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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1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8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志陸上列受刑人因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志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陸前因入出國移民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竹簡字第4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