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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蘇彥襄被 告 陳國盛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則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蘇彥襄因被告陳國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年刑保字第9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釋放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國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8萬元,由具保人蘇彥襄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2月29日以竹檢坤執則104執5590字第037284號函、105年1月5日以竹檢坤執則104執5590字第000137號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02年刑保字第90號)、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惟本件被告已於105年8月24日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被告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各 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雖曾逃匿,但既已緝獲歸案,顯無逃匿之事實,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