那是蔡佑林跟我講說要錢的事情,他教我那些話並叫我打電話過去跟對方這樣講,他是在車上告訴我的,那時郭明船在鶯歌工地上班,我們已經回到鶯歌工地,然後蔡佑林開車載我以及另外一個叫阿昇的人出來,也就是我們3 個被郭明船雇請的員工,在外面時蔡佑林跟我講這些話,然後叫我打電話去的;(當蔡佑林跟你講這件事情時,有你、蔡佑林以及何人在場?)還有另一個人,我忘記他的名字,他叫阿昇;(蔡佑林有無跟你說為何要請你打該通電話?)那時我的立場是在於鍾武志他們有涉嫌妨害自由以及搶奪手機的這件事情,我是證人,蔡佑林是說以我的立場去跟他們要錢,我如果要到他們這筆錢,我就去幫鍾武志他們講話,那時警察有來蒐證並講說鍾老先生有承認他有搶奪涂明山的手機,兩方都說我是證人,所以以我這關係去跟他們要錢;(依蔡佑林告訴你的說法,蔡佑林有無跟你說請你打電話的這件事情是他自己決定,還是有其他人告訴他的?)蔡佑林有說是人家叫他跟我講的,事實上是否如此我也不清楚,因為蔡佑林跟我講的東西有很多跟我知道的東西是不一樣的;(蔡佑林跟你說何人對他這樣講?)蔡佑林是說老闆;(當時你與蔡佑林的老闆是否係同一位老闆?)涂明山、郭明船等2 人我們都是叫老闆,但實際上我們是郭明船請的,蔡佑林還有其他的朋友,有些我也是叫老闆,我不知道蔡佑林講的是哪一位老闆;(在案發打電話的那幾天,你與蔡佑林的共同老闆有何人?)有一個是蔡佑林朋友,我不認識。有雇用我與蔡佑林的老闆只有郭明船;(〈提示偵10987 卷第29頁第2 問答、第3 問答並告以要旨〉警察問:「你於該(7 )日19時18分16秒撥打林振維行動電話所為何事?通聯內容為何?」,你答:「有的,當時涂明山及郭明船有要求我向鍾武志父子提告,並向其鍾武志父子索取和解金,並指示我打電話予林振維請他幫我轉達索取和解金一事,但林振維最終僅將鍾武志電話給我,請我直接打電話予鍾武志索討和解金」,警察問:「前述涂明山要求你索討和解金若干?」,你答:「我記不清楚,因為當時我僅是直接依照涂明山給我之指示及金額,向鍾武志索討該筆款項,該筆款項追討後亦將歸涂明山而非歸我,我僅是受其指示撥打電話索討,所以詳細金額我記不清楚」,依照你於警察局的筆錄,你打電話給鍾武志他們是涂明山給你的指示,為何你方稱是蔡佑林告訴你的?)(證人詳閱後答)那時我一直以為所謂的老闆是被告涂明山、郭明船,但之後我想一想後覺得應該不是,因為在交保出去之後,蔡佑林有打電話給我並與我講起案子的事情,變成蔡佑林扮演的角色是我與涂明山、郭明船的中間人,是我們雙方到場第一次開庭過後,蔡佑林又有聯絡我跟我講說他們會給我錢,然後叫我扛這條罪,就是叫我要串供,所以後面蔡佑林講的老闆是不是被告,我現在也懷疑到底是不是郭明船還是涂明山跟他講的,因為所有事情我經過的人都是蔡佑林;(你於何處打電話給鍾武志?)在鶯歌的路上,我們在路上停車時撥打的;(你撥打給鍾武志時,在旁有何人?)蔡佑林跟另一個人都在車上,我是下車撥打的;(〈提示偵10987 卷第30頁第2行以下並告以要旨〉經警察提示譯文後,你答:「我係在郭明船位於鶯歌地區工寮內撥打該通電話,涂明山與郭明船並在我撥打該電話前要求我多次向他們練習說辭,並指示我如果他們把我當小孩子時要提到1 億元徵收補償費及佯稱背後黑道勢力,直到涂明山與郭明船認為我熟練後才同意我撥打,我撥打該電話時,涂明山亦在旁,但郭明船則在另外一間房間內休息;撥打完前述電話後,涂明山即向我表示後續取款及其他所有事情由涂明山與郭明船負責,因此我即未過問,之後約2 、3 天因我發現郭明船少發薪資予我,所以我辭職離開」,與你今日所述明顯不符,有何意見?)(證人詳閱後答)我們在路邊是打給林振維要電話號碼,然後在工寮打的時候,1 億元徵收費我沒有印象,但40萬元這筆我有印象,那時打電話是涂明山有跟我講說如果他們另外去要的錢要不到由我這邊去要那筆錢的方法。