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竹秩易字第11號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處罰人 曾廣銘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秩字第3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廣銘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曾廣銘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於107年3月19日確定,被處罰人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竹秩字第35號裁定處罰鍰5000元,已於107年3月19日確定,嗣聲請機關於107年4月18日核發執行通知單,並將上開執行通知單向被處罰人之住所送達,於107年4月23日由被處罰人之母郭鈴琴代為收受,是被處罰人已合法收受執行通知單,卻未於處分書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106年度竹秩字第35號裁定、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7年4月27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070008295號函暨所檢附之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證。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