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 請 人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告訴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律師陳威霖律師相 對 人 謝忠憬相 對 人 周金城律師
陳曉雯律師張永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3 號被告謝忠憬妨害秘密案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謝忠憬、周金城律師、陳曉雯律師、張永福律師,就附表所示之營業秘密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一0五年度智易字第三號案件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於地方法院審理同法第23條刑事案件時,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告訴謝忠憬妨害秘密案件,經其以如【附表】所示書狀提出如【附表】「應受保護內容」欄所示之 營業秘密,若經開示,或供進行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相對人謝忠憬、周金城律師、陳曉雯律師、張永福律師使用或開示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資料,聲請禁止相對人不得為實施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3 號被告謝忠憬妨害秘密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3 號被告謝忠憬妨害秘密案件,於此案偵查及審理中陸續就其所持有並交由公訴檢察官提出或自行提出於本院之證據即【附表】所示技術內容,此係友達公司研發團隊針對反應型液晶單體之研發過程中發現相關之問題,進行研發處理,並且於研發過程進行至一定程度後,完成其研發之成果;再將其所完成研發之成果存放於友達公司之營業秘密管理系統,此系列之研發行為,係基於國立交通大學所提供之不同中心核液晶單體為起始,惟該等液晶單體是否能得到適當的發揮、是否存在其他缺陷須與以改善調整、得否作為最終的產品製程應用等問題,都必須在友達公司內部進行一連串的試驗方可得知,故在友達公司內部之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而言,該等研發成果確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此有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3 年11月25日( 103)秘侵字第00000-0 號鑑定研究報告書在卷可資釋明,堪認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且友達公司已以營業秘密管理系統(AUKM系統,須有特定權限及授權密碼方可讀取)予以保護。是以,聲請人主張【附表】所示技術內容為該公司營業秘密,堪認已有釋明。
㈡、且告訴代理人陳威霖律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即表明希就【附表】所示30個檔案予以保持秘密,不應將該30個檔案洩漏給其他人等語,謝忠憬之辯護人周金城律師亦善意回應略以:辯護人及被告都瞭解告訴代理人的疑慮,相關資料也都只在被告及3 位辯護人間閱覽等語,有105 年8 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本院卷28頁),可見相對人均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上開營業秘密,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使用或開示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相對人固具狀陳述意見略以:被告所申請之專利既已全數公開,即無秘密性可言,又辯護人須協請專業技術人員理解相關技術內容以為被告辯護,故請求本院駁回聲請等語。惟查,相對人謝忠憬向中國大陸申請發明專利申請號0000000000
00.5及000000000000.9,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因此所為公告,事涉相對人謝忠憬是否妨害秘密、技術內容是否相同,猶待調查,無法推認【附表】所示技術內容已非秘密;又辯護人所稱須協請他人理解相關技術內容之所謂「專業技術人員」,對象過於空泛、不特定,且相對人謝忠憬乃前揭專利聲請之「發明人」自具專業能力,對於理解技術內容並無滯礙,是相對人所辯尚非可採。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附表】┌───┬────────────┬──────────────┐│ 編號 │提出文件或書狀名稱 │應受保護內容 │├───┼────────────┼──────────────┤│ 1 │刑事偵查告訴補充理由二狀│告證 4:液晶活性單體及液晶面││ │ │板相關之比較內容 │├───┼────────────┼──────────────┤│ 2 │刑事偵查告訴補充理由二狀│告證 5:液晶活性單體及液晶面││ │ │板相關之比較內容 │├───┼────────────┼──────────────┤│ 3 │刑事偵查告訴補充理由三狀│告證 6:液晶活性單體及液晶面││ │ │板相關之編號A1-A25共25個檔案│├───┼────────────┼──────────────┤│ 4 │刑事偵查告訴補充理由三狀│告證 7:液晶活性單體及液晶面││ │ │板相關之編號 B1-B5 共 5 個檔││ │ │案 │├───┼────────────┼──────────────┤│ 5 │本案審理中 105 年 9 月 7│該狀所附 A1-A25 及 B1-B5 共 ││ │日刑事陳報狀 │30 個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