那時涂明山他們有提到他們原本與鍾武志他們在里長辦公室講的那些錢,如果那筆錢沒有要到,後面再藉由我以搶奪手機那部分再去跟他們要一筆錢。(審判長諭知針對問題回答)我總共打電話是蔡佑林跟我比較熟並且跟我講的事情比較多,涂明山的事情我有印象是因為那時我們剛從新竹回到鶯歌工地,他們跟我講時,剩涂明山在我旁邊,郭明船已經上去樓上,還有蔡佑林也在,但那通電話我沒有印象,我們不是當下打電話,好像是晚上才打電話到鍾武志他們那邊,那時是我跟蔡佑林、另一個人,他們說是老闆叫我打的;(在警察局時警察有提示譯文給你看,為何你稱該通電話是涂明山與郭明船叫你打的?)警察那時是問我撥打電話的動機,我有跟警察講過因為一開始電話的部分是涂明山他們講的,我那時有印象就是他們提出來要我打電話過去以我的名義去要另一筆錢;(你於警詢筆錄所為的這段陳述係確有其事,只是後來實際上撥打時是蔡佑林在你旁邊,是否如此?)是,是蔡佑林跟我講說老闆叫我那時打電話的,但我們撥打電話時,涂明山與郭明船不在我們旁邊,我們車上只有3 個人,就是我、蔡佑林、另一個人,那時是我們離開工地在某條路上打電話出去的;(你方稱你於警詢筆錄如此回答,是因為警察有問你撥打電話的動機,是何意思?)就是警察跟我講說為何我會去撥打該通電話;(你的意思是,上開偵卷第30頁警詢筆錄這段回答是你撥打該電話予鍾武志的動機,是否如此?)是,因為那時我剛回國,我也不知道這件事情,我回國進海關就被帶去新竹調查站,那時我沒開過庭,我不知道本案是怎麼一回事,我以為講的就是涂明山他們要我打的這通電話的問題;(你撥打給鍾武志的次數為何?)好像是2 次;(請說明警詢筆錄這一段:「涂明山與郭明船並在我撥打該電話前要求我多次向他們練習說辭」,是何意思?)蔡佑林有跟我對練,他跟我講說如果對方問了哪些話,要怎麼回答,是他跟我講的,我才去跟他練習,練習到後面他覺得可以時才叫我打電話;(你們練習的內容為何?)我忘了;(〈提示他卷一第49至56頁並告以要旨〉這一份你與鍾武志太太通話的內容是否係方才提示給你看的警詢筆錄中所提到的涂明山與郭明船要你練習說詞的對話內容?)(證人詳閱後答)是;(你方稱你總共打電話給鍾武志2 次,是否如此?)是,一次很快就掛電話,第二次打過去時才有講到錄音的那些東西;(你第一次於何處撥打電話?)在同一個地方,我忘記是在路上還是工寮,這有段時間了,我記得有打電話給鍾武志2次就對了;(你第一次撥打時,涂明山與郭明船有無在你旁邊?)都不在;(〈提示同上卷同頁第6 行以下並告以要旨〉你於警詢時提到:「我撥打該電話時,涂明山亦在旁,但郭明船則在另外一間房間內休息」,但照你方才的回答,你2 次撥打電話時涂明山與郭明船都不在旁,實際情況為何?)(證人詳閱後答)2 次涂明山與郭明船都不在旁邊,但提出要打電話與演練內容時涂明山是在旁邊的,打電話時他們不在旁邊;(〈提示同上卷同頁第2 行以下並告以要旨〉你稱;「我係在郭明船位於鶯歌地區工寮內撥打該通電話,涂明山與郭明船並在我撥打該電話前要求我多次向他們練習說辭,並指示我如果他們把我當小孩子時要提到1 億元徵收補償費及佯稱背後黑道勢力,直到涂明山與郭明船認為我熟練後才同意我撥打」,依照你這段陳述,在演練時涂明山、郭明船係都在旁,為何你現在稱演練時只有涂明山在旁?)(證人詳閱後答)那時涂明山有跟我提出要我以證人身分去跟鍾武志他們要那筆錢,但在我的印象中,我打電話時我們是在工寮有打1 通電話,在外面好像也有打2 通電話,但我忘記那一通電話的內容是講什麼事情;(請針對問題回答?)