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温官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温官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官鴻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