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增螢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增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曾增螢因毒品、竊盜、石油管理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103年2月27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6月20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