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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信旭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信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旭前因毒品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因偽造印文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竹簡字第8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8-03-27