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8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相萬
陳相量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冠華律師
黃秋田律師被 告 郭錦龍選任辯護人 徐原本律師被 告 陳泰鴻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被 告 尤世邑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70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6 年度偵字第101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相萬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GPS 天線旋轉器壹支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陳相量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GPS 天線旋轉器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參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郭錦龍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泰鴻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尤世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泰鴻前曾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7 月11日以96年度訴字第70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
3 月又15日,於97年8 月1 日確定,並於98年1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
二、陳相萬、陳相量係兄弟,渠等2 人分別係新竹籍「順利泰66
8 號」漁船(編號:CT-0000000號)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編號:CT-0000000號)之船主,且互相擔任對方漁船之船長,均負責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包括申購優惠漁船用油在內之所有船務運作;又郭金珍(業於106 年11月7 日死亡,另案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係新竹籍漁船「海德億號」(編號:CT-0000000號)之船主,且與其子郭錦龍先後擔任船長,均負責前揭「海德億號」漁船之包括申購優惠漁船用油在內之所有船務運作;又陳泰鴻於係新竹籍漁船「昌盛陸號」之船主,且自102 年
8 月起至103 年6 月止僱用尤世邑擔任該漁船船長,渠等均負責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包括申購優惠漁船用油在內之所有船務運作。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及尤世邑等人均明知: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享有優惠油價之補貼款;且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申請裝設漁船航程紀錄器(Voyage Data Recorder;以下簡稱VDR ),於漁船加油時,由加油站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農委會漁業署之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漁船VDR 記錄之航行浬程、作業時數,計算出優惠漁業用油之核配量,漁船再於核配量內加油,農委會漁業署則依據申報之加油量等相關資料審核,據以撥付補貼款項予各該加油站;又漁船於裝設VDR 後不得擅自拆卸或移置以偽造、變造航程資料(參見前揭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4 、6 、13、14條)等內容。
三、陳相萬、陳相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單一犯意聯絡,於97年2 月5 日之前某日,擅自將農委會漁業署原裝設在「順利泰668 號」漁船駕駛艙頂之VDR 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而於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該VDR 天線仍隨電動馬達而旋轉振動,以此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提供前揭「順利泰668號」漁船所裝設之VDR 予加油站之不知情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後,誤認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係屬真實,因而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陳相萬及陳相量因此詐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優惠漁業用油,總計溢領優惠漁業用油為5,567,938.13公升,合計詐得如附表一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即相當於新臺幣(下同)17,046,796元之不法利益。
四、陳相萬、陳相量復均另行起意,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單一犯意聯絡,於98年12月7 日之前某日,亦擅自將農委會漁業署原裝設在「順利泰818 號」漁船駕駛艙頂之VDR 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而於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該VDR 天線仍隨電動馬達而旋轉振動,以此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提供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所裝設之VDR 予加油站之不知情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後,誤認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係屬真實,因而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陳相萬及陳相量因此詐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優惠漁業用油,總計溢領優惠漁業用油為5,042,820.77公升,合計詐得如附表二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即相當於16,337,146元之不法利益。
五、郭錦龍與其父親郭金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單一犯意聯絡,於101 年9 月19日之前某日,擅自將農委會漁業署原裝設在「海德億號」漁船駕駛艙頂之VDR 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船桅頂端,而於前揭「海德億號」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以人力搖晃附著VDR 天線之桅杆,以此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提供前揭「海德億號」漁船所裝設之VDR 予加油站之不知情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後,誤認前揭「海德億號」漁船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係屬真實,因而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郭錦龍與郭金珍因此詐購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優惠漁業用油,總計溢領優惠漁業用油數量為1,227,437 公升,合計詐得如附表三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即相當於4,305,191 元之不法利益。
六、陳泰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單一犯意,於101 年12月10日之前某日,擅自將農委會漁業署原裝設在「昌盛陸號」漁船駕駛艙頂之VDR 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船桅頂端;尤世邑則自102 年11月月間至103 年7 月間擔任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船長後,與陳泰鴻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單一犯意聯絡,均於前揭「昌盛陸號」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以不詳方式使VDR 天線旋轉振動,以此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尤世邑所參與部分則係於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提供前揭「昌盛陸號」漁船所裝設之VDR 予加油站之不知情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後,誤認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係屬真實,因而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陳泰鴻因此或單獨或與尤世邑共同詐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優惠漁業用油,陳泰鴻總計溢領優惠漁業用油為927,756 公升,合計詐得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相當於優惠用油補貼款即3,255,322 元之不法利益(尤世邑部分則係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所示共計優惠漁業用油為422,320.48公升,合計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即相當於1,498,623 元之不法利益)。
七、嗣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獲報後,通知陳相萬及陳相量等人於103 年9 月25日、郭錦龍於103 年10月9 日、陳泰鴻於103 年10月24日及尤世邑於103 年12月30日分別到案說明,並於103 年9 月25日扣得陳相萬所提出原裝置在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上之GPS 天線旋轉器1 支;且發現前揭「海德億號」漁船及「昌盛陸號」漁船擅自將VDR 天線移置在桅杆頂端,因而循線查悉上情。又經農委會分別函知後,陳相萬於107 年3 月5 日就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部分繳回所詐得補貼款即相當於600,000 元之不法利益;另陳相量亦於同日就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繳回所詐得補貼款即相當於1,000,000 元之不法利益。
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除被告郭錦龍之辯護人對於被告郭錦龍於
103 年10月9 日調查筆錄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暨被告陳泰鴻之辯護人對於被告陳泰鴻於103 年10月24日調查筆錄所記載:我曾經為了測試航程紀錄器有無故障,在新竹南寮漁港內,將天線固定在船頂玻璃纖維桿的頂端」等情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外(詳下述),其餘亦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及尤世邑等人暨被告陳相量、郭錦龍及陳泰鴻等之辯護人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並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見易字第288 號卷一第80、
81、241 、242 、335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查被告郭錦龍於103年10月9日調查筆錄部分業據本院於
107 年3 月19日當庭勘驗,並製作被告郭錦龍於103 年10月9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接受詢問全部內容之勘驗筆錄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附卷可憑(見易字第288 號卷二第58至80頁),被告郭錦龍及其辯護人均陳稱對該份勘驗筆錄並無意見等語在卷,是以被告郭錦龍於103 年10月9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接受詢問內容自以本院前揭勘驗筆錄為準。又查被告陳泰鴻於103年10月24日調查筆錄部分亦據本院於106 年10月18日當庭提示勘驗內容並製作被告陳泰鴻於103 年10月2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接受詢問全部內容之勘驗筆錄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附卷可憑(見易字第288 號卷一第192 至222 頁),被告陳泰鴻及其辯護人均陳稱對該份勘驗筆錄並無意見等語在卷,是以被告陳泰鴻於103 年10月2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接受詢問內容自以本院上揭勘驗筆錄為準,從而應認被告郭錦龍於103 年10月9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調查時之陳述(見易字第288 號卷二第58至80頁)及被告陳泰鴻於103 年10月2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調查時之陳述(見易字第288 號卷一第192 至222 頁)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至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等,被告等人暨被告陳相量、郭錦龍及陳泰鴻等人之辯護人等均不爭執,且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等及被告陳相量、郭錦龍及陳泰鴻等人之辯護人等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二、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固均不否認渠等分別為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船主,且互相擔任對方漁船之船長;渠等有以如事實欄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述分別將裝設在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駕駛艙頂之VDR 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而於前揭「順利泰
