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金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07號、第210號、第246號、第247號、第248號、第249號、第250號、第251號、第252號、第253號、第254號、第255號、第256號、第257號、第643號),經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 105年度聲觀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二年度毒聲字第七九號裁定許可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金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毒偵字第37號案件偵辦),經依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毒聲字第7
9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惟被告因具肝硬化末期疾病身心障礙而不能自理生活,恐因執行觀察勒戒有死亡之虞,先於103年1月21日遭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拒絕入所執行,再於 105年2月2日為該所附設勒戒處所拒絕入所執行,解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保外就醫,自 102年7月31日裁定日起迄今已逾3年未開始執行,此有本院 102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書、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拒絕入所評估單、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 105年9月29日竹所衛字第10500013340號函等在卷可稽。查被告張金福雖因具肝硬化末期疾病身心障礙遭拒絕入所,然如附表所示時間迄今仍再犯如附表所示各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並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如附表所示證據、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等附卷可憑,足認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均高,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9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執行之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刑法第99條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現行條文就保安處分經過相當期間未執行者,採許可執行制度,而不適用時效規定。至法院於如何情形,應許可執行,現行條文未規定其實質要件。按各種保安處分經修正後業已增訂其實質要件,而原來宣告各該保安處分之實質要件,應即為許可執行之實質要件,本條既仍採許可執行制度,則逾3 年後是否繼續執行,應視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是否繼續存在為斷,故參考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 項之體例,規定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是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 年者,並不因時間之經過而歸諸消滅,惟再執行之際,須以先經法院許可之程序為條件,其准駁與否之標準,當以有無再予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為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觀察、勒戒處分,係針對施用毒品者所為戒絕、斷癮之治療處遇,並非單純之刑罰,性質上自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3年未開始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原宣告觀察、勒戒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始有繼續執行之必要,避免無益之執行並兼顧人權之保護,俾符治療處遇之立法本旨。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金福前於附表編號一所示時地因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經本院於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02年8月11日確定,惟被告於 103年1月1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下稱新店戒治所)後,經新店戒治所評估被告健康狀況,認其罹患肝硬化末期,病情急需至醫療院所就醫,生活亦需他人協助,此身心障礙及不能自理生活之情恐因執行勒戒而有死亡之虞,乃於103年1月21日經新店戒治所拒絕入所執行,嗣被告於105年1月22日再入新店戒治所,惟新店戒治所評估其健康狀況,仍認其具肝硬化病史,因腹痛送至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下稱耕莘醫院)接受治療,經該院醫師診斷為腹痛、腸阻塞、泌尿道感染、膽石性腸隔、膽囊炎、尿結石、食道靜脈曲張等病因,目前病況不穩定,執行觀察勒戒恐有死亡之虞,於 105年2月1日為新店戒治所拒絕入所執行,於翌日解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保外就醫等情,有本院 102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新店戒治所103年1月20日拒絕入所評估單1紙(102年度毒偵字第37號卷〈下稱 102毒偵37卷〉第189頁)、新店戒治所105年2月1日新戒所衛字第 10507003280號函暨所附新店戒治所受觀察勒戒人病況評估單、耕莘醫院105年1月30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各 1份(105年度毒偵字第246號卷〈下稱105毒偵246卷〉第84至85-1頁)、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105年9月29日竹所衛字第 1050001334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保外醫治收容人察看紀錄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察看照片、領據各1份(105毒偵246卷第138至143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證,是被告自 102年8月11日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確定迄今,確已逾3年未開始執行無訛。又被告於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確定後之 102年9月起至104年11月間,猶陸續於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十四所示時地,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分呈嗎啡或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此有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十四「證據」欄所示各該證據存卷為憑,顯然被告雖罹患肝硬化末期等重大疾病,惟其自本院上開觀察、勒戒裁定後,其施用毒品犯行未曾間斷,次數甚多,迄今始終未戒除毒癮,而仍存有對毒品之強烈依賴,則原觀察、勒戒處分之原因繼續存在,自仍有將被告送觀察、勒戒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9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毒品種│尿檢結果 │查獲經過 │證據 ││ │類 │ │ │ │├──┼───────────┼───────┼─────────────┼──────────────┤│ 一 │於 102年1月2日15時許(│甲基安非他命陽│為警於 102年1月4日(聲請書│被告張金福之自白( 102毒偵37││ │聲請書誤載為 102年1月4│性反應 │誤載為1月7日,應予更正) 8│卷第 9頁、第57頁)、新竹縣政││ │日17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往│ │時35分許,因另案在上址住處│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 │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甲基安非│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科技股份││ │應予更正),在新竹縣尖│ │他命1包(毛重0.2公克)。