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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竹簡字第 5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簡字第59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金川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 5226號、第5227號、第5389號),本院認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事由,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本院 104年度審易字第 604號、104年度易字第365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鄭金川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金川明知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 4筆土地(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林振誠、林振永,鄭金川以每月新臺幣【下同】 4萬元向陳彥文承租)及同段1448、1449、1450、1451、1452、1453、1454、1455、1456地號等 9筆土地(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連渭源、許照明,鄭金川竊佔1448至1456地號土地部分,業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均屬使用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非都市土地,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備,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詎其自民國 102年間起,擅自在上開土地上堆置土石方而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㈠、關於新竹市○○段○○○○○○○○○○○○○○○○○○○○○號等 4筆土地部分:經新竹市政府地政處、工務處、產業發展處等相關人員於103年5月12日至上開土地會勘,發現上揭違法事實,並於103年5月14日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執行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對鄭金川裁處行政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並限期於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

2 月內(鄭金川於103年5月15日收受裁處書)清除已堆填土石、恢復原狀;惟其屆期竟未改正,經新竹市政府前開相關人員於103年7月21日再度到場會勘,會勘結果為土石方尚未清除,新竹市政府復於103年8月15日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函,告知鄭金川限期於103年9月25日前依規定清除土石方完竣;然經新竹市香山區公所於103年9月30日以香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查報並檢附103年11月4日現場照片顯示,該

4 筆地號土地仍堆置土石方尚未清除,而未依限恢復土地作原編定使用。㈡、關於新竹市○○段第1448、1449、1450、1451、1452、1453、1454、1455、1456地號等 9筆土地部分:因民眾陳情新竹市○○路 ○○○巷原宏金堆肥場對面農田堆置之剩餘土方,因大雨滑落地面阻塞通行,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於102年5月13日及同年月14日稽查,確認上揭 9筆土地確有堆置土方之違法事實,並經新竹市政府地政處人員於102年5月21日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函要求鄭金川清除,且於102年6月19日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執行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對鄭金川裁處行政罰鍰新臺幣 8萬元,並限期於裁處書送達之日起 2月內(鄭金川於102年6月20日收受裁處書)清除已堆填土石、恢復原狀;惟其屆期竟未改正,經新竹市政府地政處人員再度到場勘查,勘查結果為土石方尚未清除,復於103年5月9日以府地用字第 0000000000號函,告知鄭金川限期於103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清除土石方完竣;然經新竹市香山區公所於103年9月16日以香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查報並檢附103年9月12日現場照片顯示,該 9筆地號土地仍堆置土石方尚未清除,而未依限恢復土地作原編定使用。案經新竹市政府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鄭金川於調查、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2944號他卷第7頁、第41頁至第42頁、365號本院卷第18頁至第20頁)。

㈡、海埔段1376至1379地號等4筆土地部分:

1、新竹市環境保護局103年4月24日竹市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1份(2944號他卷第3頁至第4頁)。

2、新竹市環境保護局103年5月12日廢棄物管理稽(巡)查紀錄表影本1份(2944號他卷第33頁)。

3、新竹市政府103年5月13日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 1份及照片4張(2944號他卷第6頁、第9頁至第10頁)。

4、新竹市政府103年5月14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執行違反區域計畫案件裁處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2944號他卷第11頁至第12頁)。

5、新竹市政府 103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會勘通知單、送達證書及103年7月21日聯合會勘紀錄、土石堆置現況套繪地籍圖影本各1份暨照片2張(2944號他卷第13頁至第15頁)。

6、新竹市政府103年8月15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通知限期改善函及送達證書影本各 1份(2944號他卷第16頁至第17頁)。

7、新竹市香山區公所103年9月30日香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查報表影本各1份(2944號他卷第18頁至第19頁)。

8、103年11月4日拍攝之現場照片2張(2944號他卷第20頁)。

9、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104年4月8日竹市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104年4月13日處產農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104年4月20日處產農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影本各1份及所附現場照片9張(1279號他卷第2頁至4頁)。

㈢、新竹市○○段○○○○○○○○○○號等9筆土地部分:

1、新竹市環境保護局102年5月15日竹市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1份及所附照片7張(3000號他卷第3頁至第5頁)。

2、新竹市政府102年5月21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通知陳述函及送達證明書影本各1份(3000號他卷第6頁至第7頁)。

3、新竹市政府102年6月19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執行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影本及送達證書影本各 1份(3000號他卷第8頁至第9頁)。

4、新竹市政府 103年5月9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及所附照片4張(3000號他卷第10至第13頁)。

5、新竹市政府 103年7月9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會勘通知單、送達證書及103年7月21日會勘紀錄、土石堆置現況套繪地籍圖影本各1份暨照片4張(3000號他卷第14頁至第18頁)。

6、新竹市政府 103年8月8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3000號他卷第19頁至第20頁)。

7、新竹市香山區公所103年9月16日香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土地違規使用案件查報表影本各 1份(3000號他卷第23頁至第24頁)。

8、103年11月4日拍攝之現場照片2張(3000號他卷第25頁)。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鄭金川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 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新竹市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違反同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經新竹市政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仍未依限回復土地原狀,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另兼衡被告犯罪後於已坦承不諱、態度尚可、手段平和,並已清除部分土石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被告自白犯罪未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同法第455條之1第2 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業經檢察官為具體求刑如主文所示之刑,而被告亦當庭表示同意,是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1項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裁判日期: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