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分別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該VDR 天線仍隨電動馬達而旋轉振動,而以此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再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21 至153 號部分(即原併案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21 至123 號部分、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30號部分)所示之日期,暨於如附表二編號11
7 至151 號部分(即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至35號部分)所示之日期,均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分別提供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所裝設之VDR予加油站之不知情人員,連接站內電腦及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讀取後,誤認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一編號121 至153 號部分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暨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二編號117 至151 號部分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等均屬真實,因而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因此分別詐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21 至153 號部分暨如附表二編號
117 至151 號部分等所示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21 至153 號部分暨如附表二編號117 至151 號部分等所示之不法利益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以上開將駕駛艙頂之VDR 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於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號」漁船未實際作業時,該VDR 天線仍隨電動馬達而旋轉振動藉以虛增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之方式,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0 、154 、155 號(即原併案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 至120 、124 、125 號)、附表二編號1 至116 、15
2 至155 號(即原併案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至120 號)等所示日期,前往加油站,並提供VDR 內所記載之不實作業時數,因而詐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0 、154 、155 號、附表二編號1 至116 、152 至155 號等部分所示優惠漁業用油及詐得此部分不法利益等情,被告陳相萬辯稱:我是從102 年7 月間才開始用這樣方式虛增VDR 紀錄,從10
3 年4 月份以後就沒有這樣做了。另外我提出「順利泰81
8 號」漁船106 年12月23日及107 年2 月23日的漁船航程作業時數明細單,這是我請加油站人員解讀列印出來的,這是要證明漁船沒有出港,但是VDR 還是會累積航程時數,因此VDR 數據之正確性是有疑問的云云;被告陳相量則辯稱:從102 年7 月至103 年4 月這段期間以外的部分我否認,另外我是從101 年11月16日開始擔任「順利泰668號」漁船的船長,所以在此之前的事情我也不知道云云。又訊據被告郭錦龍固不否認同案被告即其父親郭金珍為前揭「海德億號」漁船之船主,其父親郭金珍每次出港,其幾乎都會跟著去,其也知悉前揭「海德億號」有裝設VDR及優惠漁業用油之情形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得利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我擔任船長,應該是我父親郭金珍拿我的船員證去辦代理船長,但是實際業務操作都是我父親郭金珍在處理,我也不知道我父親郭金珍有無把VDR 天線拆下來移置在船桅頂端。那時調查局人員說要交馬達出來,我說船上沒有馬達,我問我父親郭金珍怎麼一回事,他說就是這樣架高起來,叫我拍給調查局人員看,我才知道有這種情形。我是直到103 年7 、8 月之後才知道要怎麼申請漁業用油補貼的事,那時才由我來處理云云。又訊據被告陳泰鴻固不否認其為「昌盛陸號」漁船之船主,有自
10 2年8 月起至103 年6 月止僱用被告尤世邑擔任該漁船船長,其負責該漁船進港卸漁獲、出港前之補給、進港以後照表加油等事宜,確有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加油時間、VDR 作業時數、漁業用油量及補貼款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得利犯行,辯稱:這段期間是由尤世邑擔任船長,自從我僱請尤世邑當船長之後,我就沒有再跟著「昌盛陸」號漁船出海了,而出港以後的事情就完全都是由尤世邑負責,漁船之實際作業時數是否少於VDR 記錄之時數,我不知情。當時我在調查局做筆錄時確實有跟調查員說有測試過,是跟加油站的人員在測,後來漁業署的人有下來幫忙弄,我當時是跟加油站的人申請說有壞掉,有不正常的訊號云云。又訊據被告尤世邑固不否認有自102 年8 月起至103 年6 月止擔任「昌盛陸號」漁船船長,確有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加油時間、VDR 作業時數、漁業用油量及補貼款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得利犯行,辯稱:我只有出海作業,且出海只有在從事捕魚作業而已。我猜可能是因為船停在浮動碼頭時,隨海浪搖晃,才會有船隻飄移情形,我沒有更動過VDR 天線擺放位置云云。
(二)經查:
1、被告陳相萬與陳相量係兄弟關係,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分別係新竹籍「順利泰668 號」漁船(編號:CT-0000000號)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編號:CT-0000000號)之船主,且互相擔任對方漁船之船長,均負責前揭「順利泰66
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船務、出海作業及申購優惠漁船用油等事務等情,為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戴朝興、何吾美及楊家鎮等人分別於調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39至
42、53至55、64至67頁),復有漁船船員清冊2 份、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2 份附卷足稽(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104 、105 、108 至113 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以認定。
2、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原經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裝設在該漁船駕駛艙頂之VDR 天線,於97年2 月5 日前某日拆下後,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致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該VDR 天線仍隨電動馬達而旋轉振動,因之藉此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經提供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所裝設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致加油站不知情人員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因此詐購得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優惠漁業用油,合計共詐得如附表一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即相當於17,046,796元之不法利益之事實,亦經證人胡邵鈞於偵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字第5709號卷二第55至57頁),且有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作業船筏)資料1 份、「順利泰668號」漁船經緯度速度表及航跡圖1 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4 年3 月31日漁二字第1041326931號函1 份及所附「順利泰668 號」漁船異常航跡時數資料整理表1 份、
104 年8 月6 日漁二字第1041215256號函1 份及所附「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歷史購油紀錄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3 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 年6 月16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A 號函1 份(內容為需繳回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優惠用油補貼款)附卷足憑(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12至15、156 至180 、222 、224、225 、238 、240 至242 、253 至259 頁、卷二第51頁、易字第288 號卷一第299 頁),且經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坦承確有以前開拆下VDR 天線,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於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並未實際作業時,該VD R天線仍隨電動馬達旋轉振動之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並於如附表一編號121 至153號部分所示之日期,均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提供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一編號121 至
153 號部分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至加油站內不知情之人員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因此分別詐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21 至153 號部分所示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21 至153 號部分所示之不法利益等情不諱。
3、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原經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裝設在該漁船駕駛艙頂之VDR 天線,於98年12月7 日前某日拆下後,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致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該VDR 天線仍隨電動馬達而旋轉振動,因之藉此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經提供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所裝設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致加油站不知情人員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因此詐購得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優惠漁業用油,合計共詐得如附表一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即相當於16,337,146元之不法利益之事實,亦經證人胡邵鈞於偵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字第5709號卷二第55至57頁),且有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作業船筏)資料1 份、補充漁船用油書1 份、漁船歷史購油紀錄資料1 份、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收據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經緯度速度表及航跡圖1 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4 年1 月28日漁二字第1041326008號函1 份及所附「順利泰818 號」漁船異常航跡時數資料整理表1 份、104 年8 月6 日漁二字第1041215256號函1 份及所附「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歷史購油紀錄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3 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 年12月19日農授漁字第1061221321號函1 份(內容為需繳回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優惠用油補貼款)等附卷足參(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8 至11、22、37、101 至103 、121 至155 、218 、220 、221、238 、240 至248 頁、卷二第51頁、易字第288 號卷一第165 、166 、303 頁),此外並有GPS 天線旋轉器1 支扣案足資佐證(104 年保字第643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25 0頁),復經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坦承確有以前開拆下VD R天線,移置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於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並未實際作業時,該VDR 天線仍隨電動馬達旋轉振動之方式虛增
