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8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90 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曾慧珠被 告 龍定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慧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曾慧珠因被告龍定衫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刑保工字第67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龍定衫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 元,由具保人曾慧珠繳納保證金後,已交保在案。該詐欺案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540 號判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又幫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

000 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1,

000 元折算1 日,並於104 年11月1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4年刑保工字第67號)各1份在卷可參。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之戶籍地通知到案執行,由本人親收竟未遵期報到,經新竹地檢署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新竹地檢署嗣於105年6月4日以竹檢坤執正105執1927字第015467號函送達至具保人之住所,請具保人帶同被告於文到後10日內到案接受執行,亦由具保人本人簽收,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且被告現未在監在押等情,有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執行報告書、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