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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智易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魏清

黃偉倡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

喬政翔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魏清、黃偉倡均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魏清、黃偉倡(下稱被告2 人)前任職於告訴人東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鄉○○○○路○○號2 樓),分別擔任告訴人公司之製造處廠長、品保部經理,被告郭魏清因職務上關係,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

2 所示之告訴人公司光纖開關產品製程以及光纖開關產品相關客戶交易條件之工商秘密(即扣案告訴人公司出貨單所載客戶交易條件資訊部分,被告郭魏清並將之彙整為電腦電子檔案),被告黃偉倡因職務上關係,利用電腦設備取得如附表編號3 至34所示告訴人公司光纖開關產品製程之秘密。被告2 人於任職告訴人公司時,均簽署保密切結書,對上開工商秘密及秘密負有保守秘密之義務,不得洩漏。被告郭魏清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2 月間,進入與告訴人公司從事相同光纖開關產品製造銷售之耀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耀名公司,址設新竹市○○路○○○ 巷○○弄○ 號)任職時,將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光纖開關產品製程以及光纖開關產品相關客戶交易條件等工商秘密電子檔案,利用電腦設備洩漏予耀名公司,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被告黃偉倡亦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1 年7 月18日,進入耀名公司任職時,將附表編號3 至34所示之光纖開關製程之秘密,洩漏予耀名公司,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因認被告郭魏清涉犯刑法第317 條、第318 條之2 的利用電腦設備洩漏工商秘密罪嫌,被告黃偉倡則涉犯刑法第318 條之1 的洩漏因利用電腦設備持有他人秘密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方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是以本件被告2 人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犯罪者,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其次,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

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郭魏清涉犯刑法第317 條、第318 條之2 的利用電腦設備洩漏工商秘密罪嫌、被告黃偉倡涉犯刑法第31

8 條之1 的洩漏因利用電腦設備持有他人秘密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翁福榮於偵查中之證述、扣案隨身碟之勘驗筆錄、被告2 人所簽立之員工保密切結書、被告黃偉倡寄予英商PE公司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所出具之「光開關產品之設計及製造」鑑定服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之被告2 人的隨身碟、出貨單2 本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2 人固均不否認其等先前任職於告訴人公司,分別擔任告訴人公司之製造處廠長、品保部經理,被告郭魏清因職務上關係,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文件以及光纖開關產品相關客戶交易條件,被告黃偉倡因職務上關係,利用電腦設備取得如附表編號3 至34所示之文件,且被告2 人於任職告訴人公司時,均簽署保密切結書,惟被告黃偉倡堅決否認有何洩漏因利用電腦設備持有他人秘密之犯行,被告郭魏清堅稱:附表所示之文件主要是給客戶稽核用,不算是機密技術資料,我們實際製作都是用口頭教,很多東西看附表所示之文件是做不出來,且之後耀名公司產品並未用到這些文件,全賴我負責改良教導等語(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35 頁至第135 頁反面、第142 頁);被告黃偉倡辯稱:我先前在告訴人公司負責文件管理,有將工作帶回家的需求,我把資料存在扣案之隨身碟裡,且是使用我的個人電腦,離職後,我將所有檔案交給交接人,電腦資料我沒有刪除,其後到耀名公司上班,我沒有將如附表編號3 至34所示之文件拿出來用等語(見本院智易字卷第30頁反面):被告黃偉倡之辯護人為被告黃偉倡辯護稱:光纖開關無法僅憑附表編號3 至34號所示之文件製作,且告訴人公司亦未就該等文件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難認屬工商秘密,而被告黃偉倡雖持有該等文件,然絕無洩漏之行為,耀名公司之產品全係被告郭魏清所指導等語。經查:

(一)被告2 人前任職於告訴人公司,被告郭魏清因職務上關係,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文件以及上開客戶交易條件,被告黃偉倡亦因職務上關係,利用電腦設備取得如附表編號

3 至34所示之文件,且被告2 人於任職告訴人公司時,均簽署保密切結書等情,業據證人張世昌、李沂庭、沈香吟、吳沛諺、張必琪、邱貞香、彭蕙芳於調查局訊問時、證人翁福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273號卷【下稱偵字卷】二第261 頁反面、第26

