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竹秩易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秩易字第4號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處罰人 林俞汝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俞汝易以拘留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林俞汝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以民國107 年1 月3 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70000185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

000 元,於107 年1 月29日確定,被處罰人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第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2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以107 年1 月3 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罰鍰1,000 元,已於107 年1 月29日確定,且被處罰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處分書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執行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7 年

3 月1 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073391662號函暨所檢附之送達證書及送達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07 年3 月7 日新北警林刑字第1070002351號函暨所檢附之送達證書及送達照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證。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是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1,000 元,以900元折算1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1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