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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泰儒選任辯護人 盧元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偵字第118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參照)。又上開所謂「先決問題」,係指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確信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言(司法院釋字第572 號解釋參照)。

二、查被告陳泰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該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條之疑義,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司法院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裁判日期: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