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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9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05號聲 請 人 李盛裕上列聲請人聲請扣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陳鍾永妹持支付命令控告真正的債權人刑法

356 條毀損其債權罪,而原審檢察官、法院,不予深究陳鍾永妹類似詐騙集團手法、行使偽造文書聲請支付命令、利用法院幫助其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而得逞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掉具狀人名下之不動產、即系爭土地、拍賣所得現在提存在新竹地方法院,是請求扣押該犯罪所得證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3 項第1 款、第2 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13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固有明文。然聲請人並非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聲請意旨又未釋明其向本院聲請扣押之依據,是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扣押財產,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裁判案由:聲請扣押案件等
裁判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