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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竹秩易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秩易字第23號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楊進章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秩字第28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進章所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楊進章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第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予以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21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秩字第28號裁定裁處罰鍰8,000 元,該裁定於107 年

6 月29日確定,嗣聲請機關於107 年7 月14日核發執行通知單,並將上開執行通知單向分別被處罰人之住居所送達,於

107 年7 月27日寄存送達於被處罰人之住所,另於107 年7月19日向被處罰人之居所,經合法送達於被處罰人本人並由其簽名捺指印收受,是被處罰人已合法收受執行通知單,而罰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完納期限:107 年7 月20日起至107 年7 月29日止),惟迄今仍未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暨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8,000 元,依上開規定,以900 元折算1 日已逾5 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裁判日期: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