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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智簡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昱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 年度偵字第5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昱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至第6 行關於「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之記載更正為「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數量」欄位關於「3 件」之記載應更正為「19件」(見偵卷第103 頁、第109 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昱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然查,本件係警員於新竹市○區○○街○○○市○○00號攤位執行勤務時現場查獲,於斯時並無任何買賣交易之情事發生,是本件僅能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惟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與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爰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㈡又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侵害二以上商標權人之法

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仍依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㈢查被告前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

第21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2 月)、4 月、3 月、

2 月(減為1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6 月7 日,以

100 年度上易字第690 號判決撤銷有期徒刑3 月部分改判有期徒刑2 月,並與駁回上訴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確定;②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03號判決處拘役45日、50日、50日、45日、45日、40日,應執行拘役120 日,嗣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7 月26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4 月(減為2 月)、2 月、3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2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並確定,於103 年4 月14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詎其又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商標法之刑

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已損及該商標權人之權益,且破壞我國商標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所為究屬非是;然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除告訴人史塔西公司(STUSSY INC.) 具狀提出告訴(見偵卷第27頁至第28頁)外,其餘被害人均未提出告訴或表示不提出告訴之意(見偵卷第23頁、第37頁、第38頁、第61頁、第67頁、第73頁、第81頁);兼衡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時間、數量、犯罪所生之損害;暨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6 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superdry」商標外套 │28件│├──┼────────────────┼──┤│ 2 │仿冒「stussy」商標衣服 │ 2件│├──┼────────────────┼──┤│ 3 │仿冒「NIKE」商標外套 │ 2件│├──┼────────────────┼──┤│ 4 │仿冒「NIKE」商標衣服 │20件│├──┼────────────────┼──┤│ 5 │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外套 │ 5件│├──┼────────────────┼──┤│ 6 │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衣服 │ 3件│├──┼────────────────┼──┤│ 7 │仿冒「GAP」商標衣服 │50件│├──┼────────────────┼──┤│ 8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外套 │ 2件│├──┼────────────────┼──┤│ 9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褲子 │19件│├──┼────────────────┼──┤│ 10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衣服 │19件│├──┼────────────────┼──┤│ 11 │仿冒「champion」商標衣服 │42件│├──┼────────────────┼──┤│ 12 │仿冒「champion」商標外套 │43件│├──┼────────────────┼──┤│ 13 │仿冒「ROOTS」商標衣服 │26件│├──┼────────────────┼──┤│ 14 │仿冒「ROOTS」商標外套 │ 9件│├──┼────────────────┼──┤│ 15 │仿冒「ROOTS」商標褲子 │18件│├──┼────────────────┼──┤│ 16 │仿冒「Agnes.b」商標衣服 │ 8件│└──┴────────────────┴──┘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803號被 告 陳昱安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安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為附表所示之公司商標,均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且現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詎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2日8時許,在新竹市○區○○街○○市○○00號攤位,陳列及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嗣警方於同日11時5 分許,在上址執行勤務時發現,並扣得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案經史塔西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昱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畫面14份

(三)DKH 零售有限公司及史塔西公司委任之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 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所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2 份、諾菲斯服飾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吉普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昂德亞摩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子清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HBI品牌服裝公司授權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佳潔所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畢佛爾艾弗公司委任之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吳婷婷律師所出具之鑑識證明1份、羅茲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

(四)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辦違反商標法案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嫌。另附表所示扣押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麗雯附表:

┌──┬────────┬──┬────────┬──────┐│編號│品名 │數量│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superdry外套 │28件│DKH零售有限公司 │00000000 │├──┼────────┼──┼────────┼──────┤│2 │stussy衣服 │2件 │史塔西公司 │00000000 │├──┼────────┼──┼────────┼──────┤│3 │NIKE外套 │2件 │耐克創新有限合夥│00000000 │├──┼────────┼──┤公司 ├──────┤│4 │NIKE衣服 │20件│ │00000000 │├──┼────────┼──┼────────┼──────┤│5 │THE NORTH FACE外│5件 │諾菲斯服飾公司 │00000000、 ││ │套 │ │ │00000000 │├──┼────────┼──┤ │ ││6 │THE NORTH FACE衣│3件 │ │ ││ │服 │ │ │ │├──┼────────┼──┼────────┼──────┤│7 │GAP衣服 │50件│吉普公司 │00000000 │├──┼────────┼──┼────────┼──────┤│8 │Under Armour外套│2件 │昂德亞摩公司 │00000000 、│├──┼────────┼──┤ │00000000 、││9 │Under Armour褲子│19件│ │00000000 │├──┼────────┼──┤ │ ││10 │Under Armour衣服│3件 │ │ │├──┼────────┼──┼────────┼──────┤│11 │champion衣服 │42件│HBI品牌服裝公司 │00000000 │├──┼────────┼──┤ │ ││12 │champion外套 │43件│ │ │├──┼────────┼──┼────────┼──────┤│13 │ROOTS衣服 │26件│羅茲公司 │00000000 、│├──┼────────┼──┤ │00000000 ││14 │ROOTS外套 │9件 │ │ │├──┼────────┼──┤ │ ││15 │ROOTS褲子 │18件│ │ │├──┼────────┼──┼────────┼──────┤│16 │Agnes.b衣服 │8件 │畢佛爾艾弗公司 │00000000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