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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518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易字第51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昇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7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傅伊君書記官 彭筠凱通 譯 黃凱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昇元犯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昇元為大工地錨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號,下稱大工地錨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未具專業技師資格,竟於民國104年1月間受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市○○○路○號21樓之3,下稱頌恩營造公司)委託設計座落在新竹縣○○市○○段○○○○號土地浩瀚一品建築工地基礎開挖之擋土設施(以H型鋼樁及襯板為擋土壁體,施作地錨作為擋土支撐),陳昇元並代表大工地錨公司與頌恩營造公司於104年3月4日簽訂工程合約書,由頌恩營造公司負責基礎開挖及依合約書附件陳昇元設計之圖說施作擋土壁體,大工地錨公司則負責施作擋土壁體之地錨支撐。詎陳昇元明知有關地錨擋土設施之施作必須參考專業鑑定機構出具之地質鑽探及試驗工程地基調查報告,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地錨設計與施工準則及解說所訂定之規範為設計,竟基於違背建築術成規之犯意,於設計時未依家豪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家豪工程公司)於99年5月間出具之地質鑽探及試驗工程地基調查報告書之土壤參數(詳細數據參見家豪工程公司新竹縣○○市○○段○○○○號地質鑽探及試驗工程地基調查報告表3-1以下),亦未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地錨設計與施工準則及解說規範地錨擋土設施之自由段長度應在4公尺以上且須深入超過設定破壞面、錨碇段原則上介於3至10公尺之規定為設計,而係自行估算土壤參數【詳細數據參見陳昇元設計之豐邑建設浩瀚一品新建工程DETC預力鋼鍵(三層設計)計算書影本、地下室安全措施DETC預力鋼鍵施工計畫影本】,致其所設計之擋土壁體貫入深度僅

2.1公尺,與上開家豪工程公司出具之地質鑽探及試驗工程地基調查報告書依據採樣取得土壤參數後所建議之貫入深度5公尺以上明顯不足,且所設計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錨支撐之錨長未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地錨設計與施工準則及解說所規範自由段長度應在4公尺以上且須深入超過設定破壞面、錨碇段原則上介於3至10公尺之規定,所設計之地錨擋土設施顯有崩塌之危險。嗣頌恩營造公司於104年5月1日起依陳昇元之設計施作上開工地基礎開挖及擋土設施,並由大工地錨公司於104年7月14日至104年10月12日間施作附表一所示3層地錨支撐後,工地擋土設施果於104年10月24、26日發生3次崩塌,致生公共危險。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9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書 記 官 彭筠凱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設計之地錨支撐┌───────┬────┬────┬─────┬─────────┐│ 地錨位置 │自由段 │錨碇段 │鋼鍵及預力│ 間距 ││ │長度 │長度 │ │ │├───────┼────┼────┼─────┼─────────┤│第一層(地面下 │4.2公尺 │1.3公尺 │6支直徑7mm│2.5公尺(A-A剖面) ││2.1公尺處) │ │ │之鋼鍵 │2.5公尺(B-B剖面) ││ │ │ │每支21噸 │2.5公尺(C-C剖面) │├───────┼────┼────┼─────┼─────────┤│第二層(地面下 │2.5公尺 │2.5公尺 │8支直徑7mm│2.0公尺(A-A剖面) ││8.3公尺處) │ │ │之鋼鍵 │2.0公尺(B-B剖面) ││ │ │ │每支25噸 │2.0公尺(C-C剖面) │├───────┼────┼────┼─────┼─────────┤│第三層(地面下 │2.0公尺 │3.0公尺 │8支直徑7mm│1.65公尺(A-A剖面) ││11.4公尺處) │ │ │之鋼鍵 │1.45公尺(B-B剖面) ││ │ │ │每支29噸 │1.40公尺(C-C剖面) │└───────┴────┴────┴─────┴─────────┘附表二:結構技師第一次結構外審設計之地錨支撐(設計開挖深度18.4公尺)┌───────┬────┬────┬───────┬─────┐│ 地錨位置 │自由段 │錨碇段 │鋼鍵及預力 │ 間距 ││ │長度 │長度 │ │ │├───────┼────┼────┼───────┼─────┤│第一層(地面下 │8.0公尺 │5公尺 │5支直徑12.7mm │1.6公尺 ││2.1公尺處) │ │ │之鋼鍵 │ ││ │ │ │總預力40噸 │ │├───────┼────┼────┼───────┼─────┤│第二層(地面下 │5.5公尺 │6公尺 │6支直徑12.7mm │1.6公尺 ││8.3公尺處) │ │ │之鋼鍵 │ ││ │ │ │總預力40噸 │ │├───────┼────┼────┼───────┼─────┤│第三層(地面下 │4.0公尺 │6公尺 │7支直徑12.7mm │1.6公尺 ││ │ │ │之鋼鍵 │ ││ │ │ │總預力40噸 │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