4 頁反面至第265 頁、第270 頁反面、第274 頁、第282 頁反面至第283 頁、第286 頁、第291 頁;本院智易字卷第11

3 頁反面至第114 頁、第115 頁反面、第131 頁),並有被告2 人所簽立之員工保密切結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一第87至90頁),且為被告2 人所不否認,是此部份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本件爭點可分為二部分,就被告郭魏清之部分,⑴附表編號

1 至2 所示之文件以及光纖開關產品相關客戶交易條件是否屬於刑法第317 條之「工商秘密」?⑵被告郭魏清是否有將上述文件及交易條件「洩漏」予他人;就被告黃偉倡之部分,⑴附表編號3 至34所示之文件是否屬於刑法第318 條之1的「秘密」?被告黃偉倡是否有將上述文件「洩漏」予他人?以下分述之。

1、被告郭魏清部分

(1)光纖開關產品相關客戶交易條件是否屬於「工商秘密」①刑法第317 條規定之「工商秘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

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在經濟效益之保護,是否為工商秘密,非僅由營業人主觀上認為秘密為斷,仍須在客觀上有一定之私密性,非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技術,始足當之。又參酌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的定義,其謂: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以該法所稱之營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是以,「工商秘密」亦須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與「保密措施」等要件。

②工商秘密所要求之「秘密性」,係指非涉及該領域之人所知

悉者,須衡量該資訊是否經所有人以相當努力所獲得、該資訊是否未曾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在適當之管理下該領域之人是否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等,綜合判斷之。至於客戶資訊之取得如係經由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之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者,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等,固足認係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惟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可言;又市場中之商品交易價格並非一成不變,銷售價格之決定,復與成本、利潤等經營策略有關,於無其他類如以競爭對手之報價為基礎而同時為較低金額之報價,俾取得訂約機會之違反產業倫理或競爭秩序等特殊因素介入時,亦難以該行為人曾接觸之商品交易價格資訊逕認具有經濟價值,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之出貨單2 本為被告郭魏清所有,係被告郭魏清在告訴人公司任職時,因業務所需之資料,其上記載告訴人公司往來之廠商名稱、聯絡人、聯絡方式、料號、品名型號、單價、總價、出貨日期,至扣案之被告郭魏清所有的隨身碟內檔名為「客戶資料」、「客戶資料1 」者,其上記載客戶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單價、出貨日期,該檔案係被告郭魏清自扣案之出貨單所整理成之表格,業經被告郭魏清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偵字卷三第427至428 頁),並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屬實,而有勘驗筆錄

1 份附卷可查(見偵字卷三第427 至428 頁),復有扣案之出貨單2 本以及被告郭魏清之隨身碟可佐,則其上僅記載客戶名稱、聯絡方式、所訂購產品之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出貨日期,該等資訊係單純之訂購資料,並非告訴人公司經過分析、整理之有關客戶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亦或是告訴人公司產品價格之影響因素與決定過程(如客戶訂購之數量、與客戶之親疏、市場相同或相似產品之報價)等特殊資訊,易言之,該等資料僅為一般日常商品交易中客戶均會提供予賣方之名稱、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係由客戶在交易時所提供,以及告訴人公司提供予客戶之報價,告訴人公司取得該等資料無須花費長時間之精神或複雜之蒐集,難謂該等資訊具有秘密性,而為告訴人公司之工商秘密,是光纖開關產品相關客戶交易條件非屬「工商秘密」之事實,自堪認定。

(2)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文件是否屬於工商秘密①證人翁福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所示之文件是光纖開關

