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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竹秩易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秩易字第5號聲請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處罰人 陳佳聖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竹秩字第31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佳聖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 元,並於民國

106 年12月23日確定,嗣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通知被處罰人執行,罰鍰完納期限為107年3月26日起至同年4月4日止,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暨送達證書、本院106 年度竹秩字第31號裁定書、本院107年3 月12日新院平刑孝106竹秩31字第7976號函影本各1 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1紙等件為證。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 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 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處罰人陳佳聖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1月29日以106年度竹秩字第31號裁定裁處罰鍰6,000元,並於106 年12月23日確定一情,有該案號裁定書及本院107年3月12日新院平刑孝106竹秩31字第7976號函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嗣聲請機關於上開裁定確定後製作執行通知書,於107年3 月16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700057771號函暨檢附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應於通知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易以拘留,如因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於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 日內申請許可分期繳納,在完納期限內亦得請求易以拘留,該通知單並於107年3月26日中午12時許送達被處罰人之住處,由其同居人即母親張育綺代收而合法送達,然被處罰人並未依限完納,亦未申請分期繳納等情,亦有聲請機關函文暨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影本各1 件附卷可考,堪以認定無訛。

㈡、惟依上開條文,被處罰人陳佳聖受裁處之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即106年12月23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亦即其罰鍰執行時效於107年3月22日即屆滿,詎聲請機關竟遲至107年3月26日始送達上揭執行通知單,且聲請機關嗣以被處罰人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本院裁定易以拘留,繫屬本院日期為107年4月11日,此有聲請書上打印之收文電子日期戳可佐,均顯已逾罰鍰3 個月之執行時效,依上開規定,聲請機關聲請本院裁定被處罰人易以拘留,既已逾前揭執行時效,被處罰人依法即應免予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