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皓鈞
張榮志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被 告 蕭芳玉選任辯護人 王鳳儀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207、6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及第一○○條但書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此觀憲法第78條及第79條第2 項、第171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3 條規定甚明。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大法官解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故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572 號、第590 號解釋就此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院於審理被告詹皓鈞、蕭芳玉、張榮志被訴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罪,及依同法第100 條但書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合理之確信,認為該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條、第8 條及第23條之疑義,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本件於大法官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