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並於如附表二編號117 至151 號部分所示之日期,均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提供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二編號117 至151號部分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致加油站內不知情之人員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因此分別詐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17 至151 號部分所示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17 至151 號部分所示之不法利益等情不諱。
4、又同案被告郭金珍係自101 年7 月17日成為新竹籍漁船「海德億號」(編號:CT-0000000號)之船主,於101 年至
103 年間同時擔任船長,負責該船船務、出海作業及申購優惠漁船用油等事務;被告郭錦龍為同案被告郭金珍之子,幾乎每次均陪同出海,其知悉漁船需裝設VDR 及有申購優惠漁業用油等情事等情,業據被告郭錦龍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並經同案被告郭金珍於調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79至81頁、卷二第24、25頁),復有漁船船員清冊1 份及前揭「海德億號」漁船之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2 份附卷足按(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106 、115 、116 頁、卷二第65至68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以認定。
5、前揭「海德億號」漁船原經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裝設在該漁船駕駛艙頂之VDR 天線,於101 年9 月19日前某日拆下後,移置安裝在船桅頂端,於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以人力搖晃附著VDR 天線之桅杆,因之藉此方式虛增VD
R 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經提供前揭「海德億號」漁船所裝設之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致加油站內不知情之人員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被告郭錦龍與同案被告郭金珍因此詐購得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優惠漁業用油,合計詐得如附表三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即相當於4,305,191 元不法利益之事實,亦經證人胡邵鈞於偵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字第5709號卷二第55至57頁),復有「海德億號」漁船經緯度速度表及航跡圖1 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4 年1 月28日漁二字第104132 6008 號函1 份及所附「海德億號」漁船異常航跡時數資料整理表1 份、104 年8 月6 日漁二字第1041215256號函1份 及所附「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歷史購油紀錄1 份、105 年3 月14日漁二字第1051202095號函1 份及所附測試報告資料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3 份、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104 年10月20日調隆法字第10456522930 號函1 份及所附光碟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1 份、前揭「海德億號」漁船之VDR 資料異動查詢作業結果1 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二海岸巡防總隊106 年11月12日北二總字第1062007705號函1 份及所述「海德億號」漁船之進出港紀錄資料1 份在卷可佐(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181 至199 、218 、219 、238 、240 至242 、
251 、252 頁、卷二第35、41至51、62、294 至296 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以認定。
6、又被告陳泰鴻係新竹籍漁船「昌盛陸號」之船主,且自10
2 年8 月起至103 年6 月止僱用被告尤世邑擔任該漁船船長,被告陳泰鴻負責該船船務及申購優惠用油等事務,被告尤世邑於每次出海作業時負責所有事務等情,業據被告陳泰鴻及尤世邑於本院審理時分別供述明確,復有漁船船員清冊1 份及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10
7 、117 至120 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以認定。
7、前揭「昌盛陸號」漁船原經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裝設在該漁船駕駛艙頂之VDR 天線,於101 年12月10日前某日拆下後,移置安裝在船桅頂端,於前揭「昌盛陸號」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以不詳方式使VDR 天線旋轉振動,因之藉此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再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在新竹地區之加油站,經提供前揭「昌盛陸號」漁船所裝設之
VDR 內所記載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致加油站內不知情之人員陷於錯誤,依該不實之作業時數計算核配油量,被告陳泰鴻與尤世邑因此詐購得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優惠漁業用油,合計詐得如附表四所示相當於優惠用油補貼款即3,255,322 元不法利益之事實,亦經證人胡邵鈞於偵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字第5709號卷二第55至57頁),復有「昌盛陸號」漁船經緯度速度表及航跡圖1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4 年3 月31日漁二字第1041326931號函1 份及所附「昌盛陸號」漁船異常航跡時數資料整理表1 份、104 年8 月6 日漁二字第1041215256號函1 份及所附「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歷史購油紀錄1 份、104 年11月24日漁二字第1041220241號函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3 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
6 年12月19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A 號函1 份(內容為需繳回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優惠用油補貼款)在卷可考(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200 至217 、222 、223 、23
8 、240 至242 、249 、250 頁、卷二第36至38、51頁、易字第288 號卷一第299 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以認定。
8、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及尤世邑等人雖分別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⑴、按VDR 之定位方式係採用「全球定位系統(即GPS )」,
有:全天候,不受任何天氣影響;全球覆蓋(高達98%);三維定點定速定時高精準度;快速、省時、高效率;應用廣泛、多功能;可移動定位等六大特點;且VDR 所採用之GPS 模組晶片為普旺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之ZX4120GPS模組晶片,其定位精準度在7 公尺以內,圓周誤差率(即
CEP ,為彈道學中測量武器系統精準度之項目,乃指以目標為圓心畫一個圓圈,如果武器命中此圓圈的機率最少有一半,則此圓圈的的半徑就是圓形公算誤差)90%,亦即此款晶片模組有90%的定位點會在7 公尺範圍內等情,有農委會漁業署98年6 月30日漁二字第0981322197號函1 份及所附「漁船航程紀錄器定位原理及精準度報告」1 份附卷可考(見偵字第5709號卷二第71至81頁),足見農委會漁業署裝設漁船上VDR 紀錄之準確性甚高,足堪信賴。而本案係經比對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順利泰818號」漁船、「海德億號」漁船及「昌盛陸號」漁船之進出港紀錄、航行經緯度地圖、漁船異常航跡圖及VDR 航跡資料等,發現前揭漁船等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而均未實際作業時,卻均有累積VDR 作業時數等情,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足佐(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240 頁),足認如附表一各該編號至如附表四各該編號「VDR 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欄所示之時數均非屬前揭漁船等之實際作業時數至明。
⑵、被告陳相萬雖提出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106 年12月
23日及107 年2 月23日的漁船航程作業時數明細單等而辯稱:這2 日漁船沒有出港,但是VDR 還是會累積航程時數,因此VDR 數據之正確性是有疑問云云。然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VDR 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係自98年12月7 日起至
103 年4 月20日止,距離被告陳相萬所提前開漁船航程作業時數之日期即106 年12月23日及107 年2 月23日等已至少相隔3 年8 個月以上如此長時間,顯難僅以此即認定案發當時之VDR 記錄之數據必有錯誤或VDR 已有故障,實屬當然;況且,依被告陳相萬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其坦承有為詐購如附表一編號121 至153 號部分(即102 年7 月19日起至103 年4 月21日止)及如附表二編號117 至151號部分(即102 年7 月8 日起至103 年4 月20日止)所示優惠漁業用油及詐得此部分不法利益等情,已如前述,而順利818 號漁船係於98年5 月18日裝設VDR ,完成VDR 黏貼DNA 防偽標籤;於98年11月28日完成裝設VDR ;再於10
1 年10月15日完成裝設VDR (備品)等情,有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1 份在卷足佐(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109 頁),則在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該VDR 在103 年4 月21日後隨即故障或記錄之作業時數即屬錯誤下,被告陳相萬此部分所辯難認有據,自不足採信。再者,被告陳相萬與陳相量為兄弟關係,渠等2 人分別係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船主,且互相擔任對方漁船之船長,均負責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包括申購優惠漁船用油在內之所有船務運作等情,已如前述,又被告陳相萬於調詢時業已自承:我是「順利泰
668 號」漁船之漁業人,但我實際在「順利泰818 號」漁船從事船長職務。我們有讓航程紀錄器GPS 天線轉動,我們有使用2 種機器,1 種是使用左右擺動的,另外1 種是圓圈方式轉動。漁船動力用油補助標準是依作業時間及漁船馬力數,作業時數是航程記錄計算,只要船隻有移動就會有時數,漁船平日都是由我處理加油以及付費事宜,我已坦承以GPS 天線旋轉器累積作業時數。(「順利泰668號」漁船人員自101 年1 月起,利用漁船停泊在大陸黃岐港之機會,以GPS 天線旋轉器的方法,使漁船裝設之航程紀錄器輸出錯誤數據,累積作業時數,但漁船實際上卻停靠在大陸黃岐定點,而未實際作業,待返國後再以浮報之漁船作業時數詐取漁業補助用油,是否如此?)是的。(是否是你指使你弟弟陳相量在你擔任漁業主的「順利泰66
8 號」漁船也從事跟「順利泰818 號」漁船相同的詐取漁業用油之行為?)是的,是我指使陳相量的等語明確(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4 至6 頁),又被告陳相量於調詢時亦自承:(依據陳相萬供述:「因為我們讓航程紀錄器GP
S 天線擺動,所以才造成此異常情形」,是否屬實?)是的。(「順利泰818 號」漁船100 年12月29日至101 年1月3 日僅航行約2 天,其餘皆停泊在大陸黃岐港,作業時數卻達110.3 小時,你有何解釋?)我把漁船的航程紀錄器天線綁在左右擺動的節拍器上面,天線會隨著節拍器左右擺動而增加船隻的航程紀錄,我以前曾看過我哥哥陳相萬這麼做,所以我就模仿他的作法。(「順利泰668 號」漁船係由你擔任該船船長,是否也以前述天線綁上節拍器的方法來累積航程以詐取油料補助?)是的。「順利泰66
8 號」漁船確實是用前述方法詐領漁業補助用油等語甚詳(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25、26頁),顯見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就自己為船主及互為船長之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皆以上開方式虛增VDR 所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一節確均實際參與至明。而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VDR 所記載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0 號、154 、155 號所示不實作業時數、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VDR 所記載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6 、152 至15
5 號不實作業時數等情,亦如前述,本件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既為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所有人及互為船長,又負責該漁船等包括申購漁船用油在內之實際船務運作;再參以被告陳相萬有自96年1月間起至100 年9 月間止發生多起利用前揭「順利泰818」號漁船涉及走私案件等情,有上揭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1 份附卷足參(見偵字第5709號卷一第111、11 2頁),顯見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
818 號」漁船確均在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實際使用之狀態下,則若非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確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
120 號、154 、155 號、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6 、152 至
