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魏菡恩被 告 陳立慶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理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菡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一0三年刑保字第四五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魏菡恩因被告陳立慶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刑保字第45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立慶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8萬元,由具保人魏菡恩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7月28日以竹檢貴執理105執2210字第020823號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 103年刑保字第45號)、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而為新竹地檢署通緝中,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