的製程(製造程序),係告訴人公司人員在美國研發3 年,88年回臺灣後才開始商品化以及量產,就我所知,在美國的開發包括產品開發以及製程開發,即開發完產品後,進入所謂的生產,生產則需要製造的程序,這需要不斷的實驗、改善,歷時3 年以後開始量產,這些製作流程非常繁複且涉及許多參數,比方說電壓、角度、時間、溫度等,經過多人不斷失敗的嘗試,所以這些製程在網路上絕對無法搜尋到,告訴人公司在開始量產後,即有提供製程給作業員參考,尚且,這些文件會不斷更新;在臺灣生產光纖開關產品的公司除了告訴人公司外,只有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雖然都是光纖開關,但產品結構與告訴人公司所生產的不同,因此這些製程絕對是告訴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具有商業價值,被告郭魏清也有參與部分製程文件的修改等語(見本院智易字卷第

109 頁反面、第111 頁至第111 頁反面、第113 頁);證人李沂庭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我擔任告訴人公司課長期間,工程部會進行改善製程的工程實驗,如果執行後發現實驗數據良好,會再請製造處在生產線執行工程實驗,如果生產線的實驗結果,也確實能夠提高產量或增加良率,被告郭魏清或工程師就會請我向文件管制中心調閱既有版本的光纖開關製程之管理作業規範做稿本修訂,再依核可後的稿本印製修訂後之作業規範,送被告郭魏清及總經理簽核,經確認無誤後,才會正式修改作業規範,並編定版別,將新版作業規範的印製及網路版本存放在文件管制中心,並將既有版本作業規範返還文件管制中心;最早版本的光纖開關製程之作業規範是由何人製作我不清楚,但我知道目的是作為生產線製程及良率改善的標準作業流程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65 頁);證人吳沛諺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我負責光纖開關產品之組裝業務,告訴人公司有提供1x2 光纖開關操作流程規範手冊予產線人員閱讀,我進入告訴人公司即有該手冊,至於由何人製作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74 至第275 頁)。

②由上開證人之證(陳)述可知,告訴人公司自成立以來確實

投入大量勞力、時間、費用進行光纖開關製程之研發,並以文字記錄該等製程,其後亦持續進行良率改善以及產量提升之實驗,並且修訂該等製程文件,告訴人公司之作業員即依循該等製程文件從事生產線工作,則該等文件因告訴人公司投入心力研發、改善而具有獨特性、產品競爭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秘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佐以告訴人公司於員工任職之初,即會要求簽立員工保密切結書,其上更載明產品之設計、組合、製造及流程,包括過去使用或現正使用或發展階段之相關資料係屬於公司機密資料,而告訴人公司設有文件管制中心,經頒佈發行之文件,由文件管制中心建立「文件管制總覽表」管制文件最新的版本狀態,告訴人公司另制定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其中製造流程屬於等級B 之管制機密,對外分發內頁須有標示「東盈光電科技機密」之DO NOT COPY ,需經一級主管簽核通過始得申請複印,業據證人李沂庭於調查局訊問時陳述明確(見偵字卷二第265 頁),並有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1 份、員工保密切結書6 份在卷足憑(見偵字卷一第87至88頁;偵字卷二第25

1 頁至第251 頁反面、第269 頁至第269 頁反面、第279 頁至第279 頁反面、第289 頁至第289 頁反面、第293 頁至第

293 頁反面、第361 至363 頁),輔以扣案之被告郭魏清所有的隨身碟內檔名為「1x2 mose Manufacture ProcessFlow」、「1x2 optical switch structure」者,其內容為產品之詳細製作過程,並載明東盈光電技術資訊,未經許可不得翻印、複製,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屬實,而有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參(見偵字卷三第428 頁),復有扣案之被告郭魏清的隨身碟可佐,則告訴人公司既然設有文件管制中心並制定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就公司所頒佈發行之文件依照來源、機密等級分門別類,由文件管制中心保管,並限制可接觸機密文件的對象,且於文件上標明機密等類似字樣,足認告訴人公司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文件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③綜上所述,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文件符合「秘密性」、「

經濟性」以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該等文件屬於工商秘密之事實,亦堪認定。

(3)被告郭魏清是否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文件洩漏予不知秘密之人①刑法第317 條之洩漏工商秘密,除了客體須為「工商秘密」

