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崇嶽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刑人林崇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林崇嶽因貪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104年8月5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2月20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