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美儒選任辯護人 蘇忠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11124 、11784 、11927 、12246 、125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美儒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美儒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其對於所涉罪名均已坦承不諱,已無串供滅證之虞,顯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準備程序中坦承其所涉之全部犯行,且未聲請傳訊證人,衡諸常情,應無勾串、滅證之虞,是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法 官 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