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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單聲沒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俊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7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761號林俊彥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依法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仿冒NIKE商標褲子29件、衣服29件(含採樣購得證物1件)、脖圍1件、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衣服92件、套裝4套、紙盒1包、仿冒ADIDAS商標帽子2件、脖圍2件等物,分別經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誤載為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提出之鑑定結果,認上開查扣物品,均分別係仿冒上開公司申請、註冊或經授權使用之商標圖樣之產品,有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影本等在卷可稽,故上開查扣物,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與商標權人相同之註冊商標之物,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尚不因被告主觀上是否欠缺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而影響該等仿冒商品之性質,是本案之上揭扣案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二、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立法院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刑法第36條、第38條、第40條,增訂同法第37條之1、第37條之2 、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第40條之2 條條文,刪除同法第34條、第39條、第40條之1條文,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公布,又立法院於105年5 月27日修正刑法第38條之3條文,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而上開刑法條文之修正、增訂及刪除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 項定有明文。因特別法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錯綜複雜,而刑法既已整體且全盤修正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詳如上述,是有關沒收實體之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據此,早於上開刑法條文之修正、增訂及刪除之施行日即105年7月1 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等沒收實體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且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乃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 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 日起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沒收實體規定係經行政院院於101年3 月26日以臺經字第1010011767號令發布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揆諸上開說明,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105年7月1 日起不再適用,因而在違反商標法案件中有關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刑法沒收實體之規定。再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扣案物之沒收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之沒收實體規定。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林俊彥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9月14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76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於104 年10月2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32至133頁,單聲沒卷第4頁)。

㈡、而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4年度保字第00430號編號1至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22 頁)均係被告所有並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且分別為仿冒「ADIDAS」、「NIKE」、「UNDER ARMOUR」等註冊商標之仿品,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陳明在卷(見偵卷第14至16頁、第115至11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梁惠璽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各3份、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103年11月3日鑑定報告書、鑑別委任狀、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7日回函各1份、「NIKE」產品鑑定書5 紙、「UNDERARMOUR」鑑定報告2份、昂德亞摩公司103年12月18日授權書、露天拍賣網頁資料、進貨訂單資料各1 份及現場搜索暨扣案物照片14張(見偵卷第19頁、第47至51頁、第25至30頁、第20頁、第23頁、第24頁、第31至35頁、第41至44頁、第45頁、第52至58頁、第94至96頁、第98至104 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UNDER ARMOUR商標紙盒1包(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4年度保字第00430號編號8,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23 頁),衡諸品牌買賣交易多以品牌外盒包裝商品之常情,應係被告所有並用以包裝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4、5之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衣服及套裝之物,縱扣案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物未經鑑定是否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仍為供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據此,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意旨雖未援引上開規定作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惟其聲請宣告沒收之旨,既於法有據,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衣服1件(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4年度保字第00430號編號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23 頁),雖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然現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已不再適用,而應優先適用刑法,故該仿冒NIKE商標衣服1 件,已非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之專科沒收之物。而該仿冒NIKE商標之衣服

1 件,係警方蒐證購買,此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案件移送書內載明「含採樣購得證物1 件」,及卷內新竹地檢署104年度保字第00430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所示之仿冒NIKE商標衣服1 件備註欄亦載明「採樣購得證物」,足認該仿冒NIKE商標衣服1 件係警方為蒐證而購買取得,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而屬該購買人所有。又該仿冒NIKE商標之衣服 1件,縱曾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既經購買人購入取得,而現行商標法並無禁止消費者單純持有仿冒商標物品之規定,即非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而取得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不符,即難以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於商標法另行修正前,應優先適用刑法規定,該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衣服1 件已非被告所有,亦非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而取得之犯罪所用之物,復非被告犯罪所得或禁止任何人持有之違禁物,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 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仿冒NIKE商標褲子 │29件│①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 │ │ │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 │ │ │ 竹地檢署)104年度保 ││ │ │ │ 字第00430號編號1。 ││ │ │ │②註冊審定號:00000000││ │ │ │ 號、00000000號。 ││ │ │ │③授權使用商標權人:必││ │ │ │ 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仿冒NIKE商標衣服 │28件│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 │ │ │ 104年度保字第00430號││ │ │ │ 編號2。 ││ │ │ │②註冊審定號:00000000││ │ │ │ 號、00000000號。 ││ │ │ │③授權使用商標權人:必││ │ │ │ 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仿冒NIKE商標脖圍 │1件 │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 │ │ │ 104年度保字第00430號││ │ │ │ 編號3。 ││ │ │ │②註冊審定號:00000000││ │ │ │ 號。 ││ │ │ │③授權使用商標權人:必││ │ │ │ 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衣服│92件│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 │ │ │ 104年度保字第00430號││ │ │ │ 編號4。 ││ │ │ │②註冊審定號:00000000││ │ │ │ 號、00000000號。 ││ │ │ │③商標權人:昂德亞摩公││ │ │ │ 司。 │├──┼────────────┼──┼───────────┤│ 5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套裝│4套 │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 │(一套含長褲及長袖上衣各│ │ 104年度保字第00430號││ │1件) │ │ 編號5。 ││ │ │ │②註冊審定號:00000000││ │ │ │ 號、00000000號。 ││ │ │ │③商標權人:昂德亞摩公││ │ │ │ 司。 │├──┼────────────┼──┼───────────┤│ 6 │仿冒ADIDAS商標帽子 │2件 │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 │ │ │ 104年度保字第00430號││ │ │ │ 編號6。 ││ │ │ │②註冊審定號:00000000││ │ │ │ 號。 ││ │ │ │③商標權人:阿迪達斯公││ │ │ │ 司。 │├──┼────────────┼──┼───────────┤│ 7 │仿冒ADIDAS商標脖圍 │2件 │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 │ │ │ 104年度保字第00430號││ │ │ │ 編號7。 ││ │ │ │②註冊審定號:00000000││ │ │ │ 號。 ││ │ │ │③商標權人:阿迪達斯公││ │ │ │ 司。 │├──┼────────────┼──┼───────────┤│ 8 │UNDER ARMOUR商標紙盒 │1包 │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 │ │ │ 104年度保字第00430號││ │ │ │ 編號8。 │└──┴────────────┴──┴───────────┘

裁判日期:201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