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政成
曾新發施清源許明景共 同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政成、曾新發、施清源、許明景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謝政成、曾新發、施清源、許明景及渠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