我記得是我們剛從新竹回到工地時,我們一群人坐在那邊,那時在場的人有涂明山、郭明船、我、蔡佑林以及另一個員工在場,涂明山有提出打電話這件事情,我忘記郭明船於何時上去樓上,後面我印象中是剩涂明山在場,那時是我們洗完澡出去才有打電話,在那邊時也有打一通電話,可是我忘記那通電話是打給何人,反正我就記得打的電話是工寮有,然後路上也有打;(你於警詢筆錄稱有演練說詞,你方才也稱確實有此事,請確認在演練說詞時到底有何人在場?)蔡佑林、另一個員工、涂明山都有在場,但我不記得郭明船有無在場;(為何依你警詢筆錄所述係涂明山、郭明船都在場?)因為現在時間過有點久,我忘記當時確切有幾人在場,但我肯定蔡佑林、另一個人、涂明山都有在場,我有印象的是這個片段的記憶而已;(你於警察局回答上開偵卷第30頁這段陳述內容時,警察有無強迫你如何回答?)沒有;(〈提示同上卷第54頁倒數第2 問答、倒數第

1 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還有誰有聽到他們說這些話?」,你答:「7 月8 日、9 日我離職後就沒跟他們接觸了,我就在基隆了。7 月7 日我有打電話給鍾武志,是郭明船跟涂明山叫我打電話的」,檢察官問:「他們何時叫你打這通電話?」,你答:「102 年7 月7 日我剛下班,4 、5 點時,我們在鶯歌的工地,涂明山也在,郭明船跟涂明山討論102 年6 月29日有去竹東員山跟鍾姓父子討錢,7 日那天他們兩人是在討論若要分錢給他們找來協調的人士,覺得不划算,就叫我先打電話先跟鍾姓父子要40萬,不然我會出庭對鍾家做不利陳述,讓鍾老先生去關」,依照你於偵查中這段陳述,你亦稱是涂明山與郭明船叫你打電話給鍾武志,有何意見?)(證人詳閱後答)沒有意見,我現在對當時情況只有模糊的一些片段,所以我現在看這些筆錄有想起來一些,7 日那天他們討論要分錢給他們找來的協調人士,包括當時警察去的時候,警察知道有幾個在那邊的人,後面走的時候他們有討論分錢的問題,涂明山會叫我打電話給鍾武志的動機,就是因為他們怕到時候分的錢不夠多,所以叫我用我這方法去要的話,變成分錢的其他人不知道還有我這邊去要錢;(你打電話給鍾武志的部分,是否係涂明山與郭明船都有一起叫你去打?)是;(〈提示同上卷第55頁第1 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為何涂明山與郭明船後來不想其他找來的人分恐嚇取財得到的錢?」,你答:「102 年7 月7 日他們在鶯歌跟我講,找其他人來處理,要分給其他人一半的錢,他們兩人總共只分到75萬,他們覺得他們是事主,錢還分那麼少,覺得不划算,就叫我以我的名義去跟鍾姓父子講」,是否實在?)(證人詳閱後答)是,實在;(〈提示同上卷同頁第2 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你打電話時涂明山跟郭明船都在你旁邊?」,你答:「那時涂明山在我旁邊,郭明船上樓了。若不是他們指點我,我也不知道鍾姓父子有很多財產可以恐嚇。我在打電話之前也有先在他們面前演練過,他們覺得可以,才叫我打電話」,依你於偵查中這段陳述,在打電話時涂明山係在你旁邊,郭明船已經上樓,但你今日的講法皆稱打電話時涂明山與郭明船都不在你旁邊,實際情況到底以何者為準?)(證人詳閱後答)應以警詢、偵訊時所述為準,因為我現在記不太得當時發生的一些比較詳細的內容,我只有一些片段的記憶,我現在回想就是工寮跟外面我們確實都有打電話,共通的人有蔡佑林,工寮那邊我忘記打電話時涂明山與郭明船有無在場,因為我印象中記得是只有涂明山在場,郭明船已經在樓上;(〈提示同上卷同頁第2 答並告以要旨〉你答:「若不是他們指點我,我也不知道鍾姓父子有很多財產可以恐嚇。我在打電話之前也有先在他們面前演練過,他們覺得可以,才叫我打電話」,依你於偵訊時的講法,演練打電話給鍾武志時涂明山與郭明船是在你旁邊的,是否實在?)