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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3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8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詩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偵字第7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1 年10月20日雙方協議離婚後,約定由被告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被告與告訴人因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事而涉訟,而心生怨懟,明知其於網際網路社群軟體之文章內容,均係公開狀態,為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日期,在不詳地點登入如附表所示之網際網路社群軟體,在該等社群軟體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代理人於104 年11月27日當庭對被告撤回告訴,並簽立撤回告訴狀,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子附表┌─┬─────┬────┬──────────────────────┐│編│日期 │社群軟體│內容 ││號│ │ │ │├─┼─────┼────┼──────────────────────┤│1 │103.6.13 │臉書 │跟禽獸住在同一屋簷下五年! ! ! ! ! 真令人毛骨││ │ │ │悚然~~~ │├─┼─────┼────┼──────────────────────┤│2 │103.11.6 │痞客邦 │「我們不能確保在人生的旅途中遇到這種low咖, ││ │ │ │但我們可以讓自己和孩子的未來更美好~~~」「我 ││ │ │ │倒要看看MTK要集滿多少民事官司的點數才要處理 ││ │ │ │那個爛咖」 │├─┼─────┼────┼──────────────────────┤│3 │104.1.23 │痞客邦 │「MTK敗類僅此一人絕無分號」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