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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竹秩易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秩易字第16號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處罰人 陳皓暐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秩字第7 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皓暐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皓暐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5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第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予以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2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處罰人陳皓暐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107 年2 月12日以107 年度竹秩字第7 號裁定裁處罰鍰2,500 元,並於107 年3 月13日確定,而被處罰人陳皓暐於107 年5 月5 日合法收受執行通知書,惟迄今未完納罰鍰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本院新院平刑安107 竹秩7 字第12103 號函及前揭裁定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2 頁、第7 頁、第9 至12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被處罰人陳皓暐應繳納罰鍰2,500 元,依上開規定,以900 元折算1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2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