(│有限公司102年2月25日出具原樣││ │石鄉錦屏村那羅 201號臨│ │見105年度毒偵字第246號卷)│編號「102003」號之濫用藥物尿││ │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 │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0506││ │基安非他命1次。 │ │ │57號)各1份(102毒偵37卷第68││ │ │ │ │頁、第71頁)、扣案之甲基安非││ │ │ │ │他命1包(毛重0.2公克,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 102毒偵37卷第72頁)││ │ │ │ │。 │├──┼───────────┼───────┼─────────────┼──────────────┤│ 二 │於102年9月24日13時12分│嗎啡、安非他命│於102年9月24日11時20分許,│被告張金福之自白( 102年度毒││ │許為警採尿時起各往前回│、甲基安非他命│因另案在上址為警執行拘提到│偵字第1699號卷〈下稱102毒偵1││ │溯26小時內、96小時內之│陽性反應 │案,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699 卷〉第21至22頁)、新竹縣││ │某時,在上址住處,施用│ │查獲。(見105年度毒偵字第2│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47號卷) │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科技股││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 1│ │ │份有限公司 102年10月14日出具││ │次。 │ │ │原樣編號「J100」號之濫用藥物││ │ │ │ │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A01││ │ │ │ │0149號)各1份(102毒偵1699卷││ │ │ │ │第7至8頁)。 │├──┼───────────┼───────┼─────────────┼──────────────┤│ 三 │於103年2月21日11時50分│安非他命、甲基│經警於103年2月21日11時50分│被告張金福之自白( 103年度毒││ │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安非他命陽性反│許採集尿液送驗查獲。(見10│偵字第657號卷〈下稱103毒偵65││ │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上址│應 │5年度毒偵字第248號卷) │7 卷〉第31頁)、採尿室毒品人││ │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 │口到場採尿名冊、詮昕科技股份││ │基安非他命1次。 │ │ │有限公司103年3月10日出具原樣││ │ │ │ │編號「 Z000000000000」號之濫││ │ │ │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00000000號)各1份(103毒偵││ │ │ │ │657卷第12至13頁)。 │├──┼───────────┼───────┼─────────────┼──────────────┤│ 四 │於103年8月23日19時許,│安非他命、甲基│經警於103年8月27日11時20分│被告張金福之自白( 103年度毒││ │在上址住處,施用第二級│安非他命陽性反│許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1577號卷〈下稱103毒偵1││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應 │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577卷〉第5頁)、採尿室毒品人││ │ │ │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查獲。(│口到場採尿名冊、詮昕科技股份││ │ │ │見105年度毒偵字第249號卷)│有限公司103年9月15日出具原樣││ │ │ │ │編號「 Z000000000000」號之濫││ │ │ │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00000000號)各1份(103毒偵││ │ │ │ │1577卷第7至8頁)。 │├──┼───────────┼───────┼─────────────┼──────────────┤│ 五 │於 103年10月15日為警採│安非他命、甲基│經警於 103年10月15日採集尿│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 │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安非他命陽性反│液送驗查獲。(見 105年度毒│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 │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應 │偵字第251號卷) │月3日出具原樣編號「G00000000││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0015」號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命1次。 │ │ │告(報告編號:3A210304號)各││ │ │ │ │份(104年度毒偵字第494號卷第││ │ │ │ │8至9頁)。 │├──┼───────────┼───────┼─────────────┼──────────────┤│ 六 │於103年11月5日上午某時│安非他命、甲基│經警於103年11月5日11時20分│被告張金福之自白( 103年度偵││ │(聲請書誤載為 103年11│安非他命陽性反│許,在新竹縣橫山鄉力行村中│字第12140號卷〈下稱103偵1214││ │月 5日12時40分許為警採│應 │山街1段159號前查獲,並扣得│0 卷〉第44至45頁)、新竹縣政││ │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 │其所有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 │之某時,應予更正),在│ │袋重0.3737公克)及吸食器 1│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科技股份││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 │支。(見105年度毒偵字第250│有限公司 103年11月24日出具原││ │醫院新竹分院對面某便利│ │號卷) │樣編號「J105」號之濫用藥物尿││ │商店內,施用第二級毒品│ │ │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3B1101││ │甲基安非他命1次。 │ │ │71號)、該公司 103年11月24日││ │ │ │ │出具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D0000000)各 1份(103偵12140││ │ │ │ │卷第48頁、第50至51頁)、扣案││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3││ │ │ │ │737公克,扣押物品清單見103偵││ │ │ │ │12140卷第47頁)及吸食器1支(││ │ │ │ │扣押物品清單見103偵12140卷第││ │ │ │ │52頁)。 │├──┼───────────┼───────┼─────────────┼──────────────┤│ 七 │於104年1月13日為警採尿│甲基安非他命陽│經警於104年1月13日採集尿液│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 │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性反應 │送驗查獲。(見 105年度毒偵│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 │字第252號卷) │年3月4日出具原樣編號「G300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0000000 」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1次。 │ │ │告(報告編號:UU/2015/200640││ │ │ │ │08號)各1份(104年度毒偵字第││ │ │ │ │496號卷第8至9頁)。 │├──┼───────────┼───────┼─────────────┼──────────────┤│ 八 │於104年4月30日16時許,│安非他命、甲基│經警於104年5月1日4時30分許│被告張金福之自白( 104年度毒││ │在上址住處,施用第二級│安非他命陽性反│,在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竹60│偵字第968號卷〈下稱104毒偵96││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應 │線鄉道 9.8公里處查獲,並扣│8卷〉第8頁)、新竹市警察局毒││ │ │ │得吸食器1組。(見105年度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 │ │ │偵字第253號卷) │紀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 │ │ │ │科技中心104年5月19日出具原樣││ │ │ │ │編號「 D-039」號之尿液檢驗報││ │ │ │ │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 │ │ │ │)各1份(104毒偵968卷第31至3││ │ │ │ │2頁)、扣案之吸食器1組(扣押││ │ │ │ │物品目錄表見104毒偵968卷第14││ │ │ │ │頁)。 │├──┼───────────┼───────┼─────────────┼──────────────┤│ 九 │於 104年5月4日10時許為│安非他命、甲基│經警於 104年5月4日10時許採│被告張金福之自白( 104年度毒││ │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安非他命陽性反│集尿液送驗查獲。(見 105年│偵字第1019號卷〈下稱104毒偵1││ │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應 │度毒偵字第254號卷) │019 卷〉第5至6頁)、採尿室毒││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臺灣檢驗││ │非他命1次。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20日││ │ │ │ │出具原樣編號「 Z000000000000││ │ │ │ │」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 │ │ │ │編號:UU/2015/00000000號)各││ │ │ │ │1份(104毒偵1019卷第8至9頁)││ │ │ │ │。 │├──┼───────────┼───────┼─────────────┼──────────────┤│ 十 │於104年5月25日15時15分│安非他命、甲基│經警於104年5月25日15時15分│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 │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安非他命陽性反│許採集尿液送驗查獲。(見10│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 │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應 │5年度毒偵字第256號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10日││ │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 │出具原樣編號「 J38」號之濫用││ │基安非他命1次。 │ │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00000000號)各1份(104年度毒││ │ │ │ │偵字第1370號卷第9至10頁)。 │├──┼───────────┼───────┼─────────────┼──────────────┤│十一│於 104年6月6日12時15分│安非他命、甲基│經警於 104年6月6日12時15分│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安非他命陽性反│許採集尿液送驗查獲。(見10│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 │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應 │5年度毒偵字第255號卷) │制紀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 │104年6月25日出具原樣編號「J4││ │基安非他命1次。 │ │ │0 」號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 │ │ │(報告編號:00000000號)各 1││ │ │ │ │份( 104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卷││ │ │ │ │第9頁、第15至16頁)。 │├──┼───────────┼───────┼─────────────┼──────────────┤│十二│於 104年8月5日17時許為│安非他命、甲基│經警於 104年8月5日17時許採│被告張金福之自白( 104年度毒││ │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安非他命陽性反│集尿液送驗查獲。(見 105年│偵字第1593號卷〈下稱104毒偵1││ │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應 │度毒偵字第257號卷) │593卷〉第4頁背面)、採尿室毒││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臺灣檢驗││ │非他命1次。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21日││ │ │ │ │出具原樣編號「 Z000000000000││ │ │ │ │」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 │ │ │ │編號:UU/2015/00000000號)各││ │ │ │ │1份(104毒偵1593卷第8至9頁)││ │ │ │ │。 │├──┼───────────┼───────┼─────────────┼──────────────┤│十三│於104年10月8日17時30分│安非他命、甲基│經警於104年10月8日17時30分│被告張金福之自白( 105年度毒││ │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安非他命陽性反│許採集尿液送驗查獲。(見10│偵字第210號卷〈下稱105毒偵21││ │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應 │5年度毒偵字第210號卷) │0卷〉第 5至6頁)、採尿室毒品││ │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 │人口到場採尿名冊、臺灣檢驗科││ │基安非他命1次。 │ │ │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0月26日││ │ │ │ │出具原樣編號「 Z000000000000││ │ │ │ │」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 │ │ │ │編號:UU/2015/A0000000號)各││ │ │ │ │1份( 105毒偵210卷第8至9頁)││ │ │ │ │。 │├──┼───────────┼───────┼─────────────┼──────────────┤│十四│於104年11月10日2時許,│安非他命、甲基│經警於 104年11月12日20時15│被告張金福之自白( 105年度毒││ │在上址住處,施用第二級│安非他命陽性反│分許採集尿液送驗查獲;並於│偵字第107號卷〈下稱105毒偵10││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應 │104 年11月14日因另違反森林│7 卷〉第14頁背面)、新竹市警││ │ │ │法案件,經解送法務部矯正署│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 │ │ │新竹看守所執行羈押時,為該│業管制紀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 │ │ │所查獲其施用剩餘甲基安非他│量研究科技中心104年12月1日出││ │ │ │命 1包(淨重0.27公克)。(│具原樣編號「 A-451」號之尿液││ │ │ │見 105年度毒偵字第107、643│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15-2935││ │ │ │號卷) │-013號)各 1份(105毒偵107卷││ │ │ │ │第22至23頁)、法務部調查局10││ │ │ │ │4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 │ │ │ │2720號鑑定書1份(105年度毒偵││ │ │ │ │字第643號卷第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