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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附民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 告 李盈欣

鄭素微何雅惠謝正龍許慧如楊燕玉許家銘許品溱吳姿芳陳秋梅林國明莊貽元張金屏周林華白美格彭茂洪楊英龍簡瑋慶簡玲瑤簡凱良李壽仁劉月梅陳滿香林建鑫林秋東沈好劉興壕黃碧嬌楊佳諭林宥瑄張錦井邱玉連陳双玉湯化昆陳煥煤曾秀金邱勝源韋清聯韋秀梅江英彥邱秋菊吳玉瓊蘇秀蘭林宗志游欽勤蘇秀娥潘龍妹蘇政豪蘇秀媛顏明俊雷椗爐雷添淵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被 告 趙苡均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4 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趙苡均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以105 年度金訴字第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