外,客觀上必須有「洩漏秘密」之行為,而所謂「洩漏秘密」係指宣洩於不知秘密之人,使其得知得見者而言。洩漏之方法並無限制,舉凡文字、言語、動作等均在所不問,然洩漏之對象必須是本來不知道該秘密之人。

②證人李沂庭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被告郭魏清在耀名公司擔

任廠長,負責統籌管理所有生產線上事項,我有依照被告郭魏清的指導製造耀名公司的產品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66 頁至第266 頁反面);證人沈香吟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耀名公司產品技術部分都是由被告郭魏清負責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71 頁反面);證人吳沛諺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被告郭魏清負責耀名公司西大路所有業務的管理,就我認知,耀名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的光纖開關產品之製程有80% 至90% 相同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76 至277 頁);證人張必琪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被告郭魏清在耀名公司擔任廠長,負責公司大小事情,我有將部分在告訴人公司習得之製程工作技能使用在耀名公司的產品上,耀名公司與告訴人公司的光纖開關產品製程是類似等語(見偵字卷第283 頁反面至第284 頁);被告郭魏清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偵字卷一第120 頁照片中所示之「1x2 光纖開關」確實是耀名公司的產品,平常生產前都是由我指導證人李沂庭、張必琪、沈香吟、邱貞香、吳沛諺、彭蕙芳(下稱證人李沂庭等6 人)等人製作(見偵字卷二第245 頁),從以上之陳(供)述可知,被告郭魏清於耀名公司擔任廠長一職,負責指導生產線之光纖開關生產,堪認被告郭魏清有將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文件使證人李沂庭等6 人知悉。

③然證人張世昌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耀名公司除了我以外,

其餘員工共8 人,耀名公司由我負責出資,我也有負責設計產品外殼,但產品規格及製造部分,是由被告郭魏清負責等語(見偵字卷第263 頁);證人李沂庭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我在告訴人公司任職期間,負責既有製程改善、良率提升以及操作機台生產設備,因而會接觸告訴人公司光纖開關製程等文件,耀名公司老闆是證人張世昌,員工包括擔任廠長之被告郭魏清、擔任經理的被告黃偉倡,以及擔任作業員之證人張必琪、沈香吟、邱貞香、吳沛諺、彭蕙芳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64 頁反面至第265 頁、第266 頁);證人沈香吟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我在告訴人公司任職期間擔任製造處技術員,負責光纖開關產品之組裝及簡易光纖開關製程,因而在工作範圍內有接觸到光纖開關製程的文件,而耀名公司產品技術部分,由被告郭魏清負責,被告黃偉倡負責接洽業務及採購,證人李沂庭負責報表及產品最原始的組裝,證人張必琪負責光纖切割及前階段的處理,證人邱貞香、吳沛諺及彭蕙芳負責光纖開關製程的組裝,我則是負責光纖開關製程組裝後的測試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70 頁反面至第272 頁);證人吳沛諺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我在告訴人公司任職期間擔任製造處技術員,負責光纖開關產品之組裝並熟悉相關製程,告訴人公司有提供操作流程規範手冊予產線人員共同閱讀,至於耀名公司部分,證人張世昌是老闆,被告郭魏清負責所有業務管理,被告黃偉倡負責產品及客戶管理,證人李沂庭負責組裝模具及生產報表輸入,證人張必琪負責光纖線裁切、清潔,證人沈香吟負責成品測試,證人邱貞香、彭蕙芳與我負責光纖線放進模具,進行對光、點膠、封裝等步驟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74 頁、第276 至277 頁);證人張必琪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我在告訴人公司任職期間擔任製造處技術員,負責光纖開關製程中的對光製程,我有接觸及知悉光纖開關製程、製作作業規範等資料,該等資料並放置在我們工作場所內,任何人都可拿到,耀名公司有廠長即被告郭魏清,負責公司大小事情,被告黃偉倡負責對外業務,證人李沂庭負責組裝、證人沈香吟負責測試,證人邱貞香、吳沛諺、彭蕙芳負責對光,我負責光纖剪裁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83 至284 頁);證人邱貞香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

