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俞志明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葉 鈞律師被 告 蔡志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4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莊仁杰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