(證人詳閱後答)是,我方才有看那天做的筆錄,那時做的筆錄比較事實;(照你的說法,102年7 月7 日你與蔡佑林、涂明山、郭明船有先在郭明船的工寮,然後涂明山與郭明船有跟你說要你打電話給鍾姓父子,並且有叫你要如何跟鍾姓父子講,你有在涂明山與郭明船面前演練,後來有打2 通電話,1 通是在工寮,1 通是在路邊,整個過程是如此,有何意見?)蔡佑林也有在場,其餘的經過是正確的,然後在打電話時,因為我看到我回答的這一段我有想起來,我在打電話時郭明船就上樓了;(從警詢至偵訊筆錄的整個過程中你都只有提到涂明山與郭明船,為何你於偵查中都沒提到蔡佑林此人?)那時我沒有講蔡佑林的事,因為我想說蔡佑林的事情扮演沒有那麼重要的角色,是到後面我想一想發現很多事情都有他的參與,我才把這個事情講出來,而且包括後面涂明山與郭明船要我串供的部分也是由蔡佑林當中間人,我想說這個很嚴重,所以要把它全部講出來;(請說明你所謂蔡佑林找你串供是何事情?)在我跟涂明山、郭明船來開邱法官的庭那次,開完我們離開後過一段時間,蔡佑林聯絡我跟我講說涂明山與郭明船有去找他並跟他講說要我擔這條事情,不要再講一堆有的沒的,就是要我承擔,然後看多少錢他們會幫我出,這是蔡佑林跟我講的,我後面覺得這件事情很嚴重,後來郭明船也有打電話給我,他有向他詢問這件事情,那時他是說他沒有這樣講,我不知道到底蔡佑林講的對還是他們講的對,那時我還有提到他們還欠我薪水的部分如何處理,但後面他們就避不見面,開始沒有再接電話了;(在你打電話給鍾武志父子之前的演練,那時蔡佑林是否都全程在場?)是,而且後面蔡佑林打電話跟我聯絡時,他有跟我講說好像是涂明山與郭明船有在嘉義找當地份子去找蔡佑林,我那時有跟他講說我電話裡面都有錄音,但我那支電話在今年5 、6 月已經不見了,要不然那時我們的對話我全部都有錄音下來;(〈提示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50 號卷第38頁反面被告宋亭緯第1答並告以要旨〉你答:「做筆錄當天是我出國回來的當天,我不清楚狀況,後面我有想起來叫我打那通電話的是小蔡,那時筆錄是說是郭明船指使,但實際上是小蔡跟我說是老闆使指的,但我不知道是不是老闆使指的」,是否實在?)(證人詳閱後答)我那時講的一半是真實的一半是假的,做筆錄那天我確實出國回來,但詳細的情況我那時講的不清楚,後面我有想起來叫我打電話的部分,確實是涂明山有在場,郭明船也有在場,因為那時我是講分錢的事情,然後才講到由我出面打這通電話的,但實際上蔡佑林也有叫我去撥打這通電話,有關這段回答「後面我有想起來叫我打那通電話的是小蔡」也算是對的,但涂明山與郭明船也有叫我打;(小蔡叫你打的這通電話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蔡佑林都有在場,都是他叫我打的,第一次剛提出要打這通電話時,涂明山與郭明船都有在場,只是撥打電話的當時沒有郭明船,但是有涂明山與蔡佑林,蔡佑林在後面撥打電話的時候都有在場;(你打電話的地點是在鶯歌還是在郭明船的工地?)工地就在鶯歌,而且我記得工地就有打1 通還是2 通,出去也有再打,但共通點是蔡佑林都有在,出去打的地點也是在鶯歌工地附近;(涂明山平常都會在何處?)涂明山與郭明船都是在鶯歌工地,也住在鶯歌工地;(你方稱你打電話時有演練等情事,確實係涂明山與郭明船有在場嗎?)是;(他們演練的內容為何?)我不知道,我忘記了,我只知道就是方才提示給我看的錄音譯文的那些話,前面還有講一些話我忘記了,因為一段時間我都忘記了;(涂明山與郭明船演練有跟你說如果對方不同意就叫你跟對方要1 億元這回事嗎?)1 億元的部分我不清楚,40萬元這個我知道,且我記得當時講的金額沒有到1 億元,他們要求和解的金額好像是幾百萬,然後說分錢的那75萬元是他們分到的東西;(涂明山他們當初跟被害人發生衝突時都有里長在現場處理,那時有談到被害人與涂明山有糾紛要賠償他們50萬元的事,是否如此?)