我在告訴人公司任職期間擔任製造處技術員,負責光纖開關的對光校正、黏裝業務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85 頁反面);證人彭蕙芳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我在告訴人公司任職期間一直擔任製造處技術員,進行零件組裝工作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90 頁反面);證人翁福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能接觸到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主要是生產業作業人員,因為我們可能貼圖案在上面等語(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33 頁);證人即被告郭魏清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耀名公司的成員除了出資的證人張世昌以及我以外,還有證人李沂庭等6 人與被告黃偉倡,除了被告黃偉倡是做品管,證人李沂庭等6 人都是作業員等語(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41 頁),互核上開證人之證(陳)述,耀名公司員工除了老闆即證人張世昌外,分別是擔任廠長的被告郭魏清,負責品管、業務推廣的被告黃偉倡,以及擔任作業員的證人李沂庭等6 人,又證人李沂庭等6 人前於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均有接觸到光纖開關製程之文件或內容,而被告郭魏清於任職耀名公司期間,雖有將附表編號

1 至2 所示文件之內容使證人李沂庭等6 人知悉,惟證人李沂庭等6 人先前於告訴人公司既然已知悉該等文件內容,難謂其等屬於「不知秘密之人」。至證人張世昌雖為耀名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郭魏倡有使其知悉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文件。

(4)綜上所述,光纖開關產品相關客戶交易條件非屬刑法第317條所示之「工商秘密」,而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文件所屬刑法第317 條之「工商秘密」,然被告郭魏清並未使不知秘密之人知悉。故被告郭魏清所為與刑法第317 條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2、被告黃偉倡部分

(1)附表編號3 至34所示之文件是否屬於刑法第318 條之1 的秘密①刑法第318 條之1 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

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千元以下罰金。本條所謂「秘密」,未若刑法第317 條、第318 條所規定限於工商秘密,亦未如營業秘密法第2 條第

3 款規定營業秘密應有「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之限制,舉凡法益持有人不欲讓他人知悉之內容或事項,且就一般人觀點,亦認屬秘密之個人事項者,即屬刑法第318 條之1所欲規範之秘密。

②扣案之被告黃偉倡所有之隨身碟內如附表編號3 至34文件名

稱欄所示之檔案,其內容為產品之詳細製作過程,其上記載東盈光電技術公司資訊不得複製流出等情,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屬實,而有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參(見偵字卷三第

429 至432 頁),又該等文件前經告訴人公司研發,其後亦持續進行良率改善以及產量提升之實驗,以及修訂該等製程文件,告訴人公司之作業員即依循該等製程文件從事生產線工作,業如上述,則該等文件因告訴人公司投入心力研發、改善而具有獨特性、產品競爭性,衡情一般公司經營者應不欲該類文件外洩予同一類型而具有競爭關係之其他公司與之競爭,自屬告訴人公司之秘密無誤,是辯護人辯護稱:該等文件非屬「工商秘密」等語,容有誤會。

(2)被告黃偉倡是否有洩漏「秘密」之行為①所謂洩漏,必須是行為人將秘密洩漏予他人得悉,倘行為人

僅將其原已持有之他人未經公開資訊予以移置他處,而未使他人得悉,則不成罪。

②耀名公司之產品係由被告郭魏清指導證人李沂庭等6 人所生

產,而被告黃偉倡於耀名公司擔任品管、推廣業務一職,並未實際從事生產線上工作,業如上述,耀名公司產品製程既然主要係透過被告郭魏清指導,被告黃偉倡既僅從事品管、推廣業務,顯無使用附表編號3 至34所示相關產品製程資料之必要性,是其是否有洩漏如附表編號3 至34之文件,不無疑問,自難僅憑被告黃偉倡位在耀名公司之辦公處所扣得其所有之隨身碟,其內含有告訴人公司之如附表編號3 至34所示之文件,即遽為不利於被告黃偉倡之認定,故被告黃偉倡辯稱,其無洩漏附表編號3 至34所示之文件等語,尚屬有據。

