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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1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 告 潘潔蒂被 告 鄧素琦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8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補充理由狀、起訴(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起訴(刑事附民事賠償)狀、答辯狀、追告狀、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答辯狀所載。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