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侵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瑞文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傳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瑞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瑞文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強盜強制性交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以被告涉嫌強盜強制性交罪所涉法條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又依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屬存在,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

2 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法 官 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