(3)綜上所述,被告黃偉倡雖持有如附表編號3 至34所示屬刑法第318 條之1 的祕密文件,並於被告黃偉倡位在耀名公司之辦公處所扣得之,然除此之外,卷內並無其他事證足以佐證被告黃偉倡有將上開秘密提供予第三人之洩漏行為。

五、綜上,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郭魏清涉犯涉犯刑法第317 條、第318 條之2 的利用電腦設備洩漏工商秘密罪嫌,被告黃偉倡涉犯刑法第318 條之1 的洩漏因利用電腦設備持有他人秘密罪,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2 人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 人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苗澂附表:

┌──┬─────────┬────┬─────────────┐│編號│ 文 件 名 稱 │內容摘要│電子檔案儲存載具及存取路徑││ │ │ │ │├──┼─────────┼────┼─────────────┤│ 1 │1x2 mose │光纖開關│扣案被告郭魏清所有之隨身碟││ │Manufacture │製程 │:依序打開「JDSU」、「 ││ │Process Flow │ │Final 」資料夾 │├──┼─────────┼────┼─────────────┤│ 2 │1x2 optical switch│光纖開關│同上 ││ │structure │製程 │ │├──┼─────────┼────┼─────────────┤│ 3 │IP036-D 1x1-1x2 │光纖開關│扣案被告黃偉倡所有行動硬碟││ │switch alignment組│製程 │:依序打開「yiting」、「製││ │裝作業範修改 │ │造專案」、「trainning 」、││ │ │ │「1x2 作業規範0517」、「 ││ │ │ │align-已修改」資料夾 │├──┼─────────┼────┼─────────────┤│ 4 │IP035-D 1x1-1x2 │光纖開關│扣案被告黃偉倡所有行動硬碟││ │switch alignment組│製程 │:依序打開「yiting」、「製││ │裝作業規範修改 │ │造專案」、「trainning 」、││ │ │ │「1x2 作業規範0517」、「 ││ │ │ │pre-已修改」資料夾 │├──┼─────────┼────┼─────────────┤│ 5 │IP027-D 1x4&4x1 │光纖開關│扣案被告黃偉倡所有行動硬碟││ │optical switch組裝│製程 │:依序打開「alanhu ang」、││ │作業規範 │ │「document」、「0000-0000 ││ │ │ │」、「文件管制」、「三階規││ │ │ │範」、「製造部 (ip) 」等資││ │ │ │料夾 │├──┼─────────┼────┼─────────────┤│ 6 │IP032-D 2x4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封裝組裝作業│製程 │ ││ │規範 │ │ │├──┼─────────┼────┼─────────────┤│ 7 │IP033-F 2x4 osw │光纖開關│同上 ││ │housing封裝組裝作 │製程 │ ││ │業規範 │ │ │├──┼─────────┼────┼─────────────┤│ 8 │IP034-H 1x1,1x2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封裝組裝作業│製程 │ ││ │規範 │ │ │├──┼─────────┼────┼─────────────┤│ 9 │IP035-L 1x1,1x2 │光纖開關│同上 ││ │osw housing組裝作 │製程 │ ││ │業規範 │ │ │├──┼─────────┼────┼─────────────┤│ 10 │IP036-H 1x1,1x2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 alignment封│製程 │ ││ │裝組裝作業規範 │ │ │├──┼─────────┼────┼─────────────┤│ 11 │IP037-C switch │光纖開關│同上 ││ │之組裝作業規範 │製程 │ │├──┼─────────┼────┼─────────────┤│ 12 │IP040-F 2x4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 alignment組│製程 │ ││ │裝作業規範 │ │ │├──┼─────────┼────┼─────────────┤│ 13 │IP048-B 2x2 │光纖開關│同上 ││ │optical switch組裝│製程 │ ││ │作業規範 │ │ │├──┼─────────┼────┼─────────────┤│ 14 │IP054-A Mini 1x1 │光纖開關│同上 ││ │,1x2 osw housing │製程 │ ││ │組裝作業規範 │ │ │├──┼─────────┼────┼─────────────┤│ 15 │IP055-A Mini 1x1 │光纖開關│同上 ││ │,1x2 switch │製程 │ ││ │alignment組裝作業 │ │ ││ │規範 │ │ │├──┼─────────┼────┼─────────────┤│ 16 │IP056-A Mini 1x1 │光纖開關│同上 ││ │,1x2 2x4 switch封 │製程 │ ││ │裝組裝作業規範 │ │ │├──┼─────────┼────┼─────────────┤│ 17 │IP032-B 2x4 │光纖開關│扣案被告黃偉倡所有行動硬碟││ │switch封裝組裝作業│製程 │:依序打開「document」、「││ │規範 │ │0000-0000 」、「otherdata ││ │ │ │」「沂庭」、「規範」、「 ││ │ │ │2011年資料」 │├──┼─────────┼────┼─────────────┤│ 18 │IP032-C 2x4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封裝組裝作業│製程 │ ││ │規範 │ │ │├──┼─────────┼────┼─────────────┤│ 19 │IP033-D 2x4 │光纖開關│同上 ││ │OSW housing封裝組 │製程 │ ││ │裝作業規範 │ │ │├──┼─────────┼────┼─────────────┤│ 20 │IP034-F 1x1,1x2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封裝組裝作業│製程 │ ││ │規範 │ │ │├──┼─────────┼────┼─────────────┤│ 21 │IP034-G 1x1,1x2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封裝組裝作業│製程 │ ││ │規範 │ │ │├──┼─────────┼────┼─────────────┤│ 22 │IP035-H 1x1,1x2 │光纖開關│同上 ││ │OSW housing封裝組 │製程 │ ││ │裝作業規範 │ │ │├──┼─────────┼────┼─────────────┤│ 23 │IP035-I 1x1,1x2 │光纖開關│同上 ││ │OSW housing封裝組 │製程 │ ││ │裝作業規範 │ │ │├──┼─────────┼────┼─────────────┤│ 24 │IP036-F 1x1,1x2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 alignment封│製程 │ ││ │裝組裝作業規範 │ │ │├──┼─────────┼────┼─────────────┤│ 25 │IP036-G 1x1,1x2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 alignment封│製程 │ ││ │裝組裝作業規範 │ │ │├──┼─────────┼────┼─────────────┤│ 26 │IP040-D 2x4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 alignment組│製程 │ ││ │裝作業規範 │ │ │├──┼─────────┼────┼─────────────┤│ 27 │IP040-E 2x4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 alignment組│製程 │ ││ │裝作業規範 │ │ │├──┼─────────┼────┼─────────────┤│ 28 │IP027-C 1x4&4x1 │光纖開關│扣案被告黃偉倡所有行動硬碟││ │optical osw組裝作 │製程 │:依序打開「document」、「││ │業規範 │ │0000-0000 」、「文件管制」││ │ │ │資料夾 │├──┼─────────┼────┼─────────────┤│ 29 │IP034-D │光纖開關│扣案被告黃偉倡所有行動硬碟││ │switch封裝組裝作業│製程 │:依序打開「steve 」、「 ││ │規範 │ │ISO 文件」、「三階規範」、││ │ │ │「Word規範」、「製造部」資││ │ │ │料夾 │├──┼─────────┼────┼─────────────┤│ 30 │IP035-D 1x1,1x2 │光纖開關│同上 ││ │OSW housing封裝組 │製程 │ ││ │裝作業規範 │ │ │├──┼─────────┼────┼─────────────┤│ 31 │IP036-D 1x1,1x2 │光纖開關│同上 ││ │switch alignment封│製程 │ ││ │裝組裝作業規範 │ │ │├──┼─────────┼────┼─────────────┤│ 32 │IP037-A switch │光纖開關│同上 ││ │之組裝作業規範 │製程 │ │├──┼─────────┼────┼─────────────┤│ 33 │IP038-A光開關 │光纖開關│同上 ││ │保護模組作業規範 │製程 │ │├──┼─────────┼────┼─────────────┤│ 34 │IP039-A │光纖開關│同上 ││ │1x2 OSW(JDSU)加 │製程 │ ││ │電路板作業規範 │ │ │└──┴─────────┴────┴─────────────┘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裁判日期:201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