我不知道,當時我確實是有在場;(你打電話說他們要50萬元,你只要40萬元,係何人要50萬元?)就是雙方和解金額,一開始我知道在工地發生糾紛時我們有去里長辦公室做調解,里長他們有出面調解,那時有聽郭明船與涂明山講到幾百萬的問題,回去工地時,他們想一想發現分錢的部分他們分得不多,然後才變成說他們後面去講的50萬元那些,是他們跟我講說叫我這樣去跟對方講說要那40萬元,所以40萬元的事情是我有印象的;(你打電話給被害人太太稱他們要50萬元,你只要40萬元,是否如此?)我不確定,我忘了,我對40萬元有印象,但50萬元沒有印象;(證人王靖文於警詢筆錄稱你有打電話說對方只要50萬元,你只要40萬元就可以解決,有何意見?)我沒有印象,我記得打電話講的內容全部都是演練所說的,所以電話實際講的內容我都忘了,我對於50萬元沒有印象,我只有對講到40萬元的字眼有印象;(不管是涂明山或郭明船,如果他們叫你打電話,他們有叫你用恐嚇的方式打電話嗎?)我沒有印象;(你方稱你有打2 通電話給鍾武志他們,該電話係你自里長林振維那邊拿到的嗎?)是,但我忘記電話是何時去問的,我只記得我是打給里長,我忘記是林里長還是另一個里長,我打給里長然後問到鍾氏父子的電話;(依你所述,102 年7 月7 日你要下班時,涂明山他們教你講並演練這些話,你是在102 年

7 月7 日當天打電話去跟里長要電話,還是在這之前?)

102 年7 月7 日當天要電話的,就是打恐嚇電話的當天要的電話;(你確定有打2 通電話去鍾武志家嗎?)是,第一次打過去講不到1 分鐘就突然掛電話,然後我再回撥第二通,2 通都是打同樣的號碼;(打2 通電話都是在你已經跟涂明山、郭明船演練完之後才打的嗎?)是;(郭明船與涂明山2 人與你演練內容為何?)我忘了,演練那事情的當下我記得,但講完後面我都忘記了;(所以於演練完你馬上打電話給鍾武志嗎?)是,就是演練當天打的;(依你方才所述,第一通是在工寮打的,第二通是在路邊打的,是否如此?)一邊是在工寮,一邊是在路邊,我記得這2 個地方;(第一通是否於工寮撥打?)是;(第二通是否於路邊撥打?)是;(路邊離工寮多遠?)出去大概5 到10分鐘的車程,我們有開車出去;(第一通在工寮撥打的是否並未講到什麼話?)我也忘記,我只記得演練完就打電話,對方是女的接,我不太記得第一通裡有無跟對方講到我演練的內容;(為何第一通在工寮裡面打,第二通要跑到路邊去打?)我忘記當時的情況,我只記得在場的人都是蔡佑林在場,開車是他載我出去的;(〈提示他卷一第33至36頁並告以要旨〉上面顯示你的電話只有在

102 年7 月7 日當天19時50分37秒有打給鍾武志的手機門號0000-000000 ,就只有這一通,並無你方稱的2 通,有何意見?)(證人詳閱後答)沒有意見,我記得打給里長與鍾武志的電話有3 通電話;(〈提示102 年他字第1801號卷一第34頁反面並告以要旨〉你的電話於102 年7 月7日19時18分16秒有打給林振維,這一通是否即你所稱打電話給林振維里長問鍾武志電話的該通電話?)(證人詳閱後答)好像是,我忘記我打給哪一個里長要電話,但我記得就是有打給里長要電話之後才撥打給鍾武志;(依照現在提示給你看的通聯記錄,你打給里長完之後大概過將近20分鐘你再打給鍾武志的電話就只有1 通,故你今日所稱有撥打2 通,是否你記憶有誤?)我記得我們在工地與外面撥打電話有2 、3 通,有撥打給里長要電話以及有1 通我記得確實是打給對方的;(你打給對方是1 通還是2 通?)