155 號等所示時間內,均有以前述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之舉,實無法合理解釋為何均在渠等實際使用及管領下之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及「順利泰818 號」漁船會有各該VDR 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是以自足以論定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均確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0 號、154 、155 號、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6 、152 至155 號等所示時間,均有為前述將VDR 天線移置安裝於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使之旋轉振動,藉以取得虛增VD
R 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之舉,彰彰明甚,從而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空言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云云,亦難以憑採。
⑶、次查觀諸被告郭錦龍於調詢時所供述:(經查,海德億號
經常停泊在大陸黃岐港,它的經緯度是東經119 度52分56秒、北緯是26度19分09秒的位置,那個位置是黃岐港的哪裡?)港口裡面。(他裡面用那個嗎對不對?)蛤?(天線那個啊?)對啊。(他有一個作業方式就是…就是他們有接一個…你們是用竹竿對不對?他有沒有浮動?)他那個是南寮啦,那個是衛星綁在那個天線上面。你那個衛星在那個竿子上面啊那種玻璃纖維的嘛他自己會…。(類似那種魚竿的那種?)對對他會作用啊。(你是在那邊搖天線就對了?)對。(那你船固定停在那邊主要是什麼原因?他們讓你停那邊還是你都習慣停那邊?)習慣啦。(就像在搖這個?)對啦。(你剛說停在那邊是習慣所致?)對對。(啊還有停在那邊是不是會搖天線?)搖天線是無意間發現的。(無意間發現的?那後來每次都在搖?)信號不好嘛。(你後來每次都在搖?)啊回來臺灣讀就有。因為馬祖港不給我們進去。(後來你發覺那樣搖航跡會顯示,所以你每次去停都會在那邊搖一搖?)是啊,就往上綁就有。(你在該停船處旁之浮動碼頭搖晃天線,你是為了要讓船隻產生航跡?)不是,是因為訊號不好,啊我就往上拉…往上拉高一點,回來讀…。(就可以讀的到?)就可以讀的到。(那為什麼要讓他讀的到?讀的到不就證明你去了黃岐?)不是說進港才發現的,有時候海上在跑的時候沒有訊號真的有死角,有死角的時候為了讓他有訊號就拉高啊,拉高就沒有放下來,因為放下來進去裡面休息。(所以你都是依照航跡的計算,同意你加多少油,你就加多少油?)對對對。(它不見得要加滿?啊你是都加完嗎?)我可以讀多少我就加多少。(所以你一定要他讀出來所以才要晃那個天線?)對啊。啊有時候會有死角啊等語(見易字第288 號卷二第63至67、71頁),顯見前揭「海德億號」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黃岐鎮漁港而未實際作業時,確有以人力搖晃附著VDR 天線之桅杆,藉此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至明。而被告郭錦龍是成年人,又如其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其幾乎每次都隨同同案被告郭金珍利用前揭「海德億號」漁船出港,則身為船主之同案被告郭金珍係被告郭錦龍之父親,同案被告郭金珍又不會駕駛漁船下,顯見被告郭錦龍對於船務運作當係熟稔。又前揭「海德億號」漁船係已進入大陸地區黃岐鎮漁港內,足見並無實際作業,苟非意欲虛增VDR 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又何需如此大費周章以人力搖晃附著VDR天線之桅杆?從而被告郭錦龍所辯前詞,實屬推諉其責,難認可採。
⑷、再查被告陳泰鴻為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所有人,負責
該漁船包括申購漁船用油在內之船務運作;又被告尤世邑於102 年11月至103 年7 月間為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船長,負責出海後包括駕駛漁船、捕撈漁獲等所有相關事宜等情,已如前述,顯見前揭「昌盛陸號」漁船確在被告陳泰鴻及尤世邑實際管領、使用之狀態下。而前揭「昌盛陸號」漁船確有所裝設之VDR 內記載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不實作業時數一節,亦如前述,若非身為船主之被告陳泰鴻及身為船長且處理出海後所有作業事宜之被告尤世邑等確有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內(被告尤世邑部分係於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所示時間內),有以不詳方式虛增VDR 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之舉,實無法合理解釋為何在渠等實際管領及使用下之前揭「昌盛陸號」漁船會有各該VDR 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再觀諸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VDR 異常航跡時數所佔各該當日總作業時數之比例為一半以上者共有34日(即如附表四編號1 至20、24、26至38號),其中如附表四編號3 、5 至8 、10、11、15、17、20、27、28、30、31、33、34、36、38號部分所示VDR異常航跡時數佔各該當日總作業時數之比例為百分61至79不等,甚且,如附表四編號4 、29、32、37號等所示VDR異常航跡時數所佔各該當日總作業時數之比例更高達81至90不等等情,有前揭「昌盛陸號」漁船異常航跡時數資料整理表1份附卷足憑,則謂佔總作業時數如此高比例之VDR所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均僅係因當時之船長或被告尤世邑駕駛前揭「昌盛陸號」漁船前往大陸地區黃岐漁港外浮動碼頭休息時,因船隻隨海浪搖晃故飄移,才會導致VDR天線受影響而會記錄不實作業時數云云,實乃匪夷所思,有違常理;而農委會漁業署裝設漁船上VDR紀錄之準確性甚高且堪以信賴等情,已如前述,從而足認被告陳泰鴻確有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時間,被告尤世邑則係於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所示時間,均有以不詳方式,將VDR天線旋轉振動,藉以虛增VDR記錄之不實作業時數無訛。被告陳泰鴻及尤世邑空言否認有為前述犯行,即無足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等人前揭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及尤世邑等人所為前開詐欺得利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相萬就如事實欄第三段、第四段部分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又被告陳相量就如事實欄第三段、第四段部分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又被告郭錦龍就如事實欄第五段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又被告陳泰鴻就如事實欄第六段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尤世邑就如事實欄第六段部分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又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均以將VDR 天線拆下後安裝在天線旋轉器,下方附著於電動馬達,使VDR 天線隨電動馬達旋轉振動之方式,虛增
VDR 之不實作業時數,接續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間溢領前揭「順利泰668 號」漁船之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之不法利益;暨接續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時間溢領前揭「順利泰818 號」漁船之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之不法利益;又被告郭錦龍以將VDR 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船桅頂端器,再以人力搖晃附著VDR 天線之桅杆之方式,虛增VDR 之不實作業時數,接續於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時間溢領前揭「海德億號」漁船之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之不法利益;又被告陳泰鴻及尤世邑均以將VDR 天線拆下後移置安裝在船桅頂端,再以不詳方式,虛增VDR 之不實作業時數,被告陳泰鴻接續於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時間溢領前揭「昌盛陸號號」漁船之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之不法利益,其中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所示部分係與被告尤世邑共同為之;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及尤世邑顯均各基於單一之詐欺得利犯意而為之,所犯均該當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認其等各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各依接續犯而各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一罪。又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就如事實欄第三段、第四段所示各次詐欺得利犯行間;又被告郭錦龍及同案被告郭金珍就如事實欄第五段所述詐欺得利犯行間;被告陳泰鴻及尤世邑就如事實欄第六段所示詐欺得利犯行間,均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雖自97年2 月5 日開始為如事實欄第三段所示詐欺得利犯行;及自98年12月7 日開始為如事實欄第四段所示詐欺得利犯行;又被告郭錦龍雖自101 年9 月19日開始為如事實欄第五段所示詐欺得利犯行;又被告陳泰鴻雖自101 年12月10日開始為如事實欄第六段所示詐欺得利犯行;又被告尤世邑雖自102 年11月6 日開始為如事實欄第六段所示詐欺得利犯行;然均持續至刑法第339 條第2 項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施行後止,是以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及尤世邑所為各該詐欺得利犯行,均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修正後相關規定處斷之,併予敘明。又被告陳相萬所為2 次詐欺得利犯行及被告陳相量所為2 次詐欺得利犯行,均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陳泰鴻前曾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7 月11日以96年度訴字第70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於97年8 月1 日確定,並於98年1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佐(見偵字第5709號卷二第276 頁、易字第288 號卷二第
243 頁),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陳泰鴻各為前揭「順利泰
668 號」漁船、「順利泰818 號」漁船及「昌盛陸號」漁船之所有人;被告郭錦龍則均隨其父親及同案被告郭金珍擔任船主之前揭漁船出海作業;被告尤世邑擔任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船長,竟均對政府補貼漁船優惠用油之美意不知珍惜,反各以如事實欄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及第六段所述方式虛增VDR 不實作業時數之方式,各為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溢領優惠漁業用油而詐得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優惠用油補貼款之鉅額不法利益,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情節、手段、目的、所獲取不法利益高低、所生損害情形、暨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坦承部分犯行,目前已各自繳回60萬元及100萬元之補貼款等情,業據被告陳相萬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易字第288 號卷二第328 頁),並有新竹市新竹區漁會匯款回條2 份在卷足參(見易字第288 號卷二第345 頁)、被告郭錦龍、陳泰鴻及尤世邑則均矢口否認犯行等犯後態度,惟被告尤世邑係擔任前揭船長「昌盛陸號」漁船之船長,其係領取薪資及不固定給予之分紅,其並未實際取得與被告陳泰鴻共同為前述詐欺得利犯行所詐得之優惠漁業用油及補貼款之不法利益;兼衡酌被告陳相萬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成年子女,目前仍從事出海捕魚作業之工作、被告陳相量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已成年子女,目前從事販賣漁獲及擺攤之工作、被告郭錦龍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與母親同住,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從事物流之工作、被告陳泰鴻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務農、被告尤世邑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已成年子女,目前從事出海捕魚作業之工作等等家庭、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部分並各定應執行之刑,被告尤世邑部分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被告陳相萬、陳相量、郭錦龍、陳泰鴻及尤世邑等人為本案犯行後,刑法關於沒收及追徵等規定,業已修正、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 、第40條之2 等條文,並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及追徵等事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GPS 天線旋轉器為被告陳相萬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陳相量共同為如事實欄第四段所示詐欺得利犯行時所用之物等情,已如前述,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又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就如事實欄第三段及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共計為17,046,796元,並未扣案,惟被告陳相萬於犯後業已繳回600,000 