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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春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春盛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款、第6款之於保安林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故買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3 年4 月2 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於102 年6 月間亦涉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款、第6 款之於保安林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經本院於102 年12月間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其於該案審理期間內之102 年11月間再度涉犯本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5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103 年4 月2 日執行羈押。

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其所犯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犯行,業經本院於103 年

5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現由被告提起上訴中,而其於本件另犯之故買贓物罪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已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中,為確保將來刑之執行,著自103 年7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裁判日期: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