應該是1 通而已,我記得就是講恐嚇那段話的那一通;(那一通是在路邊撥打的嗎?)我也忘了,現在過了一段時間,我只記得我們在路邊與工寮都有撥打電話,有撥打給里長,哪個里長我也忘記了,我知道是有打給里長要到鍾武志他們的電話,然後才撥打電話給他們的;(如依你所述,是涂明山、郭明船跟你演練並教你怎麼說,然後你才打電話給鍾武志他們,為何你不在涂明山、郭明船的面前撥打而要跑到外面的路邊去撥打?)那時小蔡有在我旁邊,我那時出去不知道要打電話,是小蔡叫我打,他說是老闆叫我打的;(在涂明山、郭明船與你演練的內容中,有無跟你提到鍾武志他們有徵收補償金1 億的這件事情?)有;(你現在確定你打電話給鍾武志的太太所講的通話內容確實都是依照你與涂明山、郭明船演練的內容去講,是否如此?)是;(〈提示他卷第50頁最後一B 至第50頁反面第一B 第1 至5 行並告以要旨〉就方才律師問你關於40萬元、50萬元的內容,你在通話內容當中確實曾經說過:「當初他去跟『鍾先生』講的那個『林先生』,他講的五十萬,他也不需要了,他現在需要的就是他們當初講的條件,三百萬,他們才和解」、「我『阿伯』交代我跟你們講,我現在我只需要四十萬,你們給我,明天中午以前給我之後,我跟你們簽和解書」,你在通話內容確實有提到50萬元、40萬元這些金額,是否如此?)(證人詳閱後答)是,錄音所講的那些話我記得全部都是演練的內容;(102 年7 月7 日你是否尚受雇於郭明船?)是;(你於何時離職?)打完那通電話隔沒有1 、2 天,我就沒有在那邊,因為郭明船那時有積欠我工資沒有給我,到現在也還沒有給我;(是否因為郭明船沒有給你工資,你挾怨報復才會稱他們叫你打電話?)不是等語(見易卷二第22頁背至第32頁背)。

(三)足見,同案被告宋亭緯上開所陳述及證述內容,非但與被告涂明山、郭明船所辯未指示宋亭緯向鍾武志恐嚇取財及證人蔡佑林所證稱其未指示宋亭緯撥打電話向鍾武志恐嚇取財,係事後才由里長處輾轉聽說宋亭緯恐嚇鍾武志夫妻(見易卷二第36至48頁背)等詞暨他卷一第33至36頁所顯示之宋亭緯使用之行動電話僅於102 年7 月7 日19時50分37秒有1 通撥打給鍾武志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紀錄相異,且其本身之陳述及證述顯有多處相互矛盾、前後不一,是其有關被告涂明山、郭明船參與其向鍾武志恐嚇取財之詞是否為真,實甚有疑,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難單憑其如此瑕疵之證陳為不利被告涂明山、郭明船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涂明山、郭明船有關恐嚇取財未遂部分上開所辯,均非不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涂明山、郭明船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與同案被告宋亭緯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即不得證明被告涂明山、郭明船犯罪,而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5 條、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7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維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