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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竹秩易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竹秩易字第3號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林建倡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秩字第17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建倡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計算。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林建倡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10,000元,並於民國106 年2 月20日確定,嗣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通知被處罰人執行,罰鍰完納期限為106 年3 月13日起至106 年3 月23日止,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 項(聲請書誤載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4 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本院105 年度竹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6 年3月16日投投警偵字第1060005034號函附送達證書暨寄存送達通知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送達證書及本院106 年4 月26日電話紀錄表各1 份、照片4 張等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10,000元,依首開規定,以900 元折算1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總額折算後逾5 日,以該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 、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17-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