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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竹秩易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秩易字第6號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處罰人 鍾明智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秩字第6 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明智所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鍾明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 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 項及第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予以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21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秩字第6 號裁定裁處罰鍰2 萬元,該裁定於107 年3月12日確定,嗣聲請機關於107 年3 月26日核發執行通知單,並將上開執行通知單分別向被處罰人之住居所及監所送達,於107 年3 月27日由被處罰人之母鍾李金鳳代為收受,另於107 年4 月2 日送達於被處罰人本人並由其簽名捺指印收受,是被處罰人已合法收受執行通知單,又被處罰人雖因另案在監所羈押中,然其仍得設法央請親友代其前往聲請機關繳納,或其親友亦得主動代其繳納,惟迄今均未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暨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2 萬元,依上開規定,以900 元折算1 日已逾5 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