元等情,業如前述,是此部分應認已實際合法返還,是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就船主即被告陳相萬此部分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共計16,446,796元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陳相萬及陳相量就如事實欄第四段及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共計為16,337,146元,亦未扣案,惟被告陳相萬於犯後亦已繳回1,000,000元等情,亦如前述,是此部分應認已實際合法返還,是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就船主即被告陳相量此部分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共計15,337,146元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郭錦龍就如事實欄第五段及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為4,305,191元,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陳泰鴻就如事實欄第六段及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為3,255,322元,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尤世邑於案發當時係擔任前揭「昌盛陸號」漁船之船長,其所領取係固定薪資及不固定給予之分紅等情,業據被告尤世邑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易字第288號卷二第139頁),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尤世邑有實際取得如附表四編號24至40號所示優惠漁業用油補貼款之不法利益,是尚難認被告尤世邑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28條、第33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5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依琳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侯少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附 表一:「順利泰668號」漁船詐領優惠漁業用油一覽表┌──┬───────┬─────┬──────┬─────┐│編號│加 油 時 間│VDR 記錄之│詐領漁業用油│詐領補貼款││ │ │不實作業時│量(公升) │(新臺幣:││ │ │數(小時)│ │元) │├──┼───────┼─────┼──────┼─────┤│1 │97年2月5日 │366.1 │57,717.64 │146,199 │├──┼───────┼─────┼──────┼─────┤│2 │97年3月11日 │379.2 │65,827.32 │166,741 │├──┼───────┼─────┼──────┼─────┤│3 │97年3月17日 │ 64.8 │15,247.06 │ 38,621 │├──┼───────┼─────┼──────┼─────┤│4 │97年3月28日 │ 98.6 │23,191.31 │ 58,743 │├──┼───────┼─────┼──────┼─────┤│5 │97年4月6日 │ 68.5 │16,108.54 │ 40,803 │├──┼───────┼─────┼──────┼─────┤│6 │97年4月12日 │ 78 │18,314.92 │ 46,392 │├──┼───────┼─────┼──────┼─────┤│7 │97年4月27日 │181.9 │42,807.99 │108,433 │├──┼───────┼─────┼──────┼─────┤│8 │97年5月8日 │113.8 │26,721.89 │ 67,687 │├──┼───────┼─────┼──────┼─────┤│9 │97年5月21日 │218.9 │51,405.75 │130,211 │├──┼───────┼─────┼──────┼─────┤│10 │97年5月31日 │112.1 │26,398.14 │ 91,258 │├──┼───────┼─────┼──────┼─────┤│11 │97年6月12日 │246.2 │57,865.99 │200,043 │├──┼───────┼─────┼──────┼─────┤│12 │97年6月17日 │ 58.6 │13,723.14 │ 47,441 │├──┼───────┼─────┼──────┼─────┤│13 │97年6月24日 │106.7 │25,073.82 │ 86,680 │├──┼───────┼─────┼──────┼─────┤│14 │97年7月1日 │108 │25,438.65 │ 87,942 │├──┼───────┼─────┼──────┼─────┤│15 │97年7月6日 │ 88.4 │20,721.08 │ 76,274 │├──┼───────┼─────┼──────┼─────┤│16 │97年7月18日 │103.4 │24,198.69 │ 89,075 │├──┼───────┼─────┼──────┼─────┤│17 │97年8月2日 │269.5 │63,453.70 │233,573 │├──┼───────┼─────┼──────┼─────┤│18 │97年8月26日 │ 48.4 │11,380.04 │ 36,473 │├──┼───────┼─────┼──────┼─────┤│19 │97年9月22日 │122.2 │28,775.82 │ 77,320 │├──┼───────┼─────┼──────┼─────┤│20 │97年10月2日 │ 53.9 │12,673.58 │ 36,361 │├──┼───────┼─────┼──────┼─────┤│21 │97年10月9日 │ 20.9 │ 4,905.62 │ 14,074 │├──┼───────┼─────┼──────┼─────┤│22 │97年10月14日 │ 47 │10,996.95 │ 26,624 │├──┼───────┼─────┼──────┼─────┤│23 │97年10月20日 │ 74.7 │17,548.94 │ 37,081 │├──┼───────┼─────┼──────┼─────┤│24 │97年11月6日 │ 22.3 │ 5,241.65 │ 9,388 │├──┼───────┼─────┼──────┼─────┤│25 │97年11月13日 │ 50.7 │11,883.14 │ 21,116 │├──┼───────┼─────┼──────┼─────┤│26 │97年11月22日 │111.6 │26,191.84 │ 37,376 │├──┼───────┼─────┼──────┼─────┤│27 │97年12月1日 │167 │39,323.40 │ 55,564 │├──┼───────┼─────┼──────┼─────┤│28 │97年12月9日 │ 97.2 │22,722.08 │ 31,788 │├──┼───────┼─────┼──────┼─────┤│29 │97年12月16日 │ 66.2 │15,539.91 │ 20,870 │├──┼───────┼─────┼──────┼─────┤│30 │97年12月20日 │ 39 │ 9,090.65 │ 13,100 │├──┼───────┼─────┼──────┼─────┤│31 │98年1月6日 │337.4 │69,135.62 │ 94,785 │├──┼───────┼─────┼──────┼─────┤│32 │98年1月14日 │154 │36,255.04 │ 62,395 │├──┼───────┼─────┼──────┼─────┤│33 │98年1月18日 │ 24.7 │ 5,794.63 │ 9,810 │├──┼───────┼─────┼──────┼─────┤│34 │98年1月23日 │ 58.3 │13,717.65 │ 23,224 │├──┼───────┼─────┼──────┼─────┤│35 │98年2月12日 │288 │67,657.14 │116,438 │├──┼───────┼─────┼──────┼─────┤│36 │98年2月23日 │213.6 │50,158.47 │ 87,727 │├──┼───────┼─────┼──────┼─────┤│37 │98年3月10日 │295.1 │68,606.91 │125,756 │├──┼───────┼─────┼──────┼─────┤│38 │98年3月17日 │121 │28,380.83 │ 51,625 │├──┼───────┼─────┼──────┼─────┤│39 │98年3月27日 │119.5 │28,050.02 │ 52,201 │├──┼───────┼─────┼──────┼─────┤│40 │98年4月4日 │140.8 │33,048.03 │ 65,666 │├──┼───────┼─────┼──────┼─────┤│41 │98年4月13日 │139.5 │32,737.94 │ 68,259 │├──┼───────┼─────┼──────┼─────┤│42 │98年4月24日 │ 67.2 │15,784.85 │ 33,132 │├──┼───────┼─────┼──────┼─────┤│43 │98年4月30日 │ 57.4 │13,472.86 │ 27,336 │├──┼───────┼─────┼──────┼─────┤│44 │98年5月8日 │138.9 │32,709.45 │ 65,910 │├──┼───────┼─────┼──────┼─────┤│45 │98年5月14日 │ 50.3 │11,779.66 │ 25,385 │├──┼───────┼─────┼──────┼─────┤│46 │98年6月12日 │ 93.8 │22,037.35 │ 51,501 │├──┼───────┼─────┼──────┼─────┤│47 │98年7月1日 │347.3 │57,688.04 │147,739 │├──┼───────┼─────┼──────┼─────┤│48 │98年7月23日 │382.9 │11,195.38 │ 26,790 │├──┼───────┼─────┼──────┼─────┤│49 │98年8月4日 │219.1 │51,514.34 │133,370 │├──┼───────┼─────┼──────┼─────┤│50 │98年8月15日 │ 84.3 │19,840.67 │ 51,368 │├──┼───────┼─────┼──────┼─────┤│51 │98年9月7日 │ 98.5 │23,119.01 │ 61,150 │├──┼───────┼─────┼──────┼─────┤│52 │98年9月29日 │ 26.6 │ 6,221.94 │ 16,109 │├──┼───────┼─────┼──────┼─────┤│53 │98年10月14日 │306 │67,980.12 │174,097 │├──┼───────┼─────┼──────┼─────┤│54 │99年8月2日 │232 │54,597.77 │146,704 │├──┼───────┼─────┼──────┼─────┤│55 │99年8月26日 │ 25.5 │ 5,994.31 │ 15,855 │├──┼───────┼─────┼──────┼─────┤│56 │99年10月8日 │216.5 │50,920.94 │138,963 │├──┼───────┼─────┼──────┼─────┤│57 │99年11月1日 │272.4 │59,506.75 │165,726 │├──┼───────┼─────┼──────┼─────┤│58 │99年11月18日 │263.7 │61,954.67 │181,217 │├──┼───────┼─────┼──────┼─────┤│59 │99年11月29日 │182.4 │42,898.38 │121,874 │├──┼───────┼─────┼──────┼─────┤│60 │99年12月10日 │204.5 │48,117.65 │139,397 │├──┼───────┼─────┼──────┼─────┤│61 │99年12月22日 │ 49.7 │11,682.06 │ 34,661 │├──┼───────┼─────┼──────┼─────┤│62 │99年12月29日 │118.5 │27,799.20 │ 83,259 │├──┼───────┼─────┼──────┼─────┤│63 │100年2月9日 │384.5 │71,186.36 │213,203 │├──┼───────┼─────┼──────┼─────┤│64 │100年2月11日 │ 28.9 │ 6,804.82 │ 20,380 │├──┼───────┼─────┼──────┼─────┤│65 │100年2月23日 │136.8 │32,224.00 │ 97,864 │├──┼───────┼─────┼──────┼─────┤│66 │100年3月14日 │154.9 │36.357.95 │116,018 │├──┼───────┼─────┼──────┼─────┤│67 │100年3月22日 │120.8 │28,347.35 │ 89,663 │├──┼───────┼─────┼──────┼─────┤│68 │100年4月2日 │160.2 │37,703.64 │120,313 │├──┼───────┼─────┼──────┼─────┤│69 │100年4月14日 │248.2 │58,400.00 │189,625 │├──┼───────┼─────┼──────┼─────┤│70 │100年4月24日 │189.7 │44,574.32 │145,357 │├──┼───────┼─────┼──────┼─────┤│71 │100年5月7日 │262.3 │61,778.55 │201,460 │├──┼───────┼─────┼──────┼─────┤│72 │100年7月18日 │309.8 │67,060.10 │209,295 │├──┼───────┼─────┼──────┼─────┤│73 │100年8月2日 │303.7 │68,816.94 │215,741 │├──┼───────┼─────┼──────┼─────┤│74 │100年8月11日 │ 54 │12,671.78 │ 39,016 │├──┼───────┼─────┼──────┼─────┤│75 │100年8月22日 │123.8 │29,135.60 │ 88,077 │├──┼───────┼─────┼──────┼─────┤│76 │100年9月3日 │203.2 │47,666.00 │144,762 │├──┼───────┼─────┼──────┼─────┤│77 │100年9月17日 │207.3 │48,806.07 │150,274 │├──┼───────┼─────┼──────┼─────┤│78 │100年9月27日 │ 95.6 │22,440.84 │ 69,095 │├──┼───────┼─────┼──────┼─────┤│79 │100年10月8日 │143.6 │33,727.59 │102,431 │├──┼───────┼─────┼──────┼─────┤│80 │100年10月24日 │172.3 │40,463.77 │124,588 │├──┼───────┼─────┼──────┼─────┤│81 │100年11月3日 │142.3 │33,433.91 │102,943 │├──┼───────┼─────┼──────┼─────┤│82 │100年11月14日 │207.1 │48,739.33 │152,116 │├──┼───────┼─────┼──────┼─────┤│83 │100年11月28日 │259.2 │60,967.01 │186,864 │├──┼───────┼─────┼──────┼─────┤│84 │100年12月12日 │231.9 │54,554.25 │167,209 │├──┼───────┼─────┼──────┼─────┤│85 │100年12月24日 │189.5 │44,557.88 │134,698 │├──┼───────┼─────┼──────┼─────┤│86 │101年1月7日 │228.2 │53,453.85 │161,591 │├──┼───────┼─────┼──────┼─────┤│87 │101年2月21日 │196.8 │46,200.00 │143,543 │├──┼───────┼─────┼──────┼─────┤│88 │101年3月4日 │236.4 │51,153.01 │161,081 │├──┼───────┼─────┼──────┼─────┤│89 │101年3月16日 │242.2 │54,367.85 │172,727 │├──┼───────┼─────┼──────┼─────┤│90 │101年3月28日 │188.5 │44,281.58 │140,683 │├──┼───────┼─────┼──────┼─────┤│91 │101年4月10日 │224.4 │52,508.61 │189,609 │├──┼───────┼─────┼──────┼─────┤│92 │101年4月17日 │120.5 │28,202.13 │100,654 │├──┼───────┼─────┼──────┼─────┤│93 │101年4月28日 │164.1 │38,517.00 │135,849 │├──┼───────┼─────┼──────┼─────┤│94 │101年5月9日 │176.4 │41,534.40 │145,329 │├──┼───────┼─────┼──────┼─────┤│95 │101年6月19日 │261 │61,369.79 │198,408 │├──┼───────┼─────┼──────┼─────┤│96 │101年7月19日 │211.4 │49,699.41 │163,461 │├──┼───────┼─────┼──────┼─────┤│97 │101年8月5日 │313.1 │68,912.83 │235,337 │├──┼───────┼─────┼──────┼─────┤│98 │101年8月12日 │ 57.4 │13,447.29 │ 46,487 │├──┼───────┼─────┼──────┼─────┤│99 │101年8月20日 │ 69.7 │16,367.75 │ 60,021 │├──┼───────┼─────┼──────┼─────┤│100 │101年8月26日 │100.4 │23,614.21 │ 86,594 │├──┼───────┼─────┼──────┼─────┤│101 │101年9月20日 │ 18.3 │ 4,296.24 │ 15,995 │├──┼───────┼─────┼──────┼─────┤│102 │101年10月3日 │104.2 │24,538.37 │ 87,234 │├──┼───────┼─────┼──────┼─────┤│103 │101年10月13日 │151.1 │35,473.45 │126,108 │├──┼───────┼─────┼──────┼─────┤│104 │101年10月23日 │153.8 │36,084.46 │129,796 │├──┼───────┼─────┼──────┼─────┤│105 │101年11月4日 │196.5 │46,225.19 │161,742 │├──┼───────┼─────┼──────┼─────┤│106 │101年11月10日 │ 87.2 │20,433.00 │ 71,209 │├──┼───────┼─────┼──────┼─────┤│107 │101年11月13日 │ 7.7 │ 1,776.92 │ 6,118 │├──┼───────┼─────┼──────┼─────┤│108 │101年11月18日 │ 80.8 │18,902.40 │ 65,081 │├──┼───────┼─────┼──────┼─────┤│109 │101年11月30日 │203.7 │47,919.24 │169,011 │├──┼───────┼─────┼──────┼─────┤│110 │101年12月15日 │302.5 │57,308.15 │198,916 │├──┼───────┼─────┼──────┼─────┤│111 │102年1月19日 │381.5 │63,797.83 │224,122 │├──┼───────┼─────┼──────┼─────┤│112 │102年1月30日 │206.7 │48,664.02 │172,319 │├──┼───────┼─────┼──────┼─────┤│113 │102年2月7日 │141.6 │33,210.74 │120,389 │├──┼───────┼─────┼──────┼─────┤│114 │102年2月27日 │190.9 │44,948.04 │165,454 │├──┼───────┼─────┼──────┼─────┤│115 │102年3月9日 │194.5 │45,734.02 │163,865 │├──┼───────┼─────┼──────┼─────┤│116 │102年3月17日 │137.8 │32,376.15 │114,190 │├──┼───────┼─────┼──────┼─────┤│117 │102年3月30日 │240.4 │50,610.53 │177,086 │├──┼───────┼─────┼──────┼─────┤│118 │102年4月16日 │271.3 │63,877.04 │219,929 │├──┼───────┼─────┼──────┼─────┤│119 │102年4月28日 │217.1 │51,019.39 │167,803 │├──┼───────┼─────┼──────┼─────┤│120 │102年6月19日 │218.2 │51,310.89 │174,509 │├──┼───────┼─────┼──────┼─────┤│121 │102年7月2日 │197.3 │46,308.72 │156,200 │├──┼───────┼─────┼──────┼─────┤│122 │102年7月10日 │136.4 │31,999.05 │109,724 │├──┼───────┼─────┼──────┼─────┤│123 │102年7月19日 │177.6 │41,747.31 │146,074 │├──┼───────┼─────┼──────┼─────┤│124 │102年7月28日 │169.1 │39,768.07 │140,262 │├──┼───────┼─────┼──────┼─────┤│125 │102年8月3日 │ 99.4 │23,370.83 │ 82,429 │├──┼───────┼─────┼──────┼─────┤│126 │102年8月12日 │165.2 │38,880.49 │136,587 │├──┼───────┼─────┼──────┼─────┤│127 │102年8月25日 │261.8 │55,171.99 │196,909 │├──┼───────┼─────┼──────┼─────┤│128 │102年9月4日 │188.4 │44,329.41 │163,797 │├──┼───────┼─────┼──────┼─────┤│129 │102年9月9日 │ 52.9 │12,383.96 │ 45,585 │├──┼───────┼─────┼──────┼─────┤│130 │102年9月24日 │256.3 │48,749.23 │174,669 │├──┼───────┼─────┼──────┼─────┤│131 │102年10月7日 │187.1 │43,935.09 │153,729 │├──┼───────┼─────┼──────┼─────┤│132 │102年10月17日 │193.7 │45,626.36 │160,925 │├──┼───────┼─────┼──────┼─────┤│133 │102年10月28日 │197.7 │46,557.63 │162,905 │├──┼───────┼─────┼──────┼─────┤│134 │102年11月5日 │111 │26,125.87 │ 91,415 │├──┼───────┼─────┼──────┼─────┤│135 │102年11月12日 │120.1 │28,249.22 │ 96,866 │├──┼───────┼─────┼──────┼─────┤│136 │102年11月21日 │141.9 │33,328.83 │115,685 │├──┼───────┼─────┼──────┼─────┤│137 │102年12月1日 │184.2 │43,331.48 │152,224 │├──┼───────┼─────┼──────┼─────┤│138 │102年12月9日 │ 99.8 │23,402.55 │ 84,179 │├──┼───────┼─────┼──────┼─────┤│139 │102年12月16日 │ 63.7 │14,996.64 │ 53,103 │├──┼───────┼─────┼──────┼─────┤│140 │102年12月26日 │190.2 │44,793.79 │159,869 │├──┼───────┼─────┼──────┼─────┤│141 │103年1月3日 │120.3 │26,751.57 │ 97,349 │├──┼───────┼─────┼──────┼─────┤│142 │103年1月7日 │ 49.6 │11,036.82 │ 39,545 │├──┼───────┼─────┼──────┼─────┤│143 │103年1月18日 │219.5 │48,856.74 │172,318 │├──┼───────┼─────┼──────┼─────┤│144 │103年1月26日 │141.2 │31,451.35 │110,048 │├──┼───────┼─────┼──────┼─────┤│145 │103年2月18日 │244.5 │54,513.84 │194,560 │├──┼───────┼─────┼──────┼─────┤│146 │103年2月27日 │170.1 │37,955.48 │136,526 │├──┼───────┼─────┼──────┼─────┤│147 │103年3月12日 │260 │57,958.90 │206,855 │├──┼───────┼─────┼──────┼─────┤│148 │103年3月17日 │ 69.5 │15,459.25 │ 54,741 │├──┼───────┼─────┼──────┼─────┤│149 │103年3月25日 │134.9 │30,048.82 │105,982 │├──┼───────┼─────┼──────┼─────┤│150 │103年4月1日 │120.2 │26,691.73 │ 94,889 │├──┼───────┼─────┼──────┼─────┤│151 │103年4月8日 │133.8 │29,826.95 │104,365 │├──┼───────┼─────┼──────┼─────┤│152 │103年4月17日 │172.4 │38,479.14 │134,638 │├──┼───────┼─────┼──────┼─────┤│153 │103年4月21日 │ 54.9 │12,170.60 │ 43,437 │├──┼───────┼─────┼──────┼─────┤│154 │103年5月4日 │222.5 │49,594.90 │177,699 │├──┼───────┼─────┼──────┼─────┤│155 │103年8月20日 │137.6 │30,684.80 │104,789 │├──┴───────┴─────┼──────┼─────┤│總計 │5,567,938.13│17,046,796│└────────────────┴──────┴─────┘附 表二:「順利泰818號」漁船詐領優惠漁業用油一覽表┌──┬───────┬─────┬──────┬─────┐│編號│加 油 時 間│VDR 記錄之│詐領漁業用油│詐領補貼款││ │ │不實作業時│量(公升) │(新臺幣:││ │ │數(小時)│ │元) │├──┼───────┼─────┼──────┼─────┤│1 │98年12月7日 │169 │50,651.30 │146,736 │├──┼───────┼─────┼──────┼─────┤│2 │98年12月11日 │ 24 │ 7,483.87 │ 21,680 │├──┼───────┼─────┼──────┼─────┤│3 │98年12月19日 │ 48 │14,988.85 │ 40,695 │├──┼───────┼─────┼──────┼─────┤│4 │98年12月23日 │ 43 │13,441.06 │ 36,492 │├──┼───────┼─────┼──────┼─────┤│5 │99年1月3日 │152 │47,604.40 │135,911 │├──┼───────┼─────┼──────┼─────┤│6 │99年1月12日 │171 │53,511.35 │153,524 │├──┼───────┼─────┼──────┼─────┤│7 │99年1月21日 │118 │36,979.64 │106,094 │├──┼───────┼─────┼──────┼─────┤│8 │99年2月24日 │206 │57,910.25 │148,308 │├──┼───────┼─────┼──────┼─────┤│9 │99年2月27日 │ 12 │3,753.69 │ 9,613 │├──┼───────┼─────┼──────┼─────┤│10 │99年3月5日 │ 99 │30,983.61 │ 80,217 │├──┼───────┼─────┼──────┼─────┤│11 │99年3月14日 │ 87 │27,314.63 │ 72,247 │├──┼───────┼─────┼──────┼─────┤│12 │99年3月21日 │ 83 │25,885.55 │ 69,192 │├──┼───────┼─────┼──────┼─────┤│13 │99年5月5日 │159 │49,908.11 │143,885 │├──┼───────┼─────┼──────┼─────┤│14 │99年5月10日 │ 66 │20,713.85 │ 59,138 │├──┼───────┼─────┼──────┼─────┤│15 │99年5月14日 │ 53 │16,254.11 │ 46,405 │├──┼───────┼─────┼──────┼─────┤│16 │99年5月28日 │190 │50,202.94 │131,381 │├──┼───────┼─────┼──────┼─────┤│17 │99年6月18日 │305 │59,846.34 │158,294 │├──┼───────┼─────┼──────┼─────┤│18 │99年7月13日 │301 │58,956.93 │152,640 │├──┼───────┼─────┼──────┼─────┤│19 │99年7月30日 │178 │55,567.47 │148,532 │├──┼───────┼─────┼──────┼─────┤│20 │99年8月2日 │ 8 │ 2,473.82 │ 6,647 │├──┼───────┼─────┼──────┼─────┤│21 │99年8月19日 │ 25 │ 7,801.42 │ 21,181 │├──┼───────┼─────┼──────┼─────┤│22 │99年8月30日 │ 47 │14,661.45 │ 37,958 │├──┼───────┼─────┼──────┼─────┤│23 │99年9月8日 │100 │31,282.59 │ 83,180 │├──┼───────┼─────┼──────┼─────┤│24 │99年9月12日 │ 4 │ 1,254.24 │ 3,335 │├──┼───────┼─────┼──────┼─────┤│25 │99年9月21日 │ 32 │10,049.07 │ 27,002 │├──┼───────┼─────┼──────┼─────┤│26 │99年10月2日 │108 │28,542.47 │ 77,493 │├──┼───────┼─────┼──────┼─────┤│27 │99年10月9日 │ 91 │23,947.37 │ 65,352 │├──┼───────┼─────┼──────┼─────┤│28 │99年11月3日 │401 │58,506.70 │162,941 │├──┼───────┼─────┼──────┼─────┤│29 │99年11月8日 │ 60 │15,827.88 │ 45,189 │├──┼───────┼─────┼──────┼─────┤│30 │99年11月13日 │ 76 │20,094.24 │ 57,369 │├──┼───────┼─────┼──────┼─────┤│31 │99年11月21日 │130 │34,330.99 │100,418 │├──┼───────┼─────┼──────┼─────┤│32 │99年11月26日 │ 75 │19,811.32 │ 56,561 │├──┼───────┼─────┼──────┼─────┤│33 │99年12月5日 │163 │43,059.56 │122,332 │├──┼───────┼─────┼──────┼─────┤│34 │99年12月10日 │ 70 │18,505.01 │ 53,609 │├──┼───────┼─────┼──────┼─────┤│35 │99年12月21日 │ 92 │24,186.85 │ 71,762 │├──┼───────┼─────┼──────┼─────┤│36 │99年12月28日 │120 │31,651.54 │ 94,796 │├──┼───────┼─────┼──────┼─────┤│37 │100年1月25日 │192 │50,776.86 │153,498 │├──┼───────┼─────┼──────┼─────┤│38 │100年2月7日 │177 │42,245.87 │126,526 │├──┼───────┼─────┼──────┼─────┤│39 │100年2月20日 │212 │56,064.70 │167,914 │├──┼───────┼─────┼──────┼─────┤│40 │100年2月25日 │ 58 │15,321.76 │ 46,532 │├──┼───────┼─────┼──────┼─────┤│41 │100年3月4日 │114 │30,025.85 │ 94,551 │├──┼───────┼─────┼──────┼─────┤│42 │100年3月14日 │161 │42,554.39 │135,791 │├──┼───────┼─────┼──────┼─────┤│43 │100年3月18日 │ 50 │13,170.73 │42,028 │├──┼───────┼─────┼──────┼─────┤│44 │100年3月30日 │121 │31,922.81 │101,866 │├──┼───────┼─────┼──────┼─────┤│45 │100年4月6日 │ 49 │12,510.64 │ 39,921 │├──┼───────┼─────┼──────┼─────┤│46 │100年4月12日 │ 55 │14,540.83 │ 47,117 │├──┼───────┼─────┼──────┼─────┤│47 │100年4月25日 │184 │48,635.02 │157,918 │├──┼───────┼─────┼──────┼─────┤│48 │100年5月6日 │183 │48,359.04 │157,699 │├──┼───────┼─────┼──────┼─────┤│49 │100年5月26日 │303 │47,563.12 │147,113 │├──┼───────┼─────┼──────┼─────┤│50 │100年5月31日 │ 53 │14,001.86 │ 43,504 │├──┼───────┼─────┼──────┼─────┤│51 │100年6月23日 │419 │56,976.45 │178,621 │├──┼───────┼─────┼──────┼─────┤│52 │100年7月1日 │128 │33,744.76 │103,428 │├──┼───────┼─────┼──────┼─────┤│53 │100年7月13日 │207 │54,708.37 │168,447 │├──┼───────┼─────┼──────┼─────┤│54 │100年7月21日 │140 │36,875.71 │115,089 │├──┼───────┼─────┼──────┼─────┤│55 │100年8月1日 │191 │50,417.12 │158,058 │├──┼───────┼─────┼──────┼─────┤│56 │100年8月8日 │ 44 │11,589.16 │ 35,683 │├──┼───────┼─────┼──────┼─────┤│57 │100年8月19日 │118 │31,181.35 │ 93,388 │├──┼───────┼─────┼──────┼─────┤│58 │100年8月29日 │ 45 │11,875.52 │ 36,066 │├──┼───────┼─────┼──────┼─────┤│59 │100年9月7日 │171 │45,048.84 │138,706 │├──┼───────┼─────┼──────┼─────┤│60 │100年9月21日 │136 │35,866.35 │110,433 │├──┼───────┼─────┼──────┼─────┤│61 │100年9月27日 │ 18 │ 4,755.27 │ 14,641 │├──┼───────┼─────┼──────┼─────┤│62 │100年10月6日 │110 │28,963.17 │ 87,961 │├──┼───────┼─────┼──────┼─────┤│63 │100年10月15日 │ 51 │13,440.43 │ 40,254 │├──┼───────┼─────┼──────┼─────┤│64 │100年10月23日 │ 98 │25,917.36 │ 79,437 │├──┼───────┼─────┼──────┼─────┤│65 │100年10月30日 │ 63 │16,639.53 │ 51,233 │├──┼───────┼─────┼──────┼─────┤│66 │100年11月7日 │ 94 │24,701.62 │ 75,365 │├──┼───────┼─────┼──────┼─────┤│67 │100年11月14日 │ 88 │23,225.81 │ 72,488 │├──┼───────┼─────┼──────┼─────┤│68 │100年11月25日 │132 │34,881.58 │108,377 │├──┼───────┼─────┼──────┼─────┤│69 │100年12月7日 │188 │49,682.18 │152,972 │├──┼───────┼─────┼──────┼─────┤│70 │100年12月20日 │211 │54,515.18 │164,799 │├──┼───────┼─────┼──────┼─────┤│71 │100年12月29日 │102 │26,907.98 │ 81,343 │├──┼───────┼─────┼──────┼─────┤│72 │101年2月5日 │279 │73,736.94 │222,907 │├──┼───────┼─────┼──────┼─────┤│73 │101年2月23日 │ 98 │25,902.62 │ 80,480 │├──┼───────┼─────┼──────┼─────┤│74 │101年3月1日 │ 73 │19,197.65 │ 60,454 │├──┼───────┼─────┼──────┼─────┤│75 │101年3月14日 │177 │46,691.38 │148,338 │├──┼───────┼─────┼──────┼─────┤│76 │101年3月27日 │160 │42,276.98 │134,314 │├──┼───────┼─────┼──────┼─────┤│77 │101年4月9日 │195 │51,467.77 │185,850 │├──┼───────┼─────┼──────┼─────┤│78 │101年4月23日 │126 │33,243.94 │117,251 │├──┼───────┼─────┼──────┼─────┤│79 │101年5月6日 │186 │49,138.16 │172,622 │├──┼───────┼─────┼──────┼─────┤│80 │101年5月15日 │138 │36,403.97 │124,829 │├──┼───────┼─────┼──────┼─────┤│81 │101年6月10日 │266 │57,364.08 │191,079 │├──┼───────┼─────┼──────┼─────┤│82 │101年6月19日 │ 84 │22,203.21 │ 71,783 │├──┼───────┼─────┼──────┼─────┤│83 │101年6月29日 │173 │37,697.77 │118,183 │├──┼───────┼─────┼──────┼─────┤│84 │101年7月12日 │139 │36,688.84 │119,642 │├──┼───────┼─────┼──────┼─────┤│85 │101年7月18日 │ 60 │15,832.58 │ 52,073 │├──┼───────┼─────┼──────┼─────┤│86 │101年7月24日 │ 54 │14,210.53 │ 48,728 │├──┼───────┼─────┼──────┼─────┤│87 │101年8月5日 │227 │57,728.07 │197,141 │├──┼───────┼─────┼──────┼─────┤│88 │101年8月22日 │143 │37,704.18 │138,261 │├──┼───────┼─────┼──────┼─────┤│89 │101年9月1日 │141 │37,112.39 │138,169 │├──┼───────┼─────┼──────┼─────┤│90 │101年9月19日 │ 25 │ 6,599.55 │ 24,570 │├──┼───────┼─────┼──────┼─────┤│91 │101年10月3日 │139 │36,633.37 │130,232 │├──┼───────┼─────┼──────┼─────┤│92 │101年10月15日 │195 │51,563.65 │186,197 │├──┼───────┼─────┼──────┼─────┤│93 │101年10月22日 │ 91 │24,009.10 │ 86,361 │├──┼───────┼─────┼──────┼─────┤│94 │101年11月3日 │232 │56,781.42 │198,679 │├──┼───────┼─────┼──────┼─────┤│95 │101年11月10日 │ 86 │22,634.76 │ 78,882 │├──┼───────┼─────┼──────┼─────┤│96 │101年11月29日 │214 │55,899.29 │197,157 │├──┼───────┼─────┼──────┼─────┤│97 │101年12月14日 │245 │53,267.85 │184,892 │├──┼───────┼─────┼──────┼─────┤│98 │102年1月22日 │347 │53,335.19 │186,620 │├──┼───────┼─────┼──────┼─────┤│99 │102年1月31日 │150 │39,562.12 │140,090 │├──┼───────┼─────┼──────┼─────┤│100 │102年2月9日 │160 │42,181.82 │152,909 │├──┼───────┼─────┼──────┼─────┤│101 │102年2月17日 │ 72 │19,035.19 │ 70,335 │├──┼───────┼─────┼──────┼─────┤│102 │102年2月25日 │100 │26,379.20 │ 97,102 │├──┼───────┼─────┼──────┼─────┤│103 │102年3月7日 │166 │43,789.66 │156,899 │├──┼───────┼─────┼──────┼─────┤│104 │102年3月13日 │ 31 │ 8,183.04 │ 28,862 │├──┼───────┼─────┼──────┼─────┤│105 │102年3月18日 │ 54 │14,234.10 │ 50,004 │├──┼───────┼─────┼──────┼─────┤│106 │102年3月28日 │181 │47,862.49 │167,471 │├──┼───────┼─────┼──────┼─────┤│107 │102年4月9日 │190 │50,169.93 │176,949 │├──┼───────┼─────┼──────┼─────┤│108 │102年4月18日 │ 57 │15,039.91 │ 51,782 │├──┼───────┼─────┼──────┼─────┤│109 │102年4月24日 │ 62 │16,340.19 │ 53,743 │├──┼───────┼─────┼──────┼─────┤│110 │102年5月4日 │112 │29,615.04 │ 98,648 │├──┼───────┼─────┼──────┼─────┤│111 │102年5月13日 │156 │41,261.44 │139,175 │├──┼───────┼─────┼──────┼─────┤│112 │102年5月24日 │101 │26,593.84 │ 90,073 │├──┼───────┼─────┼──────┼─────┤│113 │102年6月4日 │153 │40,395.04 │136,253 │├──┼───────┼─────┼──────┼─────┤│114 │102年6月15日 │ 99.8 │26,259.58 │ 88,206 │├──┼───────┼─────┼──────┼─────┤│115 │102年6月20日 │ 58 │15,334.53 │ 52,153 │├──┼───────┼─────┼──────┼─────┤│116 │102年6月27日 │ 88 │23,247.67 │ 80,041 │├──┼───────┼─────┼──────┼─────┤│117 │102年7月8日 │190 │50,209.27 │172,168 │├──┼───────┼─────┼──────┼─────┤│118 │102年7月19日 │176 │46,430.84 │162,461 │├──┼───────┼─────┼──────┼─────┤│119 │102年7月26日 │105 │27,703.35 │ 97,710 │├──┼───────┼─────┼──────┼─────┤│120 │102年8月2日 │103 │27,182.41 │ 95,873 │├──┼───────┼─────┼──────┼─────┤│121 │102年8月8日 │ 95 │25,121.58 │ 88,604 │├──┼───────┼─────┼──────┼─────┤│122 │102年8月17日 │141 │37,213.25 │130,730 │├──┼───────┼─────┼──────┼─────┤│123 │102年8月26日 │162 │42,695.18 │153,575 │├──┼───────┼─────┼──────┼─────┤│124 │102年9月4日 │137 │36,153.70 │133,588 │├──┼───────┼─────┼──────┼─────┤│125 │102年9月14日 │ 29 │ 7,650.72 │ 28,162 │├──┼───────┼─────┼──────┼─────┤│126 │102年9月25日 │198 │52,235.58 │187,160 │├──┼───────┼─────┼──────┼─────┤│127 │102年10月7日 │197 │49,324.28 │172,586 │├──┼───────┼─────┼──────┼─────┤│128 │102年10月11日 │ 50 │13,191.49 │ 46,157 │├──┼───────┼─────┼──────┼─────┤│129 │102年10月21日 │197 │51,978.01 │183,327 │├──┼───────┼─────┼──────┼─────┤│130 │102年11月4日 │ 68 │17,878.51 │ 62,557 │├──┼───────┼─────┼──────┼─────┤│131 │102年11月7日 │144 │37,852.27 │132,445 │├──┼───────┼─────┼──────┼─────┤│132 │102年11月12日 │ 36 │ 9,503.03 │ 32,586 │├──┼───────┼─────┼──────┼─────┤│133 │102年11月17日 │ 69 │18,212.58 │ 62,451 │├──┼───────┼─────┼──────┼─────┤│134 │102年11月28日 │203 │53,619.41 │188,365 │├──┼───────┼─────┼──────┼─────┤│135 │102年12月7日 │159 │41,927.29 │150,225 │├──┼───────┼─────┼──────┼─────┤│136 │102年12月13日 │ 79 │20,816.69 │ 74,877 │├──┼───────┼─────┼──────┼─────┤│137 │102年12月23日 │199 │52,544.01 │187,530 │├──┼───────┼─────┼──────┼─────┤│138 │102年12月31日 │123 │32,525.40 │118,360 │├──┼───────┼─────┼──────┼─────┤│139 │103年1月11日 │162 │41,175.87 │147,533 │├──┼───────┼─────┼──────┼─────┤│140 │103年1月21日 │192 │48,676.06 │170,318 │├──┼───────┼─────┼──────┼─────┤│141 │103年2月1日 │141 │35,736.69 │127,044 │├──┼───────┼─────┼──────┼─────┤│142 │103年2月11日 │146 │37,038.82 │130,117 │├──┼───────┼─────┼──────┼─────┤│143 │103年2月18日 │117 │29,664.00 │105,871 │├──┼───────┼─────┼──────┼─────┤│144 │103年2月24日 │ 89 │22,592.31 │ 81,265 │├──┼───────┼─────┼──────┼─────┤│145 │103年3月4日 │ 83 │21,070.64 │ 75,791 │├──┼───────┼─────┼──────┼─────┤│146 │103年3月13日 │164 │41,588.91 │148,431 │├──┼───────┼─────┼──────┼─────┤│147 │103年3月19日 │ 95 │24,140.51 │ 85,482 │├──┼───────┼─────┼──────┼─────┤│148 │103年3月27日 │144 │36,467.53 │128,621 │├──┼───────┼─────┼──────┼─────┤│149 │103年4月3日 │ 84 │21,291.09 │ 75,690 │├──┼───────┼─────┼──────┼─────┤│150 │103年4月12日 │171 │43,423.39 │151,939 │├──┼───────┼─────┼──────┼─────┤│151 │103年4月20日 │139 │35,243.72 │123,318 │├──┼───────┼─────┼──────┼─────┤│152 │103年8月4日 │ 26 │ 6,573.36 │ 23,092 │├──┼───────┼─────┼──────┼─────┤│153 │103年8月13日 │ 47.8 │12,111.92 │ 42,040 │├──┼───────┼─────┼──────┼─────┤│154 │103年8月23日 │135.2 │34,323.22 │117,214 │├──┼───────┼─────┼──────┼─────┤│155 │103年9月1日 │ 45.1 │11,402.26 │ 38,620 │├──┴───────┴─────┼──────┼─────┤│總計 │5,042,820.77│16,337,146│└────────────────┴──────┴─────┘附 表三:「海德億號」漁船詐領優惠漁業用油一覽表┌──┬───────┬─────┬──────┬─────┐│編號│加 油 時 間│VDR 記錄之│詐領漁業用油│詐領補貼款││ │ │不實作業時│量(公升) │(新臺幣:││ │ │數(小時)│ │元) │├──┼───────┼─────┼──────┼─────┤│1 │101年9月19日 │ 43.9 │ 6,611.26 │ 24,614 │├──┼───────┼─────┼──────┼─────┤│2 │101年9月25日 │ 21.8 │ 3300.77 │ 11,873 │├──┼───────┼─────┼──────┼─────┤│3 │101年10月8日 │ 92.9 │14,075.76 │ 50,039 │├──┼───────┼─────┼──────┼─────┤│4 │101年10月27日 │ 65 │ 9,837.40 │ 35,385 │├──┼───────┼─────┼──────┼─────┤│5 │101年11月9日 │149.6 │22,662.45 │ 78,979 │├──┼───────┼─────┼──────┼─────┤│6 │101年11月20日 │186.5 │28,275.01 │ 98,142 │├──┼───────┼─────┼──────┼─────┤│7 │101年12月21日 │197.7 │29,894.84 │102,928 │├──┼───────┼─────┼──────┼─────┤│8 │102年1月5日 │227.7 │31,790.42 │110,790 │├──┼───────┼─────┼──────┼─────┤│9 │102年1月18日 │226.4 │31,272.15 │109,859 │├──┼───────┼─────┼──────┼─────┤│10 │102年1月30日 │181.9 │27,558.21 │ 97,584 │├──┼───────┼─────┼──────┼─────┤│11 │102年2月16日 │212.5 │31,334.01 │115,779 │├──┼───────┼─────┼──────┼─────┤│12 │102年2月27日 │181.1 │27,371.88 │100,756 │├──┼───────┼─────┼──────┼─────┤│13 │102年3月11日 │186.6 │28,232.23 │ 99,575 │├──┼───────┼─────┼──────┼─────┤│14 │102年3月23日 │209.7 │31,407.28 │110,334 │├──┼───────┼─────┼──────┼─────┤│15 │102年4月15日 │196.2 │27,464.97 │ 94,562 │├──┼───────┼─────┼──────┼─────┤│16 │102年4月26日 │206.4 │30,887.47 │101,589 │├──┼───────┼─────┼──────┼─────┤│17 │102年5月7日 │200.9 │30,315.05 │100,979 │├──┼───────┼─────┼──────┼─────┤│18 │102年5月18日 │191.5 │27,228.20 │ 91,841 │├──┼───────┼─────┼──────┼─────┤│19 │102年5月31日 │219.1 │31,213.77 │105,721 │├──┼───────┼─────┼──────┼─────┤│20 │102年6月12日 │219.7 │31,647.99 │106,306 │├──┼───────┼─────┼──────┼─────┤│21 │102年6月24日 │187.2 │28,339.78 │ 97,574 │├──┼───────┼─────┼──────┼─────┤│22 │102年7月6日 │202.3 │30,615.64 │103,267 │├──┼───────┼─────┼──────┼─────┤│23 │102年8月1日 │201.6 │30,459.41 │107,431 │├──┼───────┼─────┼──────┼─────┤│24 │102年8月13日 │212.2 │31,049.47 │109,077 │├──┼───────┼─────┼──────┼─────┤│25 │102年8月26日 │243.1 │31,519.41 │113,375 │├──┼───────┼─────┼──────┼─────┤│26 │102年9月9日 │170.4 │25,803.88 │ 94,984 │├──┼───────┼─────┼──────┼─────┤│27 │102年9月24日 │260 │29,293.50 │104,959 │├──┼───────┼─────┼──────┼─────┤│28 │102年10月8日 │153 │23,152.38 │ 81,010 │├──┼───────┼─────┼──────┼─────┤│29 │102年10月17日 │213.7 │31,130.54 │109,797 │├──┼───────┼─────┼──────┼─────┤│30 │102年10月28日 │202.9 │30,301.07 │106,024 │├──┼───────┼─────┼──────┼─────┤│31 │102年11月17日 │178.7 │27,018.90 │ 92,648 │├──┼───────┼─────┼──────┼─────┤│32 │102年11月30日 │215.1 │31,284.13 │109,901 │├──┼───────┼─────┼──────┼─────┤│33 │102年12月8日 │131 │19,779.51 │ 70,870 │├──┼───────┼─────┼──────┼─────┤│34 │102年12月20日 │157.8 │23,797.19 │ 84,266 │├──┼───────┼─────┼──────┼─────┤│35 │102年12月31日 │219.6 │31,383.81 │114,206 │├──┼───────┼─────┼──────┼─────┤│36 │103年1月16日 │199.8 │28,740.02 │101,366 │├──┼───────┼─────┼──────┼─────┤│37 │103年2月6日 │226.8 │31,565.40 │112,215 │├──┼───────┼─────┼──────┼─────┤│38 │103年2月25日 │230.3 │31,747.37 │114,195 │├──┼───────┼─────┼──────┼─────┤│39 │103年3月11日 │212.6 │28,588.86 │102,034 │├──┼───────┼─────┼──────┼─────┤│40 │103年3月24日 │214.4 │29,645.84 │104,561 │├──┼───────┼─────┼──────┼─────┤│41 │103年4月7日 │223 │31,545.92 │110,379 │├──┼───────┼─────┼──────┼─────┤│42 │103年4月19日 │191 │27,072.04 │ 94,725 │├──┼───────┼─────┼──────┼─────┤│43 │103年5月5日 │219 │31,505.58 │112,002 │├──┼───────┼─────┼──────┼─────┤│44 │103年7月17日 │128.3 │16,399.93 │ 58,072 │├──┼───────┼─────┼──────┼─────┤│45 │103年8月5日 │ 81.8 │11,778.05 │ 41,376 │├──┼───────┼─────┼──────┼─────┤│46 │103年8月16日 │ 58.4 │ 8,348.59 │ 28,978 │├──┼───────┼─────┼──────┼─────┤│47 │103年8月30日 │140 │20,098.63 │ 67,793 │├──┼───────┼─────┼──────┼─────┤│48 │103年9月3日 │ 21.6 │ 3,091.38 │ 10,471 │├──┴───────┴─────┼──────┼─────┤│總計 │1,227,437 │4,305,191 │└────────────────┴──────┴─────┘附 表四:「昌盛陸號」漁船詐領優惠漁業用油一覽表┌──┬───────┬─────┬──────┬─────┐│編號│加 油 時 間│VDR 記錄之│詐領漁業用油│詐領補貼款││ │ │不實作業時│量(公升) │(新臺幣:││ │ │數(小時)│ │元) │├──┼───────┼─────┼──────┼─────┤│1 │101年12月10日 │ 70.9 │12,981.69 │ 45,059 │├──┼───────┼─────┼──────┼─────┤│2 │102年1月5日 │ 90 │17,214.95 │ 59,994 │├──┼───────┼─────┼──────┼─────┤│3 │102年2月27日 │123.6 │23,618.68 │ 86,941 │├──┼───────┼─────┼──────┼─────┤│4 │102年3月13日 │126.8 │23,859.73 │ 84,153 │├──┼───────┼─────┼──────┼─────┤│5 │102年3月31日 │126.8 │24,249.92 │ 84,850 │├──┼───────┼─────┼──────┼─────┤│6 │102年4月24日 │135.7 │25,281.10 │ 83,150 │├──┼───────┼─────┼──────┼─────┤│7 │102年5月4日 │178.7 │33,324.72 │111,005 │├──┼───────┼─────┼──────┼─────┤│8 │102年5月14日 │133.9 │24,773.36 │ 83,561 │├──┼───────┼─────┼──────┼─────┤│9 │102年5月27日 │ 72.7 │13,359.92 │ 45,250 │├──┼───────┼─────┼──────┼─────┤│10 │102年6月7日 │152.4 │29,100.00 │ 98,154 │├──┼───────┼─────┼──────┼─────┤│11 │102年6月19日 │175.9 │30,301.22 │103,055 │├──┼───────┼─────┼──────┼─────┤│12 │102年7月1日 │110 │20,726.78 │ 69,911 │├──┼───────┼─────┼──────┼─────┤│13 │102年7月9日 │ 66.9 │12,759.06 │ 43,751 │├──┼───────┼─────┼──────┼─────┤│14 │102年7月19日 │ 97.5 │18,609.54 │ 65,115 │├──┼───────┼─────┼──────┼─────┤│15 │102年7月29日 │139.4 │26,565.84 │ 93,698 │├──┼───────┼─────┼──────┼─────┤│16 │102年8月8日 │128.9 │24,582.40 │ 86,702 │├──┼───────┼─────┼──────┼─────┤│17 │102年8月18日 │155.1 │29,576.55 │103,902 │├──┼───────┼─────┼──────┼─────┤│18 │102年8月29日 │108.3 │20,633.66 │ 74,219 │├──┼───────┼─────┼──────┼─────┤│19 │102年9月9日 │ 63.8 │12,158.00 │ 44,754 │├──┼───────┼─────┼──────┼─────┤│20 │102年9月24日 │196.7 │34,595.08 │123,954 │├──┼───────┼─────┼──────┼─────┤│21 │102年10月2日 │ 92.8 │17,698.66 │ 62,423 │├──┼───────┼─────┼──────┼─────┤│22 │102年10月12日 │ 81.9 │15,628.16 │ 54,683 │├──┼───────┼─────┼──────┼─────┤│23 │102年10月29日 │ 74.8 │13,836.57 │ 48,414 │├──┼───────┼─────┼──────┼─────┤│24 │102年11月6日 │ 80.6 │15,371.15 │ 53,784 │├──┼───────┼─────┼──────┼─────┤│25 │102年11月15日 │ 27.9 │ 5,306.72 │ 18,197 │├──┼───────┼─────┼──────┼─────┤│26 │102年11月25日 │124 │23,619.05 │ 82,974 │├──┼───────┼─────┼──────┼─────┤│27 │102年12月6日 │173.7 │32,447.81 │116,261 │├──┼───────┼─────┼──────┼─────┤│28 │102年12月16日 │162.9 │31,145.84 │110,287 │├──┼───────┼─────┼──────┼─────┤│29 │102年12月29日 │230.6 │38,684.72 │138,065 │├──┼───────┼─────┼──────┼─────┤│30 │103年1月9日 │168.4 │30,867.00 │110,597 │├──┼───────┼─────┼──────┼─────┤│31 │103年2月5日 │231.2 │33,534.00 │119,213 │├──┼───────┼─────┼──────┼─────┤│32 │103年2月17日 │217.3 │36,807.61 │131,366 │├──┼───────┼─────┼──────┼─────┤│33 │103年2月26日 │130 │23,773.58 │ 85,514 │├──┼───────┼─────┼──────┼─────┤│34 │103年3月8日 │168.3 │30,928.47 │111,250 │├──┼───────┼─────┼──────┼─────┤│35 │102年3月19日 │105.7 │19,394.50 │ 68,676 │├──┼───────┼─────┼──────┼─────┤│36 │103年3月28日 │143.7 │26,326.72 │ 92,854 │├──┼───────┼─────┼──────┼─────┤│37 │103年4月7日 │159.5 │29,260.79 │102,383 │├──┼───────┼─────┼──────┼─────┤│38 │103年4月16日 │125.9 │23,123.04 │ 80,907 │├──┼───────┼─────┼──────┼─────┤│39 │103年4月25日 │ 54.5 │ 9,961.00 │ 35,551 │├──┼───────┼─────┼──────┼─────┤│40 │103年6月20日 │ 3.6 │ 659.44 │ 2,363 │├──┼───────┼─────┼──────┼─────┤│41 │103年8月7日 │ 35.5 │ 6,501.20 │ 22,839 │├──┼───────┼─────┼──────┼─────┤│42 │103年9月8日 │ 25.1 │ 4,607.84 │ 15,542 │├──┴───────┴─────┼──────┼─────┤│總計 │927,756 │3,255,322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