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智昱(原名陳智揚)具 保 人 張意如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意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智昱因重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裁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6 萬元,由具保人張意如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本院105 年偵聲字第179 號案件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稽。而本院分別於106年3月29日、106年4月26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被告,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警察局寄存郵件領取記錄、本院當日刑事報到單各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5頁、第107頁、第109頁、第141頁、第149頁);經本院囑警依照被告戶籍址、居所址拘提,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乙情,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6年5月23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12410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及同分局同年月24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12381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6頁至第247頁);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張意如於106年6月21日到庭,經具保人電話表示被告陳智昱沒有回家,也沒有聯絡,今日無法到庭,亦無法偕同被告陳智昱出庭,瞭解會沒收保證金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5頁),而被告目前復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