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3號被 告 鄭成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成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貳拾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成宇就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而家中尚有70餘歲之外婆需待照料,希望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俾能了解家中狀況等語。
二、被告鄭成宇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7年2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惟本案前因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諭知禁止接見、通信部分,茲查,本案已於107年3月19日交互詰問完畢並辯論終結,故本院認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而無續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07年3月20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華澹寧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