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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竹簡字第 12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125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鴻成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3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周鴻成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周鴻成前於民國103 年、104 年間因犯竊盜、偽造文書、傷害致死、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5 年執更度字第1113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其自103 年

9 月25日開始執行,並於105 年12月20日自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移入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為依法拘禁之人。周鴻成於106 年6 月5 日向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申請返家探視,探視處所為其祖母莊張細妹位於新竹縣○○鄉○○街○○號之住處,經該監核准自106 年7 月

1 日16時起返家探視,並限於106 年7 月3 日16時前回監。詎周鴻成返家探視後,本應於前揭指定時間回監,其竟基於脫逃之犯意,無正當理由故意未於指定時間回監繼續服刑而脫逃在外。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於106 年7 月10日以106 年度竹檢貴執緝字第1130號發布通緝,為警於

106 年10月1 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光明六路口緝獲。

(二)案經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周鴻成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莊張細妹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申請書1 份、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表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執更度字第1113號執行指揮書1 份、通緝簡表1份、警員龍彥岑於106 年10月1 日所出具之職務報告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按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周鴻成所為違反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 項後段之規定,應依刑法第161 條第1 項脫逃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受刑人,在監執行能獲准返家探視,理應珍惜此項法律賦予之典,恪遵法令依限回監服刑完畢,竟未予自重,是其所為實無足取,暨衡酌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手段、脫逃情節、目的、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61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1 條第1 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脫逃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