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3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劉運成被 告 阮錦垂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理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運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刑字第一0五000四四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運成因被告阮錦垂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阮錦垂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具保人劉運成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月22日以竹檢貴執理105執3253字第020230號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